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銷售房屋要交的稅
個人銷售房屋應交哪些稅?是在哪里交的?交稅的依據是什么?
一、營業稅
個人銷售房屋適用營業稅稅目為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率5%,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自2005年6月1日起,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普通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容積率-.0以上(含1.0)。
2、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房屋面積以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
3、實際成交價格在同區域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二、個人所得稅
1、計稅依據: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稅率:個人轉讓房產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后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稅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三、土地增值稅
1、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對納稅人轉讓舊房未進行評估的,根據蘇地稅發(1999)087號文規定:對納稅人轉讓舊房可按轉讓收入的50%至80%作為扣除項目計征土地增值稅(我省執行80%),即按6%的附征率征收。
2、稅率: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十、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四十;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一百、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稅率為百分之五十;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百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六十。
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4、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
對個人銷售住宅、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以合同所載金額依萬分之五稅率征收印花稅。
五、城建稅
1、計稅依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
六、教育費附加
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
七、地方教育附加
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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