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嘖嘖嘖——小說我都不敢這么寫,沒想到現實里反倒是出現了這樣的情節,讓我猜猜看……最后許杰是不是跟這個女生有情人終成眷屬了?” “Emmm...唯心來說我是想告訴你是的,但事實卻不是。可能是我沒有跟你們說清楚,因為當初導致許杰跟經紀公司徹底鬧翻的原因正是他未經公司許可私下結婚并且妻子懷有身孕。” 林夢這個時候方才徐徐道出了許杰當年與經紀公司的真實原因。 眾人:“......” 每個人的心里面都有一個他們認為合情合理的“答案”,不管這個答案的具體內容是什么,都不妨礙他們不出意外出發點都是站在許杰是受害人身上,奈何現實有時候就是這么的......“操蛋”! 很多人或許會疑惑、會不解,明星藝人也是人,自然也有娶妻生子的權利! 但只要是較為了解當時娛樂圈藝人生態的人都清楚,對于當時國內的明星藝人來說,尤其是偶像歌手,是十分注重這個“粉絲經濟”的,因此絕大多數的娛樂圈公司在與明星藝人簽訂合約的時候都會毫不例外加上一條“不允許在合同期內談戀愛”的條款。 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霸王條款顯然是有點不人道的。 但是站在這些娛樂圈公司的角度看,他們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跟資源去捧紅了一個明星出來,正準備等紅了之后能夠從其身上不僅撈回成本,還要大賺特賺的,結果某一天這個明星突然跑過來告訴你,他不僅戀愛了,還登記結婚,老婆都已經有孕在身了,等于說前期的大量投入都基本上是血本無歸了,這個時候換了是你是怎么想、怎么做!? 當時的那家經紀公司認為許杰這種行為不僅欺騙了他們,更是絲毫沒有把公司放在眼里! 如果僅僅是小小談個戀愛什么的,還能用點手段掩蓋過去,但這都生米煮成熟飯了,還領了結婚證,人家媒體記者也不熟,稍微一查不就一清二楚了。經紀公司是很牛,但也還沒有牛到可以影響到國家為其掩蓋事實的程度。 再然后……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