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十七章 略懂略懂-《我在大唐能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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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恭覺得此事應該怎么處理?”李世民問道。
這件事李世民也思考過,一直沒有好的辦法。
處罰輕了有損皇家顏面,總不能把長孫沖處死吧。
即便不考慮長孫無忌,他也要顧慮長孫皇后的心情。
李孝恭沒想到李世民竟然會問他,苦笑道:“陛下,臣管理宗人府,長孫沖也不歸宗人府管啊。”
“此事事關皇家顏面, 你乃宗人府宗正,這件事也在你職責范圍內(nèi),怎么就不能管了?”李世民說道。
李孝恭知道自己糊弄不過去了,想了想說道:“陛下,不如讓長孫沖充軍,將功贖罪?”
“充軍”之名大概在宋代前后才正式出現(xiàn),直到明代才開始作為一種刑名普遍行用。
但把罪人發(fā)入軍伍,在中國歷史上很早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 并行用不斷。
隋唐以前, 并沒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只是偶爾行用,具有隨意、臨時的特征。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曾“發(fā)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其中就有把“逋亡人”等犯罪之人補充軍伍進行作戰(zhàn)的;漢武帝天漢四年(前97年),曾發(fā)天下“七科”隨貳師將軍李廣利出朔方,其中發(fā)入軍伍的多數(shù)也是有罪之人。南北朝時期,逐漸出現(xiàn)了降死戍邊的規(guī)定,如北魏高宗時期,大臣源賀上書,提議,“自非大逆,赤手殺人之罪,其坐贓及盜與過誤之愆應入死者,皆可原命,謫守邊境”。高宗遂令“已后入死者,皆恕死徙邊”。(《魏書·源賀傳》)這一時期, 不僅把犯罪之人發(fā)往軍中,而且使得“發(fā)罪人為兵”成為降死一等的重刑。
充軍在唐朝并不是常規(guī)刑法,操作起來自然就簡單了許多。
而以長孫沖的身份,不論發(fā)配到哪支軍隊中,別人看在長孫無忌的面子上,長孫沖都不會有什么危險,相當于是走一個過場。
李孝恭明白,李世民并不想真的處罰長孫沖,不然也不會問他了。
因此,他才想了這么一個辦法。
充軍可以讓長孫沖離開長安一段時間,等這件事的風聲過去,長孫沖在回來,也不會有人再提起了。
李世民想了想,這確實是個不錯的辦法,開口說道:“傳旨:長孫沖以下犯上,罰其充軍驍勇衛(wèi),不立下功勞永世不得回長安。”
“是。”李木應道。
圣旨自然不用李世民親自寫,有專門負責擬旨的官員, 最后李世民只需要蓋上玉璽就可以了。
沒多久,長孫無忌就知道了李世民對長孫沖的處罰。
聽到充軍長孫無忌并沒有什么反應, 但是當聽到充軍驍勇衛(wèi), 長孫無忌臉色終于變了。
林軒是驍勇衛(wèi)大將軍,長孫沖有沒有功勞還不是林軒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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