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這兩人也不傻,一點也就通了:“丁媽媽,袁聆的日記在你那里,我們根本不知道。 是你拿著日記來找我們的,讓我們幫你把日記內容貼在布告欄里,撕下袁聆虛偽的臉面。 你還說沒人會知道的,你也不會讓我們有事的。我們都是聽信你的話才做了這樣的糊涂事。” “我別胡說。”丁母有些慌了。 “丁許母親,你偷看袁聆的日記,已構成侵權。偷看未成年人日記,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對此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明確規定。”陸辭雪拿出手機,上面早已經是準備好的內容,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 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以及你教唆未成年學生把他人日記內容貼在學校布告欄上的也是違法的。 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丁許母親,你教唆未成年人侵犯未年人的隱私,你覺得你還無辜嗎?還逃得掉嗎?” 丁母冷著一張臉,一聲不吭。 她其實知道自己已經百口莫辯了。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