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是呢,這個沉默權制度它是西方的法律體系中常見的,而在我國,并沒有這個制度! 只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馬翔建這番話,但凡是稍微懂點法的聽了,都得笑他法盲。 張偉滿頭黑線地走上前說道:“馬總,胡總,在我國并沒有沉默權制度,你們還是配合警察同志吧。哦,對了,我們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在這場庭審結束之后就已經終結。如果你們要繼續請我做代理人的話,我們需要重新簽訂合同。隨時給我打電話,先走了。” “哎張律師,張律師!” “刑了兩位,我們說得已經夠多了,請配合執法,跟我們回去協助調查!” 曹躍軍聲音提高,語氣加重。 透露出一絲絲警告的意味。 干什么呢這是? 警察執法,那是跟你鬧著玩兒的? 老實配合就完事兒了,一直在這里扯東扯西的,真當警察不會采取強制措施啊? 最終呢,胡文濤和馬翔建倆人都被帶走了。 “不是,那可是我自己的公司,我是老板!我堂堂大老板,難道還不能隨便支配公司的錢了?” 訊問室內。 馬翔建梗著脖子大聲叫喊著。 “你說的沒錯,即便你是老板,也不能隨意拿公司的錢!” 曹躍軍沉聲道。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財產權。 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員工和其它股東的利益,公司老板也是不能隨意使用公司的費用的。 如果挪用了,就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聽了曹躍軍的解釋,馬翔建喉嚨滾了滾,只覺得口干舌燥。 原來,自己居然反法了!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