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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取證權保障機制
摘要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證公民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師為其辯護,律師的辯護結果無疑對當事人的影響深遠,如果想要使當事人能夠得到最公正的判決結果,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極其重要,這直接關系到法官如何了解真相,如何做出公正的判決。然而,在實踐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卻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這也是司法學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簡單的論述,希冀能夠對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取證權保障機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刑事訴訟 律師 調查取證權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6-087-01
一、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含義
目前學界關于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含義界定主要有以下兩種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為辯護作準備而進行的調查、收集證據的一切活動即是律師調查取證權。如有的認為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有的則指出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辯護律師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了解案件情況和收集案件證據材料的一項訴訟權利。
第二種觀點與第一種觀點的區別,在于對律師調查取證權進行了廣義和狹義的區分。如有學者認為,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指辯護律師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證據的權利。廣義的調查取證權包括閱卷權、摘抄權、復制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取證權。狹義的律師調查取證權僅指取證權。
本文所論述的刑事訴訟中律師調查取證權屬于廣義的調查取證權,即刑事訴訟律師所應該具有的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閱卷權、摘抄權、復制權、取證權等一系列權利的總稱。
二、加強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重要性
第一,有利于更有效的開展刑事辯護活動。證據的收集和運用是刑事訴訟的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充足的證據。
第二,有利于實現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公正。現代訴訟的模式是對抗制模式,控辯是對立的統一體,辯針對控而存在,控因為辯而公正,二者在斗爭中相互制約,彼此對抗,最終達到審判上的統一,只有雙方力量相當時才能成就司法活動的公平、公正。
第三,辯護律師有效的調查取證行為是對控方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三、我國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保障措施
(一)賦予律師偵查階段享有調查取證權
因此,從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提高公眾對我國律師辯護制度的信賴度、監督并維護偵查機關依法正當行使偵查權、實現審判程序中控辯雙方真正的平等對抗、以及借鑒國外律師辯護制度的先進理念和做法等多方面考慮,我國都有必要從立法上明確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為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庭審階段充分行使辯護職能創造條件。有人擔心在偵查階段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會妨礙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筆者認為,由于現在律師職業的不成熟及缺乏監督,這種擔憂是有一定的依據的,但是,這不足以構成不賦予律師偵查階段調查取證權的理由。
(二)建立證據展示制度以解決閱卷難
閱卷難就難在律師在查閱偵控機關提供的案卷時看不到偵控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賴以定罪的證據,只是看到一些程序性的公文等次要材料,致使律師在后來的辯護中不能有的放矢。因此,解決閱卷難的關鍵就是要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
(三)解決獲取證人證言難的措施
1.建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筆者建議建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該制度適用于必須出庭作證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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