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七百一十一章 新情況新問題-《蘇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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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降朝旨,差官出外所帶人吏,多乞優厚券俸,申請特旨。近降朝旨遂成空文。”
“欲今后人吏、公人差出,雖有特旨不依常制,或特依已降指揮,別支破驛券之人,并從本部只依本職名則例支給。”
又是新矛盾新問題。
京官出差,尤其是奉皇帝差遣出巡地方的中官們,經常將差遣視作發財的手段,攪動地方。
趙頊在元祐改制之后,要求官員出差采用“預支”制度,先行給付“馹券”,即驛站消費券,用于支付沿途驛站食宿的花用,地方不再供給。
但是很快官員們又想出新花招,每次出發前找尋名目,請求“別支”。
因為官員們是要帶手下的,將手下設置得多一些,這樣就能夠從這些人的“別支”里邊獲取利潤。
這道肥菜,歷任戶部尚書包括蔡京在內,都不敢動,直到來了個孤臣——蘇元貞。
新任戶部尚書蘇元貞要求,朝官出差帶隨員可以,但是必須申報。
戶部要審查這些隨員的職務、級別,是否符合這次差遣所需要求,審查通過之后,方才能支給。
詔從之。
緊跟著,刑部侍郎畢仲游上書:“官員舉借錢物,于任所交還。州官于諸縣鎮寨,或諸縣鎮寨官于本州者,皆為任所。
計本過五十貫者,徒二年。重疊及于數人處舉借,并通計。
錢物主并保引人,如過數借者,各杖一百,數外錢物沒官。
若償外錢物不及五十貫之數事發者,減本罪二等;不及三十貫者,又減二等;全償訖者,又減三等。
以上償錢應減罪者,數外錢物數,仍免沒官。
其所償錢物內,有系任所受乞借貸之類者,各不減。”
從之。
這是要打擊地方官員與當地豪強們以借貸之名,行納賄受賄之實。
官員舉借“官物”,就是從國庫中借出的錢財,拿去放貸、做生意。
刑部要求必須于任所內交還,到期還未還上的,不光官做不成,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還對“任所”也加以了明確定義,就是最大不能出州。
除此以外,還要追究錢物持有有人、保管人、保引人,其實也就是地方豪強們的責任,如果此類借貸產生了非法所得,所得沒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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