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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四章 議定-《蘇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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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審查中,開封府還發現了一個非常搞笑的情況:這個負責疏通關節的高在等,就是個騙子,根本沒有把錢送進大理寺,而是自己給私吞了。

    大理寺的官員們,也都說從來沒有見過潘開這個人,所謂“赍三千余緡賂大理”,只是謠傳。

    這么說來,大理寺的重審,沒有受到外界收買,確實是客觀的裁決。要說大理寺收錢枉法,證據鏈是不完整的。

    開封府掘地三尺都沒有發現更多的行賄受賄證據,只找到了一封陳安民交代潘開打點上下的書信,說明其有干預司法的企圖,但是犯罪行為,被黑吃黑了。

    大理寺的判決是有它道理的,并不存在司法腐敗。

    然而就在這個時候,蔡確跳了出來,上章陳述,聲明此案涉及諸多官員,甚至事關大臣,因此此案應當移交御史臺審理!

    為什么呢?因為當時原審法官陳安民的背景,可不簡單!

    陳安民的外甥,是大理寺法官文及甫。

    文及甫,是三朝元老文彥博之子。

    而且,他還是當朝宰相,吳充的女婿!

    所以呢,這個事情事連大臣,開封府的層次肯定不夠,必須將案子移交御史臺審訊。

    趙頊下詔:“近降相州吏人,于法寺請求失入死罪刑名事,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干,深恐上下忌疑,不盡情推劾,致奸賊之吏得以幸免。宜移送御史臺。”

    于是這個案子再次升級,這次從一個關于司法公正的案子,升級成了“詔案”。

    御史臺獄,是重大案件的審訊機構,也是宋代詔獄的常設機構。

    宋代設立詔獄或案件移送詔獄審訊,通常都是大案要案,或者事涉官員。都會由皇帝批復頒詔,最終結果,皇帝直接負責。

    案件至此,成了皇帝掛號,親自督辦的天字大案。

    然而御史臺審訊了十多天,案犯供狀與開封府獄審訊的結果相同。于是次相王珪奏請神宗,令蔡確參與,共同審訊。

    如果當時吳充在場,這個提議必然會被否掉,好巧不巧,那天吳充“正好”身體不適,沒來上班。

    于是這個提議在中書通過,趙頊也同意,蔡確成了這個案子的主審官員。

    趙頊詔,“與御史同鞫”。

    蔡確于是派大理寺丞劉仲弓把前面判案的法官竇平、周孝恭等一干人等統統抓了起來。

    宋朝是對文官相當客氣的朝代,刑不上士大夫。文官只要不是謀反棄城,基本上沒有被殺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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