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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9 09:43:23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通用6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通用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通用6篇)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辦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 ,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 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 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慶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 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 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 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交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 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承包 。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 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 、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 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旗事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員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 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 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

  5.制訂簽訂和發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 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工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F草案之 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 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輸報送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龠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議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有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情節輕得,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 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 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2

  很多建筑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一般將施工合同放在抽屜里或鎖在檔案柜子里,在工程實施中一旦發生爭議和糾紛,才將施工合同拿出來看一下。殊不知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實際上就是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離不開合同中的內容,需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動態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是基于一定的工程承包范圍、設計標準、施工圖、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一定施工條件等靜態因素而進行的,并以此來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于建設工程項目常常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在施工過程中也經常產生一定程度的變更(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增減工程項目或工程量變化等),從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的靜態條件完全被打破。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動態管理中的法務處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避免雙方的爭議和糾紛,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為事后可能發生的糾紛做到了證據的完善。

  施工合同交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據,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現,是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關鍵。作為一個負責施工的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對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項應當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首先要進行的是“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企業項目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執行的角度出發,分析和解釋合同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將合同目標和合同規定落實到工程實施的具體問題和具體時間上,用以指導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實施,并向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進行書面的提示、解釋和說明。

  1、交底人與被交底人:

  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業項目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被交底人是本工程的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

  2、交底內容:

  提示適用于施工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況(范圍,特點等),用以指導整個合同實施工作。對合同中明示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應重點提示。

  施工合同標的,承包人在設計、采購、制作、試驗、運輸、土建施工、安裝、驗收、缺陷責任期維修等方面的主要責任加以提示。

  根據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工程說明所確定的工程范圍。在合同實施中,如果工程變更超過工程范圍的,則可向發包方提出工程變更的補償要求。如果發包人擅自將承包范圍內的項目發包給其他人,縮小了承包范圍,則發包人構成違約,應向發包人提出賠償該項目的預期利潤損失的要求。

  變更程序非常重要,要做好工程變更工作流程圖,并指定相關的職能人員負責。尤其是變更所產生的價款調整和工期順延的情況,需要及時辦理這方面的簽證手續。否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價款和工期的變化。

  合同所采用的計價方法及合同價格所包括的范圍;工程量計量程序,工程款結算(包括進度付款、竣工結算、最終結算)方法和程序;合同價格的調整,即價格調整方法、計價依據、現場簽證、費用索賠條件、索賠有效期,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說明和解釋相關條款中的具體內容。強調對于索賠應當在施工過程中索賠期限內提出,否則將喪失索賠權利。

  合同工期依據橫道圖、網絡圖所確定,不能擅自變更或縮短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對于合同中約定的工期獎懲條款,需要特別引起重視,避免竣工工期延誤而造成經濟損失。

  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應當注意的問題,避免產生無效合同和協議。工程質量、安全保證計劃和措施,避免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相關責任。

  提示合同履約風險,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風險。由于施工合同動態管理貫穿于項目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必然涉及項目各項管理工作以及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合同的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及變更單、其他費用等風險。

  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各部門對照合同檢查執行情況,對產生的偏差進行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防止產生大的偏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法務應用(二)——施工前的準備工作與法務

  對于施工前準備工作充分與否,將影響擬建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費用,影響到對工程項目的評價與施工,充分、全面地準備將避免很多的潛在風險。

  一、發包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及法務處理

  1.辦理工程項目及施工必備的法律手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關系到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取得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發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取得與否將會產生責令改正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取得與否,雖然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無法取得而導致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發包人則構成違約。因此,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于簽訂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辦理申請批準“四證”的手續。

  2.提供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首先,于施工前(最遲不得晚于開工日期前14天),發包人必須提供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第二,提供施工現場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第三,提供和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最遲不得晚于開工日期前7天。

  3.提供施工場地及施工條件

  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和期限,最遲不得晚于開工日期前7天。

  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移交施工場地一般具備“三通一平”的條件,即路通、電通、水通和施工現場內的場地平整。

  發包人與分包人(如:水電、消防、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移交施工現場不僅是“三通一平”,更主要的是已完成前道工序的工程項目(如:建筑主體結構,等)。

  4.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是發包人的一項義務。發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設計人、監理人、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結構、設備等在施工中的難點、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承包人闡明,并解釋承包人對設計圖紙提出的疑問。

  組織監理人、承包人對施工圖紙進行全面細致的熟悉,審閱施工圖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不合理情況,避免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后發現問題。

  從法務方面來講,發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應當做好上列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是發包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如果發包人未能做好開工前準備工作,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潤。造成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賠償。但承包人應當依據施工合同條款履行索賠和順延工期的手續。如果發包人因上述等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日內發出開工通知,導致不能施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或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及法務處理

  1.編制和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用來指導工程施工全過程中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和組織的綜合性文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動態管理以及發包人、監理人實施監督的具體依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圖、施工條件和合同約定,認真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應于開工前7天提交給發包人和監理人,由發包人審核批準。

  2.組建項目經理部以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項目經理部是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綜合管理的組織機構,它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執行人,也是施工合同動態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同時,應建立和健全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等。

  3.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

  根據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項工程、各工種的需要量和比例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對施工人員要進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特種崗位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的準備

  施工現場的準備工作,主要是為了給工程施工創造有利的條件和物質保證。其具體內容:做好施工場地的控制網測量;搞好“三通一平”;做好施工現場的補充勘探,為基礎工程施工創造條件;建造臨時設施;安裝、調試施工機具;設置消防、安全設施等。

  5.做好分包的工作、簽訂分包合同

  承包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或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專業工程分包,與選定的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并保證分包工程按時開工。承包人應避免違法分包而導致行政處罰并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6.建筑材料的訂貨、加工和進場

  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的安排,及時與生產企業、供應商聯系,簽訂供貨合同,安排建筑材料進場。做好施工機具的采購和租賃工作,簽訂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

  7.及時提供建筑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按照建筑材料的需要量計劃,及時提供建筑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8.提交開工申請報告

  當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完成之后,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從法務方面來講,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未能做好上述的主要準備工作,導致不能按時開工的,承包人應當不遲于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監理人和發包人在收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如在48小時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如果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順延。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是發包人、承包人各自的職責和義務,雙方都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否則,造成工程項目不能按時開工的,將由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施工中其他保險條款

  20xx版施工合同對工程保險、工傷保險作出規定,同時還增加了其他保險的條款。工程系列保險制度不僅完善了我國工程保險制度,對今后可能會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險等制度預留了執行的空間,這與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軌。

  (一) 具體條款:

  通用條款18條保險,18.1規定: 工程保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 工傷保險,18.2.1規定: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4持續保險: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二)解析:

  1、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對進行中的建筑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運行中的機器設備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風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于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由二部分組成:一是主要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二是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導致的損失。

  通用條款新增加另有約定外,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如果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薄督ㄖā4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通用條款明確規定要求承包人與發包人按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另外,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為現場人員及他人辦理意外傷害險,設備工程可以辦理財產保險。

  3、持續保險

  通用條款18.4條規定了持續保險制度,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應密切注意工程實施中的變化情況,并與保險人及時聯系,對于保險事項及金額做相應調整,如果工程延期,應當及時續保,確保施工其間工程項目的持續參保。

  新版合同第18條保險項中規定了“工程保險”、“工傷保險”、“其他保險”、“持續保險”、“保險憑證”、“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通知義務”。在建設工程過程中存在著各種風險,包括經濟風險、自然風險、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風險等,工程保險屬于承包人與發包人有效轉移風險的有效安排。通過系列保險制度的設計,可以強化發、承包雙方通過工程保險來防范,真正化解工程風險。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3

  考試目的

  本科目考試主要檢驗考試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知識的程度,以及解決合同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和基本方法

  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2、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1、合同法律關系

  2、合同擔保

  3、工程保險

  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1、施工招標程序

  2、投標人資格審查

  3、施工評標辦法

  四、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

  1、工程設計招標

  2、材料設備采購招標

  3、大型工程設備采購招標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2、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設計

  3、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履行管理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標準文本

  2、施工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3、施工合同的訂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5、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掛藍

  七、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

  1、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特點

  2、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3、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訂立

  4、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管理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分類

  1、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特點

  2、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分類

  3、材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4、設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九、國際工程常用全責文本

  1、FIDC施工合同條件部分條款

  2、NE施工合同中的條件部分條款

  3、AIA施工合同中的CM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托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簽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并優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簽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執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并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格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后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標的驗收記錄;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后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為規范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3.2 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3.2.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2.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2.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2.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3.2.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4.3合同的內容

  4.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10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4.3.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1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4.4.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6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監理的重要內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規定如下,

  一、由專人負責各項合同的簽訂、執行和管理。

  二、合同簽訂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經領導同意簽字、蓋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條文清楚完整,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雙方恪守合同。避免違約行為,盡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響實現合同預期目標。

  四、合同管理人員每月對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檢查分析一次,并同時送到業主、施工單位。檢查結果在監理月應予以反應。 。

  五、 由于水利工程耗資大、施工周期長、施工條件多變,又具有不可逆轉的質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階段強化合同措施,協調約束各方行為,是搞好監理工作的基本途徑。因此應完善合同咨詢、定期檢查和協商制度,以實現工程的建設目標。

  六、當發生合同爭議,監理工程師應本著有利于施工的正常進行,不損害工程質量,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協商調解。

  七、管理好監理委托合同:每月總監主持月度工作總結時,應檢查分析監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況,督促每個專業工程師按照合同、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行業準則和職業道德,達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標。

  八、對于合同執行中發生的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總監應及時向監理單位反映,由監理單位主管領導出面進一步與合同雙方協商,以求得爭議及時解決。 。

  九、合同管理人員應保守機密。做好合同歸檔和借閱工作, 建立合同執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合同執行情況》匯報。

  十、認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檔案應防潮、防蛀、防火、防盜。合同檔案需專業人員保管,避免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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