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到了王雪家-《幸福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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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我不去,再說了我和王也雪沒有什么感情基礎,就算強求在一起也不會幸福的啊。”
云濤有些違心地說道,畢竟王雪長得很漂亮,自己內(nèi)心里也是有點想擁有這么漂亮的女人的,每個男人都有“愛美之心”,要不然歷史上有那么多的“英雄難過美女關”的事例了。
“要什么感情基礎啊,我和你爸連面都還沒有見過,就把親給定了,直到結(jié)婚當天才互相認識,一直到你長這么大,我和你爸也沒有什么不幸福的啊。”王美說道。
在云濤父母那一輩在農(nóng)村非常流行包辦婚姻,那時候的包辦婚姻還不想現(xiàn)在這么自由,還讓雙方子女互相見見面,讓兩人單獨聊聊,聽聽子女們的意見,如果雙方都不滿意的話,這個親事也就黃了,雙方父母也就不在強迫他們了。
那時候的包辦婚姻,那真的算全包辦了,很多男女連面都沒有見到,父母就已經(jīng)把結(jié)婚的日子都定下來了,很多男女都是結(jié)婚當天才算知道雙方的長相,不管男女雙方滿不滿意,反正這個婚都結(jié)了,兩人算是這一輩子栓在一起了,至于幸不幸福,在那時的農(nóng)村人可不講這個,只要有“老婆小孩熱炕頭”,能吃的飽,就是比什么都幸福了。
包辦婚姻在華夏是有很長的歷史原因的,在華夏漫長的封建社會里,講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詩經(jīng)·齊風·南山》里有一句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稍有違規(guī)越矩的思想,即被批為大逆不道。
華夏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quán);“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發(fā)端于奴隸制社會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包辦婚姻提供了禮制上的根據(jù)。
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關于主婚權(quán)的規(guī)定。《唐律疏議》·戶婚規(guī)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長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可見包辦婚姻中父母的權(quán)限之大。
其實包辦婚姻不止在華夏,就算是在最早提倡自由婚姻的西方國家也是存在的,拿基督教《圣經(jīng)》申命記7:3中有段“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使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這句話中表明了父親有包辦兒女婚姻的權(quán)力,《圣經(jīng)》里沒有婚前愛情描寫。在圣經(jīng)《創(chuàng)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jié)婚,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
包辦婚姻的最大弊端在于不能尊重婚姻雙方的個人情感,嚴重傷害了婚姻雙方人生自由,隨著時代的變遷,包辦婚姻逐漸向走向末路,逐漸被自主性較強的相親取得。
尤其是在農(nóng)村,基本上百分之七、八時的年輕人是通過相親的方式走上婚姻的殿堂的,就是現(xiàn)在所說的“閃婚”,男女雙方互相見面,只有感覺可以,家里就很快地安排結(jié)婚。尤其是在外面打工的年輕人,過年回家,家里安排相親,如果男女雙方?jīng)]有意見,年初就把婚禮給辦了,前后不到一個月時間。
“媽,現(xiàn)在的時代不同了,講究是自由戀愛,不能和你們那時候比,再說了我和婷婷都已經(jīng)那個了,他家里那可能不同意啊。”云濤說道。
“什么自由戀愛啊,你甭給我整這個,咱們村有幾個男的是自己談的,還都不是家里幫著介紹的嗎,再說和我們也沒有反對你和婷婷的婚事啊,已經(jīng)說了很清楚了,只要婷婷家里同意你們的婚事,我們立馬給你們辦,在還沒有結(jié)果前,你還是跟我去王雪家,談你和王雪的事,放心在沒有等到婷婷家里意見前,我們先不會談你和王雪的婚事,等婷婷那邊確定了,咱們再談婚事。”
王美說道,沒辦法,現(xiàn)在兒子大了,有自己的主見了,自己這個當娘的話,越來越聽不進去了。
“媽…”云濤有些不耐煩地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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