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這......”趙大膺語結。 “以我大明規制,公文理應出自云夢知縣,發于刑部;至于通緝布告,張貼于原籍,以及上呈有司后,可張貼逃犯可能出現之地,進行通緝搜捕。居下官查證,云夢知縣未曾知會過順天府,亦未曾于京城張貼過通緝布告。所以,下官實際上既不知情,理論上也無知情的可能。”朱平安一臉坦然。 “此乃天子腳下,下官相信京城的治安嚴謹,不會容許有逃犯入京。況且,京城大明首善之地,下官被人襲擊搶劫,承蒙劉牧等壯士相救,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故容留劉牧等人以報恩情。” “《大明律?捕亡律》明文規定:知情藏匿罪人者,以窩藏罪論處。這個規定的前提是知情。明知他人犯罪,在官府追捕的情況下,故意窩藏罪犯或為其指引道路及提供衣食住行方便者,構成窩藏罪。下官并不知情,故,不為罪。” 朱平安拱手向公堂陳述,陳述完畢后,用余光掃了趙大膺一眼,扯了扯唇角,彎起一抹弧度。 cao! 這小賊這次絕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他肯定早就知情,可是偏偏這小賊旁征博引、擺事實講道理,將他自己摘了個一干二凈! 明知他知情,卻拿他沒辦法!這讓趙大膺心中的火氣幾乎燃燒了他自己。 “哦,對了,說到劉牧他們,下官倒還有一事要請教兵部諸位大人。” 朱平安掃了趙大膺一眼,繼續向公堂陳述道:“下官昨日被歹徒劫持,口稱我多管閑事,揚言奉命要打斷我的腿,幸遇劉牧他們出手相救才得以幸免于難。俘獲歹徒后,下官發現這群歹人腳上穿的是我大明制式軍鞋……下官昨日已將歹人押送至順天府衙門立案報官,但可惜今早這批歹人就被人滅口了。” “不過,人雖被滅口,但軍鞋卻早被我留存下來。我大明軍備以嚴格把控質量聞名于世,均要求在相關地方注明制作者印記,以便追究責任。這些鞋子上也有印記,特請兵部諸位大人按圖索驥,查詢此批鞋子分發給了那支軍隊。據此查明真兇,為下官做主。” 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這是偉大領袖的教誨,朱平安自然不敢忘記。 雖說死無對證。 但肯定會影響公堂主審官的主觀判斷,未免不會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堂下的劉大刀在朱平安陳述的時候,已將帶著的一包鞋子通過刑部差役上交給了公堂。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