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二章王室法庭-《我的大不列顛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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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地區流行的是普通法,普通法并不意味著他在全國普遍適用,該法的主要特征是由普通人構成判決團、法官主要根據之前的案例來斷案、而不是根據法理或立法。
也就說,它不是成文法典,與中國大陸法系不一樣。
原本英格蘭在諾曼底征服之前,各種司法審判行為應有盡有,各地大為不同。
比如,在肯特地區,扯下別人的頭發賠償50塞塔;割掉別人耳朵賠償12先令;切掉別人拇指賠償20先令;傷害別人的雞雞賠償三個人酬,一個人酬相當于購買一個妻子的價格。
在伯克夏郡,如果嫌疑人犯了縱火、謀殺罪,如果有36人宣誓相助證明他為清白,那么就會無罪釋放。
在那樣的社會,言而無信之輩是遭眾人背棄,一個人能召集36名證人為自己誓言清白,也就意味著爭端發生時有相當數量的幫手,這樣的“有榮譽”一個人在社會上是需要被尊重的,同時這樣一個人有很強的動機維持自己的榮譽。
當雙方均誓言自己的清白時,事情就麻煩了。
還有的地方,當找不到確鑿的證據時即采用“神決”。
神判法教士主持,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讓嫌犯手握烙鐵走上幾步然后涂油包扎,三天后傷口若化膿則有罪;2、綁住嫌犯置于圣水中,飄起來的有罪,沉下去的無罪。
當然,最著名的決斗法也是赫赫有名的。
這一切,法律的亂象,不符合王權的集中,到了1154年,亨利二世繼位,他選擇通過法律來確立國王的威信。
并且,在1166年,建立皇家巡回法院,法官在全國游走以確保法律在郡法院運作良好,同時征收國王的罰金,這些法官是國王的重臣,他們調查郡法庭運作情況,屬于國王的罰金有多少。
于是,全國通行的法典,裁決團、地方和中央法院、相互分享的知識和經驗的法官團體,在英國正式形成。
而這一切,隨著王室法庭在蘇格蘭的建立,這種習慣也帶到了蘇格蘭。
這一天,關于魯尼爾男爵侵占退役軍人土地一案正式開審,就在鄧弗里斯的郡法庭中。
這次法庭開庭,倍受整個蘇格蘭人關注。
平民們關心的是,這次案件,面對勢力龐大的男爵,作為弱勢的平民菲爾德能否勝利。
而貴族們則不關心此次是否勝利,他們關心于,最后會產生怎樣的后果,希望能控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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