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章 輿論-《漢風再起之帝國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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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圣賢孟子曾經曰過“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這是歷代相傳的名言,顛撲不破的真理。
其實,論及于過去的史實,這句話還可引申為“內政修明而有敵國外患者,國必不亡!”、“內政不修而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
內政不修的涵義極廣,舉實例說明之,如政出多門,機構龐冗,橫征暴斂,法令滋彰,寵佞用事,民困無告,貨幣紊亂,盜賊橫行,水旱為災等等都是。
而最普遍最傳統的一個現象是官僚貪污。
這種現象是“一以貫之”,上述種種實例都和它有“母子關系”,也可以說是貪污是因,這些實例是果。
有了這些現象,才會有敵國外患,反之,如政治修明,則雖有敵國外患也不足為慮。
貪污這一現象,若是細心研讀過去每一朝代的歷史,不禁令人很痛心地發現“無代無之”,竟然于史書同壽。
上下幾千年,政簡刑清,官吏廉潔,生民樂業的時代簡直是黃鐘大呂之音,少得可憐。
史家遇見這樣的稀缺的時代,往往一唱三嘆,低徊敬仰而不能自己。
歷朝歷代的政治家們用盡了心力,想法子肅清貪污,樹立廉潔的吏治,不外兩種辦法,第一種是厚祿,他們以為官吏之所以不顧廉恥,倒行逆施,主要原因是祿不足以養廉,若國家所給俸祿足夠生活,則一般中人之資,受過道德教育的官員應該知道自愛。如再違法受贓,可以重法繩之。
第二種是嚴刑,國家制定法令,犯法的立置刑章,為眾人所唾棄之。
前者如宋,后者如明,嗯,準確的說應該是明初。
宋朝官俸最厚,給賜優裕,入仕的官員都能得到生活的保障,不必顧念身家,一心一意替國家做事。同時,宋律又有嚴刑重法,凡犯贓的官吏都殺無赦,太祖時代執法最嚴,朝堂內外官員犯贓者一定棄市。太宗時期也還能維持這法令,真宗時從輕改為杖流海島。仁宗以后,姑息成風,吏治也日漸**,和初期的循良治行不可同日而語了。
明朝和宋朝恰好相反,太祖洪武時期有懲于蒙元的覆敗,用重刑治亂國,凡貪官污吏重則處死,輕則也會充軍或罰做苦役,甚至立剝皮實草之刑,一時間,中外官吏無不重足屏息,奉公畏法。仁宣兩代繼以寬仁之治,一張一弛,倒也建設了幾十年的清明政治。
正統以后,情形便大不相同。原因是明代官俸本來不厚,洪武年代還可全支,后來便采用折色的辦法,以俸米折鈔,又以布折俸米,朝官每月實得不過一二石,外官厚者不過三石,薄的一石二石,其余都折鈔布,鈔價貶值到千分之二三,折算實收一個正七品的知縣不過得錢一二百文。
這種情況下,仰無以事父母,俯無以蓄妻子,除了貪污,更無別的法子可想。要知道,并不是所有官員都有海瑞那般“高尚”的節操。
這種情況,明朝政府未嘗不了解,卻始終因循敷衍,不從根本解決,上下相蒙,貪污成為正常風氣,時事也就不可問了。
齊國太祖皇帝出身于海上莽盜,跟隨舅父和兄長歷經諸多苦難,終至漢洲立足,遂有齊國之始,再繼興起制霸南洋。
然而,太祖皇帝之所以流落海上,淪為亡命盜寇,終其原因,乃為大明政治崩塌,使得官場貪污成行,以至于民不聊生,逼良為盜。
此等官僚,互相援引,民苦貪殘者宦稱卓異,不但不為察典所黜,而且連連升擢。搜括聚斂,號為常例,宣之此舉為朝覲為考課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使得朝廷頒一法令,地方興建事業,都成為官吏的利益之源。
“以搜括所得經營升調,以官爵為性命,以鉆刺為風俗,以賄賂為交際,以囑托為當然,以循情為盛德,以請教為謙厚”。
即使被銓司察黜,最多也不過罷官,即使被撫按彈劾,最多不過為民,反正良田大宅,歌兒舞女,不但自己受用,連子孫的基業也已打好,區區一官,倒也無足留戀。
吏治的**,雖然不是甲申崩潰的主因,但絕對是崇禎自掛東南枝的重要前置條件之一。
故而,齊國在太祖時期,對官員貪污之行徑,實難容忍,行重典懲處,雖不至于像大明洪武皇帝那般動輒剝皮實草,大行殺戮,但亦甚嚴苛,不僅剝除官身,遠配苦寒偏遠之地,還會殃及后人(犯事官員后人不得為官府錄用)。至于所貪贓所財,亦會追贓務盡,窮其親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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