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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零六章 阿云案-《蘇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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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遵很快作出改判:阿云訂親時,“母服未除”,因此訂婚無效,“以凡人論”。所以談不上謀殺親夫,可免死。

    案情報到審刑院和大理寺,但審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駁許遵的判決,改判阿云“違律為婚,謀殺親夫”,處絞刑。

    許遵不服,再次上奏,認為在官吏傳訊被告時,如果被告能主動供認犯罪事實,應該按自首論處,減二等處罰。

    阿云受審時主動供認犯罪事實,“云被問即承,應為按問”,應以自首論處,“以按問欲舉,乞減死”。

    因為是死刑案,案子需要交到了刑部復核。“刑部定如審刑、大理”,依然是死刑。其理由是《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的相關規定:“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因為阿云的行為是“謀殺已傷”,所以“當絞刑”。

    不過決定權在趙頊手上,趙頊覺得女孩蠻可憐,于是允許其用錢贖罪,實際上是依照許遵的原判,認為有可以減罪的情節。

    而這時許遵已經回到大理寺,被提拔為大理寺卿。

    針對刑部的判決,許遵指出:“刑部定議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認為刑部的判決不正確,阿云應該從輕發落。

    其理由是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切按而殺之”,就會“塞其自首之路”,不符合“罪疑惟輕”的斷案原則。

    同時還指出,如果按照情節本當赦免的罪,都需要通過皇帝的敕命來赦免,如果以后沒有敕命的情況下,這些人不就全部該死了?

    這完全不符合大宋的法律精神,所以要求刑部再議。

    御史臺的諫官知道后,立刻彈劾許遵妄法。“遵不伏,請下兩制議”,請朝廷將案件發給翰林學士們討論。

    趙頊完全沒有想到這案子會變得這么讓人頭痛,于是“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王安石和司馬光在了解了案件經過后,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無法達成共識,于是“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王安石支持許遵的觀點,司馬光支持刑部的觀點。

    王安石的斷案依據與許遵相同,當作“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

    司馬光的依據來自《宋刑統》:殺人時,“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云不能自首。

    雙方爭論不休,趙頊不信邪,那就擴大參與人員范圍,再議!

    結果意見還是分為兩派。

    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見。

    御史臺,刑部支持司馬光的意見。

    一時間“廷論紛然”,“反覆論難,久之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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