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理如何辦理稅務事宜
問:我公司為自辦公司撥入資金建造辦公樓,后稅局99年對該公司進行所得稅專項檢查時認定該筆資金為銷售收入,并根據一定的利潤率計算應稅所得,按33%稅率計算所得稅。該筆稅款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已于99年支付完畢,后該自辦公司正在清理,其資產擬并入我公司。現稅局催收第二期稅款。
請問:
1、計算應稅所得的利潤率如何確定?
2、該所得稅應該由我公司還是自辦公司承擔?如果自辦公司無足夠資金支付,該如何處理?
答:1.如自辦公司為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則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否則就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自辦公司清理,其資產并入你公司時,其稅務事項的處理應按規定處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3.企業如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務部門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