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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收入是否納稅?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規定,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享受免稅的擔保機構有條件限制:1.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2.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于同期貸款利率的50%;3.有2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4.為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2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6.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同時,享受3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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