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擬公司章程注意事項
根據不同的出資形式,他們的特點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約定方式、出資時間等方面的規定要作合理的規定。還有就是在出資不及時或者未出資等違約行為,在章程中要作明確規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擬公司章程注意事項,歡迎大家點擊查看。
對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出資時間要明確并約定違約責任
股東的出資方式大致可以分兩大類:
1、貨幣形式;
2、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
根據不同的出資形式,他們的特點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約定方式、出資時間等方面的規定要作合理的規定。還有就是在出資不及時或者未出資等違約行為,在章程中要作明確規定。
合理限制股權轉讓
《公司法》對股東的股權轉讓只做了一般性的規定,同時賦予了公司可以另行規定的權利,也就是說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是在規定的過程中,不能過于嚴格,也不能造成股權轉讓難以進行或者根本不可能進行,更不能明確禁止股權轉讓,否則都是無效的。還有就是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條件,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條件,不然也是無效的。所以,在限制股權轉讓時,一定要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避免制定無效條款
在實踐中,有些公司在章程中會約定這些條款,例如“股東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轉讓全部出資,由公司收購離開公司股東的股份。”、“股東因離職、退休,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可收回股東持有的股權。”、“因股東侵犯公司利益或同業競爭時,公司取締股東的身份,沒收其股權,使其自動喪失股東身份。”等這類規定皆是無效的。
因為股東的股權是屬于股東個人的合法財產,只有股東本人有權自由處理該股權,其他任何機構、個人都無權處分或剝奪的'。所以,為了避免將來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訴訟糾紛,在公司章程中最好不要約定這類條款。
明確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問題
名義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或股權收購時,沒有實際出資,但是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公司文件上記載著自己的名字的人。這類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往往會產生糾紛,那么如何認定他們的股東資格并確認誰享有股權就變的非常的重要。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過程中,為了回避這類情況的發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解決,以回避法律風險。
明確股東繼承
《公司法》規定,股東死亡后,他的合法繼承人有資格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作規定。在實踐中會出現,有的股東不接受通過繼承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影響到公司的運營,所以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事先做出約定。
公司的章程相當于公司的憲法,所以在制定時一定要考慮到是否合法、有沒有可操作性,還有就是盡量全面,對實踐中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盡量通過章程進行約定,以避免將來產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