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章 契約簽訂-《元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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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亂世中活下去,最好的辦法便就是行那“狡兔三窟”之計。
將自己和家族的后路留的多多的。這樣,不管哪一方笑道最后,都能保全自己或家族的性命。
因此,當韓熙以活命的后路為籌碼時,李清平便想不出拒絕的理由了。
畢竟,亂世中君擇臣,可臣亦擇君。遼東地區(qū)如今希望渺茫,這是明眼之人都能看出來的。如此,當面對山東這邊伸過來的橄欖枝時,僅是為家族計,李清平也實在沒辦法拒絕。
所以,便就在李清平回去之后的第二日,作為遼東主使的李清平與副使陳虎,便也就相繼來到了毛正梁的王府上,按李清平和韓熙昨日所商議的結果,共同簽訂了一份契約。
而這份契約,雙方也都是以大宋行省平章的身份簽訂的。
契約中詳細的說明了這一次的糧食交易程序及運輸辦法。
按雙方共同商議后的共同意愿,遼東方面將會在未來三個月內分三次,以每石糧食二兩五錢白銀的價格,向山東這邊購買共計三十萬石米糧。
至于運輸,遼東方面在出銀購買后,山東方面則將會全權負責糧食的運輸事宜。而至于運輸所花費的時間,山東方面也做出了保證。
即只要遼東方面出了銀子,山東便會在二十日內,將遼東所購之糧運往遼東。
而遼東方面在關于山東所提出的前提條件方面,則同樣是白紙黑字的寫道:“若山東可如約將糧草運往遼東,遼東的大宋子民便會死守遼東,與韃子戰(zhàn)至最后一兵一卒!”
卻是沒有明確的提出兩年這個期限。
但毛正梁也并未因此鉆牛角尖,如今有遼東紅巾的這句話,倒也是足夠了。
不過在這一式兩份的契約上,關于雙方違約后的懲罰措施,契約書上卻是寫的模棱兩可。只是寫道,交易途中若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便可自行終止本協(xié)議,并對對方的違約行徑予以譴責。
是的,落到真正違約懲罰舉措上,雙方卻只是輕飄飄的寫了一個“予以譴責”。
顯然,在雙方領地隔海而望,而所謂的大宋天子僅僅只是一個傀儡的情況下,即便雙方中有一方在交易的途中違約,另一方其實也辦法逼對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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