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第81章 番外篇吳書東吳大帝傳 孫權字仲謀。兄策既定諸郡,時權年十五,以為陽羨長。郡察孝廉,州舉茂才,行奉義校尉。漢以策遠脩職貢,遣使者劉琬加錫命。琬語人曰:“吾觀孫氏兄弟雖各才秀明達,然皆祿祚不終,惟中弟孝廉,形貌奇偉,骨體不恒,有大貴之表,年又最壽,爾試識之。” 建安四年,從策征廬江太守劉勛。勛破,進討黃祖於沙羨。 五年,策薨,以事授權,權哭未及息。策長史張昭謂權曰:“孝廉,此寧哭時邪?且周公立法而伯禽不師,非欲違父,時不得行也。況今奸宄競逐,豺狼滿道,乃欲哀親戚,顧禮制,是猶開門而揖盜,未可以為仁也。”乃改易權服,扶令上馬,使出巡軍。是時惟有會稽、吳郡、丹楊、豫章、廬陵,然深險之地猶未盡從,而天下英豪布在州郡,賓旅寄寓之士以安危去就為意,未有君臣之固。張昭、周瑜等謂權可與共成大業,故委心而服事焉。曹公表權為討虜將軍,領會稽太守,屯吳,使丞之郡行文書事。待張昭以師傅之禮,而周瑜、程普、呂范等為將率。招延俊秀,聘求名士,魯肅、諸葛瑾等始為賓客。分部諸將,鎮撫山越,討不從命。 七年,權母吳氏薨。 八年,權西伐黃祖,破其舟軍,惟城未克,而山寇復動。還過豫章,使呂范平鄱陽,程普討樂安,太史慈領海昏,韓當、周泰、呂蒙等為劇縣令長。 九年,權弟丹楊太守翊為左右所害,以從兄瑜代翊。 十年,權使賀齊討上饒,分為建平縣。 十二年,西征黃祖,虜其人民而還。 十三年春,權復征黃祖,祖先遣舟兵拒軍,都尉呂蒙破其前鋒,而凌統、董襲等盡銳攻之,遂屠其城。祖挺身亡走,騎士馮則追梟其首,虜其男女數萬口。是歲,使賀齊討黟、歙,分歙為始新、新定、犁陽、休陽縣,以六縣為新都郡。荊州牧劉表死,魯肅乞奉命吊表二子,且以觀變。肅未到,而曹公已臨其境,表子琮舉眾以降。劉備欲南濟江,肅與相見,因傳權旨,為陳成敗。備進住夏口,使諸葛亮詣權,權遣周瑜、程普等行。是時曹公新得表眾,形勢甚盛,諸議者皆望風畏懼,多勸權迎之。惟瑜、肅執拒之議,意與權同。瑜、普為左右督,各領萬人,與備俱進,遇於赤壁,大破曹公軍。公燒其馀船引退,士卒饑疫,死者大半。備、瑜等復追至南郡,曹公遂北還,留曹仁、徐晃於江陵,使樂進守襄陽。時甘寧在夷陵,為仁黨所圍,用呂蒙計,留凌統以拒仁,以其半救寧,軍以勝反。權自率眾圍合肥,使張昭攻九江之當涂。昭兵不利,權攻城逾月不能下。曹公自荊州還,遣張喜將騎赴合肥。未至,權退。 十四年,瑜、仁相守歲馀,所殺傷甚眾。仁委城走。權以瑜為南郡太守。劉備表權行車騎將軍,領徐州牧。備領荊州牧,屯公安。 十五年,分豫章為鄱陽郡;分長沙為漢昌郡,以魯肅為太守,屯陸口。 十六年,權徙治秣陵。明年,城石頭,改秣陵為建業。聞曹公將來侵,作濡須塢。 十八年正月,曹公攻濡須,權與相拒月馀。曹公望權軍,嘆其齊肅,乃退。初,曹公恐江濱郡縣為權所略,徵令內移。民轉相驚,自廬江、九江、蘄春、廣陵戶十馀萬皆東渡江,江西遂虛,合肥以南惟有皖城。 十九年五月,權征皖城。閏月,克之,獲廬江太守朱光及參軍董和,男女數萬口。是歲劉備定蜀。權以備已得益州,令諸葛瑾從求荊州諸郡。備不許,曰:“吾方圖涼州,涼州定,乃盡以荊州與吳耳。”權曰:“此假而不反,而欲以虛辭引歲。”遂置南三郡長吏,關羽盡逐之。權大怒,乃遣呂蒙督鮮于丹、徐忠、孫規等兵二萬取長沙、零陵、桂陽三郡,使魯肅以萬人屯巴丘以御關羽。權住陸口,為諸軍節度。蒙到,二郡皆服,惟零陵太守郝普未下。會備到公安,使關羽將三萬兵至益陽,權乃召蒙等使還助肅。蒙使人誘普,普降,盡得三郡將守,因引軍還,與孫皎、潘璋并魯肅兵并進,拒羽於益陽。未戰,會曹公入漢中,備懼失益州,使使求和。權令諸葛瑾報,更尋盟好,遂分荊州長沙、江夏、桂陽以東屬權,南郡、零陵、武陵以西屬備。備歸,而曹公已還。權反自陸口,遂征合肥。合肥未下,徹軍還。兵皆就路,權與凌統、甘寧等在津北為魏將張遼所襲,統等以死捍權,權乘駿馬越津橋得去。 二十一年冬,曹公次于居巢,遂攻濡須。 二十二年春,權令都尉徐詳詣曹公請降,公報使脩好,誓重結婚。 二十三年十月,權將如吳,親乘馬射虎於庱亭。馬為虎所傷,權投以雙戟,虎卻廢,常從張世擊以戈,獲之。 二十四年,關羽圍曹仁於襄陽,曹公遣左將軍于禁救之。會漢水暴起,羽以舟兵盡虜禁等步騎三萬送江陵,惟城未拔。權內憚羽,外欲以為己功,箋與曹公,乞以討羽自效。曹公且欲使羽與權相持以斗之,驛傳權書,使曹仁以弩射示羽。羽猶豫不能去。閏月,權征羽,先遣呂蒙襲公安,獲將軍士仁。蒙到南郡,南郡太守麋芳以城降。蒙據江陵,撫其老弱,釋于禁之囚。陸遜別取宜都,獲秭歸、枝江、夷道,還屯夷陵,守峽口以備蜀。關羽還當陽,西保麥城。權使誘之。羽偽降,立幡旗為象人於城上,因遁走,兵皆解散,尚十馀騎。權先使朱然、潘璋斷其徑路。十二月,璋司馬馬忠獲羽及其子平、都督趙累等於章鄉,遂定荊州。是歲大疫,盡除荊州民租稅。曹公表權為驃騎將軍,假節領荊州牧,封南昌侯。權遣校尉梁寓奉貢于漢,及令王惇市馬,又遣朱光等歸。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