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劉峰立馬說道,“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做親子鑒定。這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我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原告的要求。” 雖然拒絕鑒定對自己的辯護不是很有利。 但是劉峰更清楚,承認鑒定才是更加不利的選擇。 審判長也不能強制要求馮林浩去做親子鑒定,于是只好說,“既然被告不同意,本庭不予支持原告的親子鑒定申請。” 不過李杭卻不意外,他早就猜到了劉峰會拒絕。 李杭立馬換了個話題,“那么,我方提供下一份證據,應該可以作為輔助證據,證明米蕊肚子里的孩子是馮林浩的。同時可以證明,馮林浩和廖鑫華之間,存在惡意串通,共同對米蕊進行欺詐。” 馮林浩和廖鑫華兩人,聽見這話,下意識地對視了一眼。 難道李杭拿到了那份協議……? 那份協議明明只有他們兩個人有,不可能有第三個人知道。 隨著證據被展示在法庭上,大家終于看清了。 這是把一份協議的原件拍攝下來的照片。 同時,李杭開始對這份協議的內容細節進行解釋,“這份協議的甲方,是馮林浩,乙方是廖鑫華,協議里約定,廖鑫華配合馮林浩,以落戶為由與米蕊登記結婚,而馮林浩會支付廖鑫華十萬元的報酬。” “值得注意的是對協議的第二頁,雙方對細則的幾項約定。” “協議中寫道,1.乙方不得對包括米蕊在內的任何人透露任何有關此份協議的內容。”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與米蕊離婚。” “3.對外,乙方須宣稱米蕊的孩子是自己的親生孩子,不允許透露孩子與甲方的親子關系。” “4.乙方自與米蕊結婚起,對外須宣稱不認識甲方,兩人是陌生人關系。與米蕊是經人介紹相親認識,進而結婚。” “5.若甲方因為與米蕊的戀情和孩子的問題陷入輿論風波,乙方須以米蕊合法丈夫的身份,配合甲方公關澄清。” “6.如違反協議約定,乙方須向甲方賠償違約金500萬元。” ……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