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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欺詐風險及防范措施
我國的國際貿易一步一步迸向繁榮與富強,隨著貿易體制的不斷發展與變化,海運風險的內容也會不斷地改變,但無論如何發展與變化,其操作都是有一定的規則可以遵循的,我們在實踐中只要認真遵守和履行公約及法律的規定,嚴防海運欺詐和商業風險。那么,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海運提單欺詐風險及防范措施,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一)、海運提單的主要風險
1、倒簽和預借提單。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全部已裝上船后簽發,簽發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因為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視作裝運日期。如果提單在貨物裝船后簽發,簽發日期卻早于實際裝船日期,便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無論是倒簽提單還是預借提單,托運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使提單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順利結匯,但對收貨人來說則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2、偽造提單。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即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
3、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承運人欲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由于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托運人不能憑此結匯,因而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并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于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但承運人持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時,是否能得到補償,則取決于托運人的信譽和要補償的理由是否與保函中所保事項完全一致。且承運人沒有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已違背了民事活動誠信的原則,往往構成與托運人串通,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如承運人提請訴訟,根據法律,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承擔責任,承運人也不能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主張賠償后所遭受的損失向托運人追償。
4、無提單放貨。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屢見不鮮。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而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一種攬險自危的行為。 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二)、海運提單的防范措施
1、避免或從嚴掌握出現倒簽提單和預措提單。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并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如不得已“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得情況,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實務中基于各種考慮不得不簽發預措提單時,例如有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運抵碼頭被迫改由他船裝運,這是要避免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則應采取緊急措施,果斷追回全套單據,重新編制,決不可有僥幸心態。因為,從法律責任看,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 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而貨物卻裝上乙船,無需細查,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并提出索賠。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承運人都是嚴重的。
2、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國際海事局提議,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控制其流通,防止仿造提單事情的發生。
3、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若由于對交易伙伴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很好的調查和了解,僅憑熟人介紹或貪小便宜與之成交,則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謂資信情況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情況好,有相當可觀的資產,且經營狀況好,有履約能力;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4、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只要單據表面滿足“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條件,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而不管單據的真假與否。如果單據出現不符點,對出口方來說,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5、選擇可靠的船公司(承運人)運載貨物。根據目前航運界狀況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選擇可靠的承運人至關重要。裝船時承托雙方都要謹慎,力爭做到出現問題早發現,及時解決,避免出具保函。承托雙方對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項下發生損失時易于協商解決。由于保函的性質存在承托雙方合伙對第三者(收貨人)欺詐的可能,因此,應十分注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運載貨物。
6、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要求海事司法保護。尋求海事法院的保護時應注意:第一,發現外方有詐騙跡象時,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有時一旦國外不法商人的詐騙行為得逞,我方就無處尋覓行騙人,即便能夠找到,他也不會輕易應訴,不會輕易執行判決。以偽造單據詐騙為例,如果行騙人偽造的全套單據(包括提單)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根據《UCP500》慣例,議付行即應履行付款義務。若趕在銀行付款之前亦就是詐騙方得到貨款之前,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則可避免該損失的發生;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訴,行騙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決也無法執行。第二,提出訴訟保全措施,這是使不法外商詐騙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請訴訟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時對詐騙者財物或詐騙標的物實施扣押或凍結,以確保日后對詐騙案件司法判決結果的實際執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訴訟保全是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則該請求必須在銀行承兌之前提出,因為在遠期信用證付款情況下,如果銀行已承兌了匯票,則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責任就變成了匯票項下的無條件的付款義務,法院也就無權對該貨款實施保全措施。 提單的使用潛在較大的風險,外貿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對待,嚴格掌握,謹慎處理,將風險防患于未然。
我國的國際貿易一步一步迸向繁榮與富強,隨著貿易體制的不斷發展與變化,海運風險的內容也會不斷地改變,但無論如何發展與變化,其操作都是有一定的規則可以遵循的,我們在實踐中只要認真遵守和履行公約及法律的規定,嚴防海運欺詐和商業風險。這樣才能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降低在國際貿易中產生的風險和損害,增強我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為建設和諧社會盡一份綿薄之力。
拓展閱讀: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和聯系
1、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也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只具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同這兩種性質,它不是物權憑證。
2、提單可以是指示抬頭形式,通地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能性單據,海支單上標明了確定的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海運單和提單都可以作成"已裝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備運"(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 。海運單的正面積各欄目格式和繕制方法與海運單提單基本相同,只是海運單收貨人欄不能做成指示性抬頭應繕制確定的具體收貨人。
4、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和承運人憑提單提貨和交貨,海運單上的收貨人并不出示海運單,僅憑提貨通知或其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出示適當身份證明交付貨物。
5、提單有全式和簡式提單之分,而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不列詳細貨運條款但載有一條可援用海運提單背面內容的條款。
6、海運單和記名提單(Straight B/L),雖然都具名收貨人,不作背書轉讓,但它們有著本質的`不同,記名提單屬于提單的一種,是物權憑證,持記名提單,收貨人可以在 提貨卻不能憑海運單提貨。
使用海運單的好處
海運單僅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于貨物的轉移。
首先,海運單是一種安全憑證,它不具有轉讓流通性,可避免單據遺失和偽造提單所產生的后果。
其次,提貨便捷、及時、節省費用,收貨人提貨無須出示海運單,這既解決了近途海運貨到而提單未到的常見問題,又避免了延期提貨所產生的滯期費、倉儲費等。
再次,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為今后推行EDI電子提單提供實踐的依據和可能。
海運單的使用
1、跨國公司的總分公司或相關的子公司間的業務往來。
2、在賒銷或雙方買方付款作為轉移貨物所有以的前提條件,提單已失去其使用意義。
3、 往來已久,充分信任,關系密切的伙伴貿易間的業務。
4、無資金風險的 家用的私人物品,商業價值的樣品。
5、在短途海運的情況下,往往是貨物先到而提單未到,宜采用海運單。
海運單的不足及解決辦法
海運單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為此,國際海事委員會制訂并通過了《海運單統一規則》。
海運單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進口方作為收貨人,但他不是運輸契約的訂約人,與承運人無契約關系,如果出口方發貨收款后,向承運人書面提出變更收貨人,則原收貨人無訴訟權。
2、《海運單統一規則》第三條規定:"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不僅代表自己,同時也代表收貨人,并且向承運人保證他有此權限",同時,第六條規定:"托運人具有將支配權轉讓 收貨的選擇權,但應在承運人收取貨物之前行使,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應在海運單或類似的文件上注明。"這此規定既明確了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也具有法律契約關系,也終止了托運人在原收貨人提貨前變更收貨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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