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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法官大人。”
蒲雪起身,很抱歉的掩面鞠躬。
“現在庭審繼續。”
隨著一聲落槌,庭審繼續。
“我要再次反駁原告訴訟人的觀點。”這時趙程素起身,對剛才李律師說的話一一反駁,“剛才原告訴訟人說我的當事人找同事一起去是障眼法,沖進包間也是為了行兇,但這一切都是你主觀的猜測,你可有什么證據?”
“在兇器上提取到了蕭天若的指紋,這還不能算證據,那我請問,在沒監控的情況下還有什么算是證據?”
聽到這里,趙程素又將一幅圖展示在屏幕上,解釋道:“這是通過多方口供,利用3D技術還原出來當時包間內酒瓶的放置情況。
茶幾上一共放了八瓶酒,我的當事人在沖進包間之后,看到死者和陳茉、徐管家三人的廝打位置就在這個茶幾旁邊。
情急之下陳茉順手拿起一個酒瓶還擊,那還剩七瓶酒,在混亂的廝打之下,茶幾上的七瓶酒不可能依舊原樣的被放在原處。
肯定有的跌倒在茶幾上,有的滾落在地上,這時候我的當事人去勸架,整個人還被順勢甩出去,這種情況下手恰好摸到了酒瓶,請問原告訴訟人,這個情況是不是有可能發生?”
“是有可能發生。”李律師回答,“但提取出來的蕭天若的指紋位置,基本上符合反握酒瓶,將酒瓶作為武器打擊的狀態。”
“如果是結結實實的反握,不可能只提取到了我當事人的一個指紋,這個對比陳茉被提取到的指紋就能知道。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定罪需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確保對事實的認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指紋雖然是法定的證據類型之一,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指紋是不能定罪的。
我的當事人在暗中混亂的情況下,極大概率的存在手碰到酒瓶留下指紋的可能,綜合我之前說的,我的當事人是一名孕婦,當時的難受反應無力完成對被害者的擊打。
還有包括陳茉在內的其他人的供詞,除了兇器上有指紋這一點,并沒有其他任何人證、物證來證明我的當事人參與了擊打。
綜上所述,我的當事人在這次案件中,不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我的敘述完畢,謝謝。”
趙程素說完之后,李律師又接著說道:“兇器上留有指紋是不小心留下的還是行兇時留下的,這個的確有待商榷,但剛才被告律師提到了一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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