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頁 當第五年合同期滿的時候,朱蕓因為覺得自己完全可以單獨培養一個筆名出來,于是便不在打算繼續為此處尋仙代筆。 此處尋仙本來也同意了雙方不續約合同的事情。因為朱蕓當時正好寫完一本書,給了此處尋仙幾個月的時間來尋找另一個代筆。 但是令此處尋仙沒有想到的是,因為朱蕓獨特的文風已經成為了此處尋仙這個筆名的招牌。此處尋仙一時半會根本找不到可以讓讀者們看不出區別的代筆。 所以此處尋仙只能再次找到朱蕓,提高了報酬,希望朱蕓能繼續代筆。 但是朱蕓此時心意已決,她覺得即便此處尋仙給的再多,也不如自己做出一個白金級別的筆名來的利益大。 畢竟最頂尖的作者收入的主要來源是ip而不是單單的稿酬收入。 所以即便此處尋仙答應將所有的稿酬都作為報酬給她,她還是拒絕了。 但就在朱蕓準備開始寫自己的小說的時候,此處尋仙給了一個朱蕓不能拒絕的提議。 那就是,只要朱蕓再幫他寫一年,讓他找人把版權賣出去,那么此處尋仙這個作者賬號,從此就會歸朱蕓所有。 反正沒有人知道此處尋仙長什么樣子,真實姓名是什么。 那么,只要朱蕓拿到此處尋仙的所有賬號和以后在合同署名的權利,那么她就是此處尋仙。 作品就是一個作者的孩子。 朱蕓雖然想自己重新寫出一個筆名。但是能拿回此處尋仙的作者賬號的話,那就沒必要再自己辛辛苦苦的培養另一個作者賬號,放棄掉以前的孩子了。 所以朱蕓在經過一番思想斗爭之后,最終還是和此處尋仙簽訂了合同。 但是讓朱蕓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就在上周周六的時候,此處尋仙竟然背著她去參加了簽售會。 而這場簽售會本來是朱蕓準備露臉,坐實自己就是此處尋仙的! 等到此處尋仙是男孩子的新聞一出來,朱蕓立刻就明白,此處尋仙壓根兒就沒準備把這個作者號給她! 于是憤怒的她立刻拿著合同找律師準備起訴此處尋仙。但是等律師一到,看了合同之后,朱蕓才知道, 著作權包括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其中精神權利是不允許轉讓的。 署名權屬于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