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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租賃的增值稅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為了滿足經營使用上的臨時或季節性需要而發生的資產租賃。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營租賃的增值稅,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營租賃的增值稅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在《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號)中,納稅地點、征收機關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規律和原則。
1、納稅地點
前面已經說到,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即可。
2、征收機關
根據前面的說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增值稅,請注意,僅僅是自然人出租不動產,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3、對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給予過渡政策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對老項目均給予過渡政策。老項目是指納稅人在改革前,即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改革后即5月1日以后出租的業務。
4、過渡政策中增值稅征收率為原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5%營業稅稅率。納稅人出租老項目、老房產,都可以按照過渡政策,采取簡易計稅方法依征收率計稅。
5、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一是,本辦法明確的是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征收管理規定,不包括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業務。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占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本辦法僅規范了經營性租賃業務。二是,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三是,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对圏c實施辦法》規定,道路通行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也要實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方法,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辦稅難度。因為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納稅人每個縣(市、區)都去預繳稅款,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本辦法將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排除在外。這樣就是說,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
6、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一)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5%。出租不動產原屬于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在價、稅合計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稅5%的征收率,只相當于營業稅稅率4.76%,改革直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二是,前面已經說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滿足不動產所在地納稅原則。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文件規定,在此情況下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僅就“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托地稅代征,因而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預繳的稅款,仍在國稅局繳納。因此,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此處將預征率定為3%,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5%小。主要考慮是,稅負測算顯示,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稅負較原來營業稅是降低的。出租不動產原屬于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為避免在不動產所在地產生多預繳的稅款,因而對于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的預征率定為3%,低于5%原營業稅稅率。二是,納稅地點問題,前面已經講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申報期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委托地稅代征的出租業務僅為“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也就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在國稅局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也可以適用一般計算方法,按照該條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或應納稅額。也就是說,過渡政策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權,對于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最有于企業的選擇。
7、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辦法》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條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計算繳納。第一款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二款明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兩款合計,則明確了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二是,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的基本規定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三是,36號文件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在第一款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業務中,需要排除括號內的內容,即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接著,這款中接著明確,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四是,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五是,前已敘及,不動產范圍遠大于住房。
個人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政策僅針對“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規定中,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兩部分來規定。前已提到,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代征。因此第二款中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都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經營租賃的特點
(1)可撤銷。合同期間,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設備,以租賃更先進的設備;
經營租賃的風險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內,出租人只能從出租中收回設備的部分墊支資本,需通過該項設備以后多次出租給多個承租人使用,方能補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設備投資外加其應獲得利潤;
(3)租賃機構不僅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管理等項專門服務,對出租設備的適用性、技術性能負責,并承擔過時風險,負責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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