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章:試探-《皇兄何故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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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而言,那些權勢極大的內宦,反倒不是爭論的重點,他們是天子家奴,本就不受大明律保護。
何況他們跟王振關系親密,就算沒有土木之事,單論他們平時的所作所為,也夠定死他們的。
朝臣們真正爭論的,其實是那些,投靠了王振,并且依仗他的權勢胡作非為的低階錦衣衛和雜官的處置。
這些人有些的確罪大惡極,但是有些罪狀卻也并不重,無非是替王振辦事,索取好處而已。
聽了新君的問話,群臣心中大約便有了底。
既然提了大明律例,這么說來,是要輕判?
被天子點了名,俞士悅自然不能再閉口不言,上前一步道。
“回皇上,除內宦一干人等外,依附王振的官員,錦衣衛,匠人等雖有罪狀,然若依照律例,的確罪不至死。”
“三司會審之時,臣等合議,王振罪惡滔天,為警示后人,故俱判斬刑,然若純以律例而言,此份判罰的確顯得過重。”
朱祁鈺點了點頭。
這其實在大明朝是常事。
事實上,除了秦朝之外,歷朝歷代在對于案件的處理過程當中,律法都只是判罰考慮的其中一種依據,但不是全部。
畢竟,多數情況下,案件的判罰為的是維持統治的穩定。
為了達到這一點目的,在實際的案件處置當中,所參考的依據實際上有很多。
對于正常的案件來說,除了律法之外,還有以前類似的判例,這兩者是判罰的主要構成。
若是像王振這樣的大案要案,正常來說,判罰的依據有四個,其中兩個,分別是律法和之前類似的判例。
另外的兩個,一是事件后果的嚴重程度,二是朝野上下的民情民意。
除此之外,對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禮法道德,也可以成為判罰的依據之一。
至少在目前的大明來說,這幾種判罰的依據,效力是基本相同的。
所以俞士悅說,單純按照律法來判,是罰的重了,但是若是按照事件后果的嚴重程度來說,從重卻是合適的。
不過,俞士悅話雖然如此說,但是透出的態度,還是十分中立的,依舊是在闡述自己判罰的原因,而沒有多說其他。
于是朱祁鈺道:“既然如此,還是依律為好,此案當中,除王振等罪大惡極之人,處罰從重從嚴之外,其余一應人等,皆照律處置。”
俞士悅左右看了一眼,見陳鎰和江淵都沒有說話,其他的大佬也沒有出言反對,于是便上前一步,道。
“臣領旨。”
事情就這么定下了,但是邊往回走,俞士悅心中邊生出一絲疑慮。
就這么簡單就結束了?
誠然,這個結果對于朝臣來說,算是比較好的結果。
這當然指的不是輕判了王振的黨羽,這幫人死不死的,沒人關心。
反正,王振和他的心腹,已經被打殺的差不多了,活著的,也逃不過死罪,剩下的都是些小嘍啰,犯不上老大人們為他們被寬宥而覺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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