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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職工因病去世未書面解除勞動合同
某公司員工楊某,于2005年11月入職任普通員工。2009年1月4日,楊某向公司請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說明,公司將其視為曠離處理。后楊某于2009年因病去世,其近親屬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
【問題】:楊某是否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分析】:
楊某近親屬認為,楊某系公司員工,其并未離職,按照《廣東省企業(yè)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即“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fā)給喪葬補助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yǎng)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shù)厣夏甓壬鐣缕骄べY計,下同);供養(yǎng)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shù)厣鐣kU機構按養(yǎng)老保險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guī)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yè)按上述標準發(fā)給死亡撫恤待遇。
本案中,雖然楊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但公司作出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決定后,并未通知其本人,也未辦理離職手續(xù),故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公司需按規(guī)定支付楊某近親屬相關非因工死亡待遇。
【律師建議】:
1、工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當場辦理離職手續(xù);未能當場辦理的,應當通過快遞通知等方式告知員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在職的員工非因工死亡,盡可能利用非訴訟方式,與員工協(xié)商處理,降低各類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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