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現在開始舉證,首先由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戒牒,證明原告的身份。第二份證據被告向原告發放工資的銀行轉賬記錄,每月兩百元,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一臉彪悍女律師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看著手里的證據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認可。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每月兩百元是生活費,不是工資,打款記錄上有明確的備注。”王川道。 “被告舉證。”女法官道。 “被告沒有證據。”王川道。 “原告,你明確下,到被告處掛單,你主要做什么工作?”女法官問道。 “原告主要工作是參禪,一早一晚打掃衛生,有時候去幫廚。”一臉彪悍女律師道。 “在掛單期間,是否受被告管理?如何管理的?”女法官問道。 “原告受被告管理,原告在被告安排的房間居住,一日三餐受被告管理,在規定時間去大殿參加活動,其他時間都是在房間和被告的后山打坐修行。”一臉彪悍女律師想了想道。 “被告,是這樣嗎?女法官問道。 “不是,原告的一日三餐均由被告提供,被告處開飯時間是固定,是為了方便后廚提供飲食,根本不涉及對原告的管理。被告僅對食堂的開飯時間進行管理。 被告對原告的修行不干涉,原告可以自己安排修行時間,不僅如此,被告還向原告提供了住宿和生活費,這都是為了原告修行方便,根本不涉及管理。”王川道。 …… “原告進行最后陳述。”女法官道。 “原告自二零零七年到被告處工作,至今未發工資……”一臉彪悍女律師說的真真有聲,仿佛她代理的客戶是竇娥。 “被告,最后陳述。”女法官已經合上了案卷,準備結束審理了。 ……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