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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合同

時間:2022-05-30 23:06:10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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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合同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合同。

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合同

  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合同(1)

  出質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為了確保向廣西北部灣銀行城北支行新增借款當中的貳佰萬元能夠按期還貸,愿意向乙方提供權利質押反擔保,依據《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的保證。

  1、甲方是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合法有效的所有人。甲方的出質權利權屬完整,不存在爭議糾紛。

  2、本合同項下甲方出質在南寧市的人人樂超市、夢之島百貨、華聯超市、南城百貨超市甲方的應收款是真實、合法的、有效,該應收款還未清償也未到清償期。

  第二條:反擔保的債權及金額。

  反擔保的債權:甲乙雙方于2009年 4 月 日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債權(貳佰萬元貸款本息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三條:質押反擔保范圍。

  甲方質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貳佰萬元本息、違約金、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含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四條:出質權利。

  甲方出質的應收款項為貳佰萬元人民幣,包括在南寧市:人人樂超市、夢之島百貨、華聯超市、南城百貨超市代甲方銷售商品未來12個月到期的應收款。出質人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

  第五條:出質權利憑證的移交。

  甲方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交付給乙方保管(如商品銷售合同、進入超市的商品明細清單、對賬單、欠條等)當甲方按期還貸后,乙方應及時將權利憑證和相關資料歸還給甲方。

  第六條:質押登記。

  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協助乙方到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證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應收賬款是指甲方提供給第四條中的四家超市的商品而獲得的要求四家超市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12個月到期的(一年內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年的)貨款。

  第七條:質押權利的處置。

  應收賬款屆滿一年,還貸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有權處理:當甲方不按期還貸時,乙方代償后有權從應收賬款中清償債權。

  第八條:特別約定。

  1、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應收賬款的權利憑證、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甲方有義務告知乙方真實的債權債務,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2、當貳佰萬元應收賬款足額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提供相關證據。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贈與、轉讓、重復質押或者用其他方式處理本合同的應收賬款。

  4、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撤銷、變更或者解除。

  5、甲方如有重大事項發生變動,應當及時(重大事項發生變動前十日)書面通知乙方。重大事項是指:公司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經營范圍、股權變動、出質權利發生權屬爭議、法定代表人變更等。

  6、乙方債權得于清償后還有剩余的應收賬款,剩余部分歸甲方所有。

  7、乙方有權不定期對甲方出質的應收賬款進行檢查,或者要求甲方提供應收賬款清單,甲方應當積極配合。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自權利登記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證信中心登記備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地點 : 簽訂時間:

  應收賬款質押借款合同(2)

  出 質 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通訊地址:

  質 權 人:

  負 責 人:

  通訊地址:

  鑒于: (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了編號為 的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主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愿意以其有處分權的應收賬款提供質押。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及登記

  1.1出質標的為 (以下稱“應收賬款”)

  1.2應收賬款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為準。

  1.3 質權的效力及于應收賬款在質押期間內產生的孳息(若適用)

  1.4質權人到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出質人應予以協助。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 (大寫金額) ,其他具體內容按主合同約定。

  2.2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及擔保物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3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對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應承擔的返還責任或賠償責任,出質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專用賬戶及監管

  3.1 質押期間,出質人應在質權人處開設賬戶(賬號: )(以下稱“專用賬戶”),作為已出質應收賬款的專用收款賬戶,該專用賬戶是唯一的,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開立。

  3.2 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按本合同所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通知/確認函》格式通知應收賬款的付款人(下稱付款人),告知應收賬款專用賬戶賬號,并取得付款人的確認回執。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通知付款人變更收款賬戶。

  3.3質權人有權對專用賬戶進行監管。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能支取、劃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使用專用賬戶內的款項。

  3.4當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務出現逾期時,質權人有權從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質押應收賬款的已收回款項。

  ▲▲第四條 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4.1 出質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應收賬款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質人對應收賬款享有充分的'處分權,在應收帳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4.5出質人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四個月內未對其名稱作任何更改,并將其名稱狀況告知了質權人。

  4.6 出質人已辦妥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出質所必需的所有批準、同意、審批等手續。

  4.7債務人不是出質人的股東或《公司法》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第五條 出質人的義務

  5.1出質人承擔因應收賬款出質登記、審批、備案、評估、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5.2出質人須積極履行與付款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以維持應收賬款的價值。

  5.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以任何方式處分應收賬款。

  5.4出質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后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配合質權人采取有關措施,并按質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1)質權人認為應收賬款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的;

  (2)出質人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類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財務、人事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或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產、撤銷、解散;

  (4)出質人與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產生貿易糾紛(包括但不限于質量、技術、服務方面的貿易糾紛)債務糾紛和債務追索,導致應收賬款可能無法到期按時償付的;

  (5)有跡象表明客戶的應收賬款回收困難;

  (6)應收賬款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

  5.5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并不會設臵任何障礙。

  5.6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5.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出質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未征得出質人書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額、改變合同幣種、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的,出質人僅按原金額、幣種、利率和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

  6.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融資款本金或質權人墊付款項或相應利息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應收賬款,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2出質人未按第5.4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的,質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應收賬款,所得款項用于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質權人在應收賬款處分完成前收到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書面通知的,所得款項將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支取。主債權到期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該賬戶中的款項直接受償。

  6.3出質人同意:主合同同時受其他擔保合同擔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質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放棄在其他擔保合同下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出質人仍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七條 保證條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質權未設立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出質人未按第1.4條約定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2)出質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出質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質人保證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7.3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主合同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開立信用證、開立擔保函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

  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7.4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于本合同其余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7.1條所列原因未設立或無效。

  第八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質權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其他條款

  9.1 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應收賬款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9.3 本合同經出質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質權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質權人已應出質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出質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出質人(公章) 質權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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