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審計成果的利用
審計結果的落實,既是審計工作出發點和歸結點,又是審計工作質量的最基本的保證。審計成果不能被充分、有效地利用,會造成諸多不良的后果。首先是產生審計風險的一個原因,整而不改的 問題 一旦產生風險,審計部門有責難免;其次是存在審計失敗的隱患,被審行在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因得不到及時糾正可能導致進一步惡化,最終損害了被審行的利益,也損害了銀行的 社會 形象。因此,建立有效機制,加強審計成果的利用,是審計部門和被審行都無法忽視的,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 影響 審計成果利用的因素
審計成果未能充分、有效利用,有多方面的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領導重視不夠。少數領導對內部審計認識不足,認為審計工作妨礙營運,審計結果否定了自身的工作,因此,在審計成果的利用上不給予充分的支持,導致審計成果的浪費。
(二)被審計單位不予配合。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決定、審計建議的實施者,因而審計成果的利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審計單位是否配合。一些被審計單位不能正確認識內部審計的意義和作用,在審計工作中不支持配合,對一些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千方百計阻止審計人員披露。對審計結果、審計意見和決定、審計建議等軟拖硬抗,甚至置之不理。致使一些偏離制度、規定的行為得不到糾正,并且反復出現。
(三)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法規制度建設不到位,如缺乏審計評價標準,使審計人員在評價中用語模糊,審計成果使用者無所適從;對于審計成果運用沒有相關規定,審計成果的利用缺少保障。
(四)審計質量不高。審計工作自身存在的問題影響了審計成果的可用性。審計人員受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的限制,職業判斷力不強,提示問題不充分,改進建議的可操作性不強。部分審計人員沒有認識到審計成果利用的重要性,認為提出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已經完成審計任務,至于執行與否,不是自己的責任范圍,因此不關心審計成果的利用,不認真履行跟蹤審計的職責,使審計決定的執行、審計成果的利用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反饋。
二、確保審計成果利用的途徑
為了保證審計中發現問題能得到及時處理和糾正,確保審計成果充分、有效地利用,必須建立審計發現問題修正情況的反饋和監督機制。總體設想是:各級行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密切協作。
(一)規范審批格式。審計部門每次審計活動都必須形成符合規定格式的書面審計報告,并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主管行領導或上一級審計部門。行領導在審批審計報告時,對被認定為違章違規并需要按規定整改或處理的問題,要明確指定有問題單位、單位負責人負責整改。并要明確督辦部門。
(二)建立督辦程序。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并按規定上報且經過審批后的問題,要分別落實到督辦部門。主要步驟為:
1.審計部門以行領導的審批意見為依據,填制《審計督辦通知書》,將需要督辦的事項及要求以書面形式抄送各有關督辦部門。
2.各有關部門接到《審計督辦通知書》后,要積極落實整改,在充分核實了整改部門的實際整改情況后,督辦部門要填制《督辦信息反饋書》,會同整改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報送審計部門。對于未按審批意見進行整改的問題,督辦部門要作出書面說明,并落實進一步整改的措施。
3.審計部門將督辦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行使審批職責的行領導。
4.督辦部門的確定。按發現 問題 的性質和業務類別確定其上級行相應的主管部門為督辦部門:一般情況下屬于業務性違規的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督辦;屬于紀律性或案件性問題的由監察部門督辦;涉及人事方面問題由人事部門督辦;屬于綜合性問題由辦公室督辦。
(三)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要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對整改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全方位跟蹤檢查,以考證整改反饋信息的真實性,確保審計中發現的違章違規問題得到徹底糾正。
1.后續審計的安排。后續審計活動可根據具體情況專門安排,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對該單位進行審計時一并進行。
2.后續審計的方式。后續審計可以采用現場檢查、電話詢問或函詢等方式。
3.后續審計要有詳細記錄,并形成簡要的書面報告。
4.后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行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并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制定整改計劃,督辦部門再行督辦。
(四)責任追究。在審計監督檢查、審計報告報批、督辦以及問題整改的全過程中,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由于主觀原因導致審計發現的問題,未能及時正確地得到糾正和處理,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1.審計部門撰寫審計報告時必須嚴格標準、 內容 齊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計結論要客觀公正、符合實際、觀點明確;審計意見和建議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上報要及時、規范。對故意違反上述要求或由于主觀原因造成審計中應該發現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要追究有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2.各級行行長、主管行領導要對本單位審計報告審批過程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整改督辦的到位程度承擔領導責任。
3.督辦部門負責人是督辦環節的主責任人,承擔由于督辦不力造成的整改不到位的責任。
4.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是整改環節的主責任人,除按規定承擔違章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以外,還必須承擔按審批意見進行整改的責任。其分管行領導是第二責任人,承擔監督整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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