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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哲學中的名稱理論釋解論文

時間:2020-12-11 19:14:44 哲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語言哲學中的名稱理論釋解論文

  【摘要】名稱的指稱問題一直是邏輯學家、哲學家和語言學家關注的焦點,其中以名稱指稱的描述和歷史因果兩大理論最具有代表性。在此以名稱理論中的專名和通名為研究對象,對比兩種名稱指稱理論的觀點。在此基礎上,解析專名和通名的異同及轉化。

語言哲學中的名稱理論釋解論文

  【關鍵詞】語言哲學;名稱理論

  1語言哲學中的專名研究

  弗雷格認為一切名稱都有內涵和外延,他最早區分專名的涵義與所指,并認為“一個專名表達它的涵義,指示它指稱的對象。因此,我們可借助于符號表達專名涵義和其所指”。據此,專名的所指就是其命名的對象。弗雷格指出任何指稱單一對象的表達式都是專名。隨著研究的深入,他發現專名的涵義也可以用一個能使別其唯一性的有定摹狀詞表示。如“柏拉圖”可用“偉大的哲學家”來描述其特點和唯一性。后期研究中,弗雷格發現有些專名有涵義無所指,如“奧德賽”、“離地球最遠的天體”等。他將此歸咎于自然語言的不完善,在理想的邏輯語言內是不允許存在的。繼弗雷格之后,羅素從專名和摹狀詞的區別角度展開研究。他從知識基礎、語義機構、所產生的命題三個角度探討專名和摹狀詞的差別。羅素所指出的“真正專名”須滿足無涵義、有所指、人們親知其所指三個必備條件。無涵義條件要求名稱應是純指示性的,必有所指說明名稱必須命名或職稱某種外界事物,人們親知其所指,表明名稱應是人們能夠直接感受到的東西。從以上必備條件看來,真正專名只有兩個“這個”和“那個”。通常的專名是“普通專名”不是“真正的專名”,因為它們不是我們親知的對象。他把這類專名稱為“縮略的摹狀詞”,其指稱對象是依據該對象的一系列摹狀詞確定的。如“亞里士多德”可以理解為“古希臘偉大的哲學家”,又可以理解為“柏拉圖的.學生”等。與弗雷格相比,羅素詳細地研究專名,把專名分為邏輯專名和普通專名。對于邏輯專名來說,它們的所指決定其涵義,這是羅素名稱理論的巨大成就。語詞的涵義基于其概念意義上,隨著外部世界和語境因素處于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中。

  2語言哲學中的通名研究

  西方哲學家對通名研究最早的弗雷格認為“概念詞”是通名。同專名一樣,通名也有其涵義和指稱對象。但專名和通名的指稱對象不同,首先,專名指稱外在的具有唯一性客觀事物,通名則指稱此概念的一類事物。因此,專名和通名具有密切的聯系,專名強調事物的特性、個體性,通名關注事物的共性和整體性。如我們可以用“cow”、“cattle”來表示“牛”這一概念詞,但其概念的內容不會因用詞的不同而變化。其次,表達概念的通名是不完全的,而表達對象的專名是完全的。因為通名只代表指稱對象的某種性質,而非指稱對象的全部性質,專名則代表指稱對象的全部性質。如在“愛因斯坦是科學家”一句中,“愛因斯坦”是專名,指稱愛因斯坦這個人,作為謂詞的“科學家”卻是通名,僅表示愛因斯坦這個人具有作為科學家的一面,顯然愛因斯坦還具有許多其他的性質。到后來,羅素指出專名和通名的最大不同在于專名基本上只能指客觀世界中的一個事物,通名則指客觀世界的某一類事物中所有的事物,通名的指稱與事物的數目無關。另外,當且僅當專名指稱的對象存在時,專名才有意義,而通名不受指稱對象存在與否的限制,即無論通名指稱的事物是否存在,其涵義存在且基本保持不變。

  3專名和通名的轉換

  從上面對專名和通名的理論探討可知,人們一致堅持“專名和通名都有指稱和涵義”的觀點。就指稱而言,專名指稱特定的個體,通名指稱一類事物。專名強調名稱的單獨性、和個性,通名命名著點在于事物的種屬性。通名既是某個事物的名稱,又是其所屬類別的名稱。指稱的不同也反映到其內涵的區別上:專名的內涵是個體區別于其他個體事物的屬性或特征的總和;通名的內涵這類事物區別與其他類事物的屬性或特征的總和。在此,作者從整體上把握專名和通名的轉化。

  3.1專名轉為通名

  專名指稱特定的個體,重點在于名稱的單獨性、個性或特質性。然而,在下面句子中專名轉化為通名。如:在“千萬個雷鋒在成長”句中,“雷鋒”本來是個專名,它所指的個體只有一個,而句中“千萬個雷鋒”是指千萬個雷鋒式的人,亦指具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甘做革命螺絲釘等優良品質的人們。所以這里的“雷鋒”一詞不是專名,而是通名。

  3.2通名轉為專名

  通名指稱一類事物,同樣通名在一定情況下也可轉化為專名。確定指示詞“那”或“這”帶上個體量詞與通名結合,此時通名可轉為專名。如“那個男人”、“那本雜志”等。其表達式為:那/這+個體量詞+通名,指在特定的語境中某個確定的個體。但其確定性指稱是依賴于語境的,若脫離語境,“那個人”、“那本雜志”等的指稱是不確定的。此外,通名在一定的語境中指稱某個特定的單個個體,不表通指。如“革命”這個概念名稱是通名。但“法國大革命”或“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等標記的都是在特定的地方和時間發生的革命,都是特指的,屬于專名。

  參考文獻:

  [1]陳嘉映.語言哲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2]李洪儒.中國語言哲學的發展之路--語言哲學理論建構之一[J].外語學刊,2011(6):1-4.

  [3]柳曉輝,夏千惠.語言本體論視域中的專名問題[J].外語學刊,2013(5):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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