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這是犯罪!” 老李擲地有聲,振聾發聵。 “不是,怎么我就犯罪了?” 張亮頓時大驚,連忙喊道:“警察同志你是不是搞錯了啊,你說的那個什么掩飾隱瞞罪,我聽都沒聽過啊!” “不是掩飾隱瞞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老李糾正了一句,接著給張亮普了一波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張亮就屬于其中“代為銷售”的情況。 別以為只有自己偷東西才是犯罪,你幫小偷處理他偷來的贓物,這同樣是犯罪! 這個罪名,就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也就是所謂的“銷贓罪”。 聽了老李的話,張亮整個人都麻了。 他難道就不知道幫別人賣贓物不對嗎? 肯定知道! 但知道的不多,并不清楚這種做法居然還要坐牢。 “張亮,你還是老實交代吧,我們已經掌握了充足的證據,而且還有同事去了你的電動車店進一步取證。” “我國一向是輕口供重證據的,就算你不開口,零口供都能辦你!” “現在交代,還能爭取減刑,你好好想想。” 老李表情嚴肅,沉聲沉穩。 作為一線老民警,他很清楚怎么說,才能更好更快地撬開犯罪嫌疑人的嘴。 果然, 張亮心跳越來越快,臉色越來越白。 坐立不安的。 明顯已經慌了。 踏馬的! 賣個破電瓶車,錢沒掙多少,現在給自己都搭進去了。 后悔啊,真的,悔得腸子都青了。 但有什么用呢? 張亮嘆了口氣,肩膀一塌,仿佛全身力氣被抽空。 然后開始老老實實交代問題。 踏馬的!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