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4章 無不能改-《姜女貴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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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學引起的風波過去之后,姜佛桑又給商泉陵布置了一項任務:起草《大宣律》。
君王威權、令出如山,是為勢;君王馭人、神出鬼沒,是為術;君王如天,執法公正,是為法。
三者不可無一。
大越末年,法治松弛,豪強勛貴不知法度為何物,橫行無忌、肆意欺壓百姓,以致國亂民怨。
到了大成也未予以足夠重視。
而今大宣初立,嚴格且細致的刑法律令是萬分必要的。
如能做到法不阿貴、刑無等級,事皆決于法,那么吏不容奸、人懷自厲,強不侵弱、道不拾遺,國泰民安豈還會遠?
也唯有讓臣民知道律法的威嚴,等他們受到恩惠時才會格外珍惜。
然凡事有度,刑罰亦不能過于嚴峻,否則必怨聲載道。
是以定罪要從嚴,量刑則要從輕;慎用死刑,還要廢止史殷奇弄出的那些慘無人理的酷虐之刑……
諸般大事落定,尚有無盡的“小事”。
諸如安排流民開荒——凡逃難來的百姓,就地安置,發放耕種農具,免除三年勞役賦稅。
又于各州縣設織園,教民種植新桑養育新蠶的同時,桑葉繭絲這些官衙都許收買,這樣百姓節節得利,便可踴躍從事。
修渠治堰、督導農桑固然是第一要務。手工業、工商業,尤其海洋貿易這一塊,也都在穩步推動中。
南雄東寧容奇等重要通商口岸所在州,皆要依令擴大城區規模,并打破舊有坊市結構,不再規定交易地點,也不再限制交易時間,經營自由,邸鋪行肆林立于城內主要街道亦是被允許的。
同時建設蕃坊,蕃商若來,任其列肆而市。
此外各博易港口還設立了市舶司,職掌檢查進出船舶蕃貨、征榷、抽解、貿易諸事。長官為市舶使,總管海路邦交外貿,由內侍省特派。
南雄州市舶使良爍甫一上任便頒布一項新規:今后凡本國商賈欲赴海外之國經商,需攜帶公憑才準出洋。
公憑須于所在州申請,還須有本州殷實之家至少三人擔保。官方驗實后到發舶州置簿抄上,而后才給公憑。公憑到手,船舶才準起航。
到了異域之后可呈交本國公憑申請貿易,蕃商來貨貿易亦需持本國公憑方可。
毫無疑問,今后市舶收入將會是大宣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
而與之相關的造船、航海等業,也都將受到重視和發展……
新朝本就該有新氣象,姜佛桑卻也明白,有些事做得,有些事尚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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