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范在行政法的適用性探析
在行政法中發揮民法規范所具有的積極作用,是大陸法系中行政法學關注的重要課題,那么,如何分析民法規范在行政法的適用性?
摘要:民法與行政法作為兩大不同的法律門類,在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關聯。本文從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涵義出發,分析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然性,并從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基礎、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適用及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類推適用三方面探討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關鍵詞:民法規范;行政法;民法;法律適用
對于一個法治國家來說,不同的法律所約束的領域存在一定區別,其在功能上也大不相同。比較民法與行政法可以發現,兩者最大的區別是民法調整處理的是平等主體間存在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則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及行政機關之間所具有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1](P149)。雖然民法和行政法都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漏洞,但兩者又存在一定的互補情況。基于此,本文主要對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進行研究。
一、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涵義
如何在行政法中發揮民法規范所具有的積極作用,是大陸法系中行政法學關注的重要課題。這里的民法規范通常指的是民法制定法中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不包括在民法規范中所體現的個別公法規范。所謂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指的是民法規范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適用,其強調的是通過民法規范來有效解決行政爭議[2](P98)。
二、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然性
首先,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有利于司法精神的貫徹。從我國現有國情來看,過多強調行政法中體現的國家觀念會削弱普通群眾的社會作用,通過民法規范的適用,可以在行政法中貫徹司法精神,進而提高群眾所具有的社會作用。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只有公民的社會作用得到體現,才是尊重市場發展規律的表現。其次,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貫徹了行政法所強調的服務和合作的理論。從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來看,行政主體服務和行政合作是行政法理論發展的結果。行政主體服務和行政合作的出現,減少了“行政命令”或“行政服從”對公民的影響,推動了司法方式在行政任務中的運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的出現。這類理念的應用進一步體現了民法規范適用范圍的擴大,也為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奠定了基礎。最后,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避免了尋租行為的存在。部分行政部門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制定了一些對自身有利的特別行政法,這種現象就是常說的尋租行為。這類行為的存在具有強烈的專制性,給依法行政帶來了負面影響。以行政審批制度為例,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在處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應優先適用《民法通則》,即強調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三、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一)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基礎
首先,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應依法適用。行政法的核心原則是行政法治,這就要求民法規范在行政法的適用中也應堅持依法適用[3](P201)。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強調依據行政法,這是因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被劃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后,民法規范是不具有第一順位適用效力的。其次,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應是補充適用。依法適用與補充適用兩者是結合的,民法規范是補充適用,也就是說,只有在行政法缺位或行政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民法規范才能適用。在補充適用中,通過民法規范的適用來實現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進而實現行政法治。最后,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還應做到有序適用。也就是說,民法規范在行政法的適用過程中,除了要堅持貫徹前文提到的依法適用與補充適用外,還應明確民法規范自身所具有的優先順位[4]。民法規范在行政法的適用中應貫徹有規則應優先適用規則,沒有規則或規則規定不明確時應適用民法原則,而在民法規則和民法原則缺失的情況下,民法理念可以得到適用。
(二)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適用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適用是指在處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直接援引民法中的民法規范。從我國現有情況來看,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適用主要包含以下幾種情況。1.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直接適用的內容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適用主要包含三方面內容。首先,民法法律技術性規定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如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行政法在確定當事人住處及年齡等內容時,會參照《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內容。需要強調的是,這些直接引用的法律技術性規定只能作為判斷準繩存在,是不能確定當事人所具有的實體權利與實體義務的。其次,民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這類法律原則的適用通常指的是誠實信用及禁止自己裁判等在法律領域中所存在的通用法律原則[5]。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例,其在行政法的法律適用過程中是可以直接適用的,而從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規定來看,該原則并沒有被規定在行政法的相關規定中,但是,法院在處理行政爭議時,是可以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判斷案件的依據的。最后,民法中一般法律制度在行政法中的適用[6]。這里指的是可以在行政法領域直接適用民法規范制度,如行政爭議中存在的.不當得利情況就可以適用民法中與此相關的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制度能夠適用的原因是其法理具有共同性,與此類似的還有緊急避險等內容。2.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直接適用的判斷標準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直接適用的標準。筆者認為,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直接適用應符合一定的判斷標準。在行政爭議解決的過程中,如果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存在欠缺,則可以引用民法規范,但不是任意民法規范都可以引用,直接適用的應是民法規范體現出來的法律技術、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則。以此為判斷標準主要是因為行政法與民法規范兩者之間存在一致性。以上文提到誠信原則為例,該法律原則在解決行政爭議過程中,需要滿足直接適用的條件,也就是說,在行政爭議的解決過程中,應關注直接適用該原則的具體理由[7]。需要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在應用行政強制性規定時,不能適用民法規范,這是由行政法中的強制性規范所體現的行政特征決定的。也就是說,行政主體不能通過民法規范的法律適用來規避自身應履行的法定職責。簡而言之,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應避免隨意性。
(三)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類推適用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除直接適用外,還有類推適用。類推適用指的是當行政法缺少解決相應行政爭議的法律規范時,可以采用準用民法規范的方式,在準用民法規范時,需要以行政法自身的特別需求為基礎進行修正,進而在修正的基礎上適用民法規范。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類推適用也有一定的標準。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類推適用所類推的是法律效果而不是法律原因[8]。如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扣押公民私有財產時,如何進行財產保管與財產返還等的行政爭議,行政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類推適用民法規范中與其相關的內容。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類推適用應遵守行政法所規定的一般原則,在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若行政法規范中存在類似的法律規范,則應首先類推適用行政法規范。
四、結語
民法規范與行政法兩者之間具有的區別和聯系,決定了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要性。值得強調的是,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無論是直接適用還是類推適用,都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民法規范在行政法適用中所具有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周芳.法律基礎[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2]程嘯.民法原理與規范解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王景斌,蔡敏峰.行政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4]李廣宇.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對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J].中國法律評論,2016,(1):235-242.
[5]單華東,江厚良.民法規范在行政審判中的類推適用[J].人民司法,2012,(23):89-93.
[6]劉東霞.論行政規范對民法的規范效應——以民事審判活動為視角[J].公法研究,2016,(9):113-124.
[7]江河.行政訴訟中民法規范的適用[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5,(1):8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