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法學的體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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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的構建在以下幾方面存在著困難,所以說,如何找出這幾個困境的突破點,完善我國行政法學體系,以至推動本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整體發展是我們當下要解決的難題。下面本文作者針對當下行政法學的三個困境進行了具體分析:
一、統領性的抽象概念的缺失
行政法學從具體行政行為上來劃分,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兩種,兩者相輔相成,但是在我國的行政學系統中卻表現出不同等的發展現狀。
1.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的行政法學體系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始,與德國的行政法學結構相似,是統合行政行為的一種規范,并且具有自身的邏輯學術思維方式。其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來看,具體行政行為仍屬于半抽象式的法學理念。
從《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具體行政行為是作為一種法學概念而出現的,其實質既是一種具有具體對象的法律實體,同時也是具有確定法律概念的,而絕非是一種半抽象的法律概念,但是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具體行政行為并沒有確定的法律概念及確切實體,甚至在部分法律條文的表述中只是作為一種基本的概念解釋,這就使其在當先更多的只是作為一種法學概念被熟知,這種現狀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完善的,就具體行為目前的地位來看,根本不足以支撐起相關的邏輯體系,從而也就無法達到完整行政理論體系中行政行為應該具備的功能。
2.抽象行政行為
上面我們講到過我國的行政法學淵源和外形都與德國的相關法律發展存在一定的關聯性。而行政行為正是德國行政法學中首先創立的概念,并且在發展中將其引為行政法學的核心,這是德國行政法學體系構建的基礎,行政行為本作為一種極度抽象化的概念促使行政法學形式化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兼具判定具體法律形式和幫助實現國家憲政的功能,正因為這樣的功效,德國的行政活動才顯得相當規范,并且基本實現了行政司法化。而相對德國來說,我國雖然具有相類似的行政法學淵源,但是行政行為更多的是作為一種學理概念被及時的,并不具備確定法概念的功能,這也就一定程度上對我國完整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造成了阻礙作用。
二、既有法律概念無法適應新形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雖然我國行政法學淵源和德國類似,但是鑒于行政行為的具體解釋不同,并不能完全的照搬德國的行政法學構建體系方式來進行,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作為基礎來進行構建。我國行政法學隨著時代的發展也處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正因為如此,行政法學總論體系的完善也就成為構建和完善全新行政法學理論的前提和要點,從該點出發,我們需要注意并解決一下兩個方面:
1.既有法學方法外延需進行轉變
我國以往的行政法學體系是以立憲理論為基礎的,這樣可以更多的體現出我國自由的治國理念,關注的更多的是國家的權利行使,但是從現狀來看,行政法學體系更多的是以權利和非權利兩者勾勒而成的,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都要在這種體系中得到完美運行和體現,在這種情勢下,行政法學體系無法完全滿足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和運行:其一,隨著行政法學的不斷發展,產生了一系列與現定法緊密相關的概念,但是這些感念由無法完全歸納為具體行政行為,并且部分具體行政行為逐漸呈現出復雜性和連續性,無法進行簡單化和片段化,如果強行將其歸納至具體行政行為分類中,無法在行政法學體系中作出合理性的解釋。其二,新的形態產生了新的作用效果。從歐美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來看,行政逐步由秩序行政轉變為福利行政,最后發展為擔保行政,在這種變化中,體現了法治國家的相關治理原理,但是我國目前的狀況卻無法將擔保行政和福利行政進行精確區分,再輔以我國社會發展不均衡的現實,導致具體行政行為的解釋更加的復雜化,既有范圍遠遠超過既有屬性。
2.切入視角和研究方法亟待轉變
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是以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構建基礎的,并且以司法審查作為實施手段以保障其合法性,從而達到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隨著行政法學的不斷發展,產生了新的變化,出現了以行政行為本身以及相關法律條文實效方面為主題的研究,卻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過程有所忽略,這樣就改變了原有的研究重點,更加注重對行政行為目的性的研究,使原有屬性遭到質疑,另一方面來看,隨著行政行為的不斷復雜化,原有方法體系的涵蓋范圍已經不足以應付這種研究變化,這是完善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又一難點。
三、現有框架無法容納政策目的
相對來說,行政法學體系是一種比較抽象的學術性理論,正因為如此,學術體系和相關法律制度得以分離,才體現出了其具體價值,如果將學術嵌入到法學領域中,具體的行政法規就會受到理論的影響。
相關法律體系的構建方法都應該以政策為中心,但是我國相關基礎沒有足夠的明確,國內直接以行政法學理論為主的著作和教材還比較少,這就導致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中,只能將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抽象方法作為所有領域行政行為的統合,基于此建立起來的行政法學體系,僅僅適用于該領域,可以一定程度上看做形式的轉變,是不符合當下我國體系構建趨勢的。
行政法學體系化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其總論的體系構建,延伸到具體的行政法學體系中來看,具體的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相關的法律問題必須得到妥善解決,我國行政法學體系構建的關鍵就在于此,即使在當代的行政活動中,行政法學體系的多元化發展已經成為了發展的總趨勢,但是在這過程中也要以行政目的為其發展核心的。
四、現有困境的突破方向
總結上述結論可以得出,我國行政法學體系構建的困難主要可以總結為兩個方面:其一,已經無法在既有法學方法上繼續原有的思路,究其原因,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已不足以承擔體系統合的功效,即無法將日益多元化的法學現象囊括到其中。其二,從另一面看看,現有行政法律條文機器運行方式已經無法完整的被嵌入相關學術體系,具體行政行為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也無法在法學體系構建的過程匯總提供完整的.素材。這些都是我們在行政法學體系構建和晚上中需要注意到的問題,以此為出發點進行構建:
1.以關聯領域以及交互影響關系作為出發點
在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具體構建過程,要充分考慮到我國相關法學的既有方法,在完善的過程中要對我國現有行政學的普遍人可行和可行性充分關注,將具體的行政過程中碰到的問題也納入討論要素中,完整行政法學體系的構建應該兼具司法解釋功能和政策承擔功能,所以在具體的構建過程中,理清具體行政領域之中關于司法制度之間的關系,進行交互影響關系理解顯得很有必要,盡管這種措施并不能直接作為我國行政法學構建的起始內容,但是可以作為其構建基礎來進行,必然可以對行政法學總理論的構建和變革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可以通過這種關系的構建來調整相關法定條文的適應范圍,從而更加完善行政法學體系的建設。
2.本國可選的核心概念及關聯領域
理論體系的構建還要以行政領域中關聯領域的確定為前提,并且要進一步對其基本概念進行精確。上面我們提到過,德國行政法中囊括了一系列的關聯領域,這些可以在我國行政體系構建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但是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我國星恒法學構建又與德國存在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我國的法治建設還處于尚未完善階段,因此可以在選擇出發點的時候選擇更好的立場定位,以憲法的權利體系作為護法殿,從多個角度對立法進行分析和概括。另一方面,我國行政法存在一定的結構性障礙,在對具體行政任務進行概念導入是,要更加積極的進行引導,在對具體行政任務進行定位的同時,還要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出發進行必要的結構調整,規避行政法學體系構建脫離國家法治建設走向的現象,這在完善行政體系的過程中也是要重點關注的。
五、總結
基于我國行政法學發展時間較短的現狀,理論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仍然需要經過一段比較漫長的探索過程,雖然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完善存在稍許的僵硬化,但是相信通過這種特殊歷史形成的行政法學體系會具有更多的自由行和成熟性,必將對我國行政法學體系的整體構建起到非常大的推動作用,而且隨著時間的變遷和不斷完善,其理論框架和研究方法也將不斷整合和深化,其內容與我國法治國家的總體方向相融合,在形式和內容上也更能體現出我國特有的社會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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