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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電力行業壟斷法律規制的完善
導語: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外很多國家反壟斷法對電力行業的適用除外范圍有不斷縮小的趨勢。
摘要:電力行業作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產業,不僅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社會穩定密切相關,而且關系國家經濟安全。長期以來,電力行業被視為自然壟斷,我國對其采取國家壟斷經營并由政府行政管理的規制模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電力行業壟斷的弊端就日益顯現。結合我國電力行業的具體情況,完善我國電力行業壟斷法律規制,要健全電力行業反壟斷的法律法規體系,根據電力行業內不同業務領域合理規制電力行業的壟斷,不斷加強反壟斷執法,進一步完善行業監管制度。
關鍵詞:電力行業;壟斷;法律規制;完善
一、健全電力行業反壟斷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完善《反壟斷法》
根據其他發達國家的經驗,反壟斷法在規制電力行業壟斷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具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頒布實施,對規制電力行業的壟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反壟斷法》在規制電力行業壟斷方面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反壟斷的法律體系中,豁免制度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運用法律的手段對涉及國計民生的特殊行業進行保護,以促進這些行業的發展,滿足社會及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外很多國家反壟斷法對電力行業的適用除外范圍有不斷縮小的趨勢。根據現行《反壟斷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反壟斷法對電力行業的規制采用的是“一般豁免、例外適用”的原則,造成電力企業通常拿“一般豁免”的規定當作它們實施市場壟斷及限制、排除競爭行為的擋箭牌。
(二)電力行業法的完善
對電力行業壟斷進行法律規制,健全電力行業反壟斷的法律法規體系,除了完善《反壟斷法》外,電力行業立法也要積極配合。
二、合理規制電力行業的壟斷
(一)發電環節引入競爭
在發電環節,由于發電企業數量有限,而有限的發電企業特別是經過重組形成的國有發電企業還存在企業規模過大,加上輸電阻塞的存在,造成發電企業通過控制自己的可調容量,影響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力的現象非常突出。而發電環節是可競爭的業務領域,對發電環節的壟斷進行規制,最好的解決方法是保證電力市場有足夠的競爭者,因此,在建立良好的管制機制和確保環保的基礎上應在發電環節盡快引入競爭。
(二)輸電環節的壟斷結構豁免和限制競爭行為規制
輸電環節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和固定成本沉沒的特性,在經濟上,一個區域只有一個輸電網路才是最經濟的,最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效率是反托拉斯的終極目標,輸電環節因為具有典型的自然壟斷屬性,世界各國對輸電環節都實行壟斷經營。法律對輸電環節的壟斷狀態實行豁免,并不等于對電網公司的任何經營行為都不管不問,任其發展。
(三)配電環節的壟斷結構和行為的一并規制
相對于輸電環節,配電環節雖然具有固定成本沉沒的特點,但一味地擴大配電區域可能會出現不經濟的現象。因此,對于配電領域的法律規制,可對配電環節的壟斷結構和競爭行為一并規制,在實現適度壟斷結構下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競爭,逐步實現“輸配分離——批發競爭——零售競爭”的競爭模式。輸配分離是在配電環節引入競爭的前提,批發競爭是配電環節競爭的深化,而零售競爭要求配電網向用戶開放。
(四)售電環節的有效競爭
由于電力零售無需龐大的固定資本投資,所以售電環節具有較強的競爭性。對電力行業售電環節的壟斷進行法律規制,就要實現零售準入,允許不同的供電商通過地方配電網絡將電力銷售給用戶,售電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狀況以合理的價格和服務展開競爭,用戶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不同的售電企業以獲得合理的電力價格,實現效用最大化。售電環節競爭的基礎是透明的現貨價格、高效的批發市場。這就要求在實現輸配電分離的基礎上,引入獨立電力銷售商,并制定避免壟斷的相關行為準則。
三、加強反壟斷執法與行業監管
(一)不斷加強反壟斷執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法能夠順利貫徹實施并充分發揮其作用的重要保障。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參與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的機構可分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能的機構及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投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三個層次。《反壟斷法》實施一年多來,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積極履行職能,不斷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二)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
為更好地規制電力行業的壟斷,應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首先,轉變監管理念。隨著新反壟斷法的實施,為更好的對電力市場進行監管,電力監管機構必須從制度理念上進行調整。一是要認識到政府監管不完全是經濟性職能,而更多的是社會性監管,這就要求要不斷進行電力行業的反壟斷;二是在新的反壟斷視野下,改變過去“父子”模式的保護性監管,轉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激勵性監管,以便更好的反對壟斷性利益、保護消費者。其次,明確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世界各國在電力改革中,都能夠建立有效的獨立的權威監管機構。為使我國的監管機構能夠對電力市場中的各方主體獨立、公平監管,必須從法律上、機構的設立上、資金上及人員構成上確保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再次,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對于電力行業的監管機構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因此,在保證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其監督。這就要求監管機構作出的決定要透明,在監管中貫徹公眾參與原則,采用聽證會的形式廣泛征取各方意見,還要建立有效的申訴和爭端解決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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