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當張崇邦一行趕到荃灣海景廣場的時候,一場大戰早就落下帷幕,本就老舊的商場廢樓在經歷了一場大爆炸后,如今更是滿目瘡痍。 爆炸產生的動靜無比巨大,張崇邦等人早在幾公里外就看見了爆炸產生的強烈火光,料定今晚的這場行動恐怕發生了什么意料之外、不受掌控的變化。 想到深入之處,彼時的張崇邦竟不由自主地松了口氣, 情緒也沒有初來時那么焦慮和急躁了。 不過等到真正進入商城時,六人小隊還是不由被眼前的一幕給驚呆了:殘垣斷壁之下,尸體隨處可見,有警察的,也有毒販的,看得出來,雙方都經歷了一場大戰。 “快,兩人一組, 搜救傷者。”來不及思考太多, 張崇邦下命令道。 “yesir!” “總部,總部,位置,荃灣海景廣場,這里需要救援……”張崇邦又接著緊急呼叫總部支援,看他一臉焦急的樣子,似乎比誰都擔心同事的安危。 不過就在這時,有腳步聲從樓梯口傳來,幾人頓時如臨大敵,情不自禁手就摸到了腰間,可直到此時,他們才想起來,他們這次行動是沒有經過授權的,是一次非法行動,所以根本無法領取相應的武器和裝備。 當然原劇情中, 幾人手中都是持槍的, 但這是不合理的。 因為香江警察有著極為嚴格的槍械管理體系。 不但參與行動前要申請配槍和子彈,還要填寫詳細的配槍及子彈申請表,等到行動結束或者交班時,還要檢查槍械以及裝彈情況,每一步都有既定程序和規章制度,十分規范。 而且就算領取了槍支,那也不是可以隨意開槍的。 按照香江《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和槍械的使用”規定,警務人員可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槍支: 一是為了保護包括自己在內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損傷; 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嚴重暴力罪行應當加以拘捕或犯嚴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圖拒捕; 三是平息騷動或暴動。但警務人員必須是在無法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才能在上述情況下使用槍支。 不僅如此,警察一旦拔槍,即使沒有開槍,也必須寫報告,向上司解釋拔槍緣由,接受內部調查。如果開槍了,必須提交更加詳盡的開槍報告和接受更為嚴格的調查。 調查內容包括現場情況,開槍的前因、如何拔槍和什么時候拔槍,開槍前向對方發出的口頭警告、發射子彈數目、與目標的距離和其他警員的位置、現場有無掩護物、光線、能見度、當時天氣狀況、開槍后采取了什么行動等。 調查人員會在開槍事件發生后48小時內,向警務處行動處處長遞交一份初步報告。如調查發現警員使用槍支不當, 就可能收回配槍,并給予紀律處分;而開槍不當導致嚴重刑事后果的, 涉事警察也會面臨刑事處罰。 幾人雖然是重案組成員, 一定程度上擁有緊急處置權,可以在緊急處理暴力犯罪時征用急需的人員、物資和場所,但一般情況下,這其中并不包含槍械。 雖然不排除有事急從權的情況,但如果是在沒有充分正當理由的前提下,還是不要輕易嘗試,否則后果會相當嚴重。 這里可以借鑒一下阿敖的例子。 但原劇情中,張崇邦小隊顯然并不符合上述任一一種情況,這種情況下,就算他想違規領取槍支,槍站管理員也不可能陪著他們犯渾,違反規定將槍支配發給他們。 所以此時此刻,他們才發現,自己竟然連個防身的武器都沒有。 張崇邦果斷示意大家分散,躲藏暗處各自隱蔽起來。 不過隨著腳步聲越來越近,他們才發現,這些腳步聲的主人并不是別人,而正是出任務的姚警司一行人。 “老姚!”張崇邦見狀,立即打開手電揮手示意起來。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