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賃協議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向乙方租用本合同所列塔式起重機,使用于甲方承建的工程項目上,雙方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下列塔吊租賃協議書。
塔吊租賃協議書(1)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施工中需要塔吊,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合同法中《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要求增加的塔吊有關事宜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第1條:租賃設備概況(略)
注:1、塔吊月租費包括在使用過程中的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和每臺塔吊3個司機的人工費等
第3條:費用的組成及結算方法
3.1費用的組成原則
3.1.1本合同各項費用是依據由乙方編制甲方審定的設備施工方案,在參照了當期當地同類設備市場租賃價格后雙方所商定的。若未發生3.1.2條款中所列各項,價格一旦確定,則合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減各項費用。
3.1.2若發生下列內容,所增減的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1.2.1由于甲方原因,所租設備改型或設備參數增加或降低。
3.1.2.2由于現場原因,原設備施工已無法實施。
3.1.2.3由于現場原因,設備在報停后無法及時降拆、退場的。
3.2停置處理
3.2.1 塔吊進場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設備發生停置,則乙方按正常租賃費的50%計取費用。
3.2.2 塔吊在租賃期間,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如果要發生連續15天以上的停置(不含15天),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塔吊可以按照停置處理,停置期間乙方按照正常使用的月租費的50%計費;如果設備發生15天(含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費計費。
3.2.3 如果設備要發生冬停,塔吊乙方按照正常租金的45%計費。
3.2.4 塔吊書面報停后,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設備延期退場,則乙方按照正常租賃費的40%計費。
3.2.5 甲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報停或啟用設備。
3.3費用支付
3.3.1費用計取時間:塔吊從甲乙雙方驗收合格之日起,至項目經理部書面停止使用之日止。
如果設備驗收合格后,甲方沒有啟用該設備,則從上述之日到正式啟用之日視為設備停置期間,乙方按照本合同的3.3.1條執行。
塔吊安裝完畢,甲乙雙方應該及時組織驗收,非乙方原因,甲方應該在安裝完畢2日內同意驗收,否則,從安裝完畢后的第3天塔吊開始計取租賃費。
甲乙雙方約定,設備租賃不足整月的計費方法,按照相應設備的月租費除以當月天數換算成的日租費,乘以天數。
3.3.2 租賃費支付
租賃費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遞交當月結算單,甲方經審核簽字后于當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當月費用。
3.3.3 設備進出場費:設備安裝驗收合格后,甲方隨當月租賃費支付乙方全部進出場費50%,設備拆除后,隨當月租賃費支付余下50%的進出場費。
第4條 甲方責任
4.1 負責審定乙方編制的《設備安裝拆除技術方案》和其它涉及設備正常使用的有關技術方案,方案一旦審定,雙方應嚴格按照方案實施。甲方負責設備的現場定位和基礎施工,達到方案要求,并承擔相應責任。
4.2 確保設備進出場道路暢通和設備安裝、降拆所必需的操作面。
4.3 塔吊使用過程中的吊鉤以下的各種吊具由甲方解決。
4.4 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和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任務交底。
4.5 負責機械設備在現場停置期間的保衛工作和機械設備的防護工作。
4.6 甲方負責協調與周邊的關系,保證設備運轉不受影響。
4.7 甲方無償為乙方人員提供工具房和宿舍,為乙方駐場人員創造飲食條件和取暖條件,飲食費用自理。
4.8 提供滿足設備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電源,一次電源箱距離機械設備中心不超過5米,電壓確保在361v-399v范圍內,設備發生的電費由甲方承擔。由于現場電壓不穩,造成設備損壞,由甲方負責修復或賠償維修費用。
4.9 負貴搭拆設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防護和環保防護,保證達到相關標準。
4.l0 甲方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雙方約定的用途和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指揮作業,禁止違章指揮,甲方承擔違章指揮引發的安全責任。若未按雙方約定用途和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指揮作業,乙方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操作,并照常收取租賃費用。
4.11 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及時足額支付乙方租賃費用。甲方無正當
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費用,乙方可在遞交當期結算單25天之后暫停為甲方服務。
4.12 設備拆除退場前3日內,甲方應該付清全部費用。
4.13 甲方對于乙方的任何罰款,甲方應該在罰款單開具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視為罰款無效。
4.14甲方承擔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責任。
第5條 乙方責任
5.1 根據施工現場的條件和甲方的要求,編制塔吊技術方案。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設備符合行業規定。
5.2 負責設備的進出場(進場運輸、安拆和退場運輸),嚴格按照甲方審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施工。
5.3 根據甲方的工作負荷情況提供足夠用的塔司,如為滿足項目24小時施工需要,保證配備每塔3名司機。
5.4 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技術達到行業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機服務配合不按服務規范要求進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權提出更換司機。
5.5 定期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承擔設備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維修保養費用。
5.6 設備發生故障后,乙方應迅速組織搶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臺設備停止使用每月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否則,甲方有權扣除超過期間的相應設備的租賃費,扣減費用按照日租費乘以超過期間天數的兩倍計。
5.7乙方人員進入甲方現場應遵守現場規章制度,聽從甲方指揮、安排。
5.8按照有關規定對進入現場的塔吊進行管理。
5.9負貴設備司機操作過程的安全技術交底。
5.10乙方承擔由于設備本身問題或司機誤操作引發的安全責任。
第6條 爭議
6.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其它機構解決。
第7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7.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方案變更、增項,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認可后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雙方完成約定工作內容,費用全部結清后即告終止。
第8條合同份數
8.1本補充協議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8.2 本補充協議副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塔吊租賃協議書(2)
(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地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向乙方租用本合同所列塔式起重機,使用于甲方承建的工程項目上,雙方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下列條款。
1.所使用機械的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結構類型:
1.4建筑面積:
1.5建筑高度:
2.租用塔式起重機基本數據
3.租用期限暫定年月日至甲方書面通知報停為止。甲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天通知乙方安排塔式起重機進場或出場的日期。
4.租金的計算和支付甲乙雙方商定按月租金計算方式收取和以轉賬方式支付租金。
4.1臺班費按月包干費元(包干費中含租賃發票價),不足月的按日歷日計算,臺班費內含全部修理費、配件費、地腳螺栓、更換起重鋼絲費等費用。
4.2操作工工資每人每月元。
4.3超高標準節每天元(含安裝費)。
4.4附著每一道包干費元。含方框、起長拉桿,含安裝費。
4.5塔吊進出場轉運包干費元。含汽車吊費、上下車費,其它輔助費等。
4.6租金計算的起始時間:機械設備自完成安裝、檢測合格之次日起計算租金,工程完工甲方書面通知拆除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7租金每月結算
4.8發生機械故障乙方應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搶修,每次搶修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大件維修持續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累計修理時間不得超過20小時,超過部分的時間,甲方可扣減相應時間的租金(按小時計算:日租金除以8小時)。故障維修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9甲方如遇特殊原因需暫時停機,停機期間的租賃費按60%計取。
5.組成合同的文件
5.1本合同條款
5.2在租用塔吊期間,雙方就租用塔吊進行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6.乙方向甲方按時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塔吊并承擔租用期間的保修責任和使用安全責任。
7.甲方向乙方承諾不違章指揮使用塔吊。
8.雙方的一般權利義務
8.1出租方義務
8.1.1乙方應持有并保持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和能力,按合同約定時間或按甲方通知的時間、地點提供合格的機械設備,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和數量,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甲方提供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等文件。
8.1.2乙方在租賃合同簽訂后2天內,向甲方提供租賃塔吊安裝方案、基礎圖、技術要求、對基礎地質情況、開挖深度及有關機械安裝的現場要求。
8.1.3甲方基礎挖好后,乙方必須派技術人員到現場安裝地腳螺栓并保證材質符合說明書及安裝要求。
8.1.4乙方指派專業技術人員預埋機械附墻裝臵的錨固預埋件。
8.1.5乙方應對機械進場、出場、安裝、拆卸、升節、和安裝拆除附著裝臵等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每臺塔式起重機在安裝時,人員至少必須配備8人。乙方要對現場周圍的環境、設施狀況進行勘察并作周詳安排,確保機械設備的運輸、安裝、檢測、進出場等工作順利進行。
8.1.6起重機械安裝調試完成,先組織人員自查,并做自檢記錄,再由施工單位、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理)三方自檢。符合后報當地有資質檢驗檢測單位,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并負責到安監部辦理使用證。
8.1.7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因塔式起重機的鋼結構(螺栓斷裂、焊縫開裂、銷軸斷、不穿開口銷、開口銷與小帶大掉)等質量問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1.8乙方負責租賃機械的操作、保養、維護工作,負責機械本身技術性能的安全、操作安全和設備的管理,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其指派的操作人員、維護人員應持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或上崗證書。
8.1.9乙方應提供技術保障服務,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到達修理現場并盡快排除故障,恢復運行。
8.1.10向甲方就出租機械的使用環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維護注意事項等提供技術交底。
8.1.11乙方應服從甲方總體的安全管理。在機械設備接受安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甲方有權指令乙方停機整改,隱患未排除,乙方不得運行。
8.1.12在塔式起重機使用期間,乙方要保證每月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機械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填寫“塔式起重機月檢記錄表”(加蓋鮮章),并交甲方備案;乙方設備操作人員按規定填寫“塔式起重機運轉記錄”。
8.1.13塔式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每臺至少配備6人(司機2人,指揮至少4人)。
8.1.14乙方必須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166號)執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條款進行處罰。
8.2承租方義務
8.2.1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在乙方專業人員指導下,嚴格按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基礎圖紙制作基礎。保證基礎地質地耐力及基礎砼強度符合技術要求。
8.2.2甲方應對機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并提供食宿方便(生活費由乙方人員自理)及備品工具存放條件。
8.2.3施工現場的總體安全管理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對設備進行安全監督,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強令違章作業,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安全責任。
8.2.4按時足額支付租金,不拖欠。
8.2.5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租本合同機械設備。
8.2.6任何情況下,甲方不得把承租的機械(包括附屬設備、備件)轉賣、抵債或作為與第三方的擔保物(包括抵押、質押、以及其他擔保形式)。
9.事故處理
9.1機械設備發生意外事故后,由乙方負責機械設備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善后處理和支付工作。甲方負責配合其他善后處理和支付工作,最終賠付責任按照甲乙雙方在事故中的實際責任承擔。
9.2對事故的責任,法律法規或本合同有明確規定的.,由事故責任方承擔事故責任和相應損失;如果責任不明確或有爭議,經相關部門鑒定后,應根據鑒定結果,劃分責任,甲乙雙方分別承擔各自責任。
10.安全生產協議雙方同意按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以明確各自在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的權力和義務。安全生產協議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雙方聯系人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甲方指定為本合同聯系人,聯系電話乙方指定為本合同聯系人,聯系電話
12.違反合同義務的責任
12.1乙方違約責任
12.1.1乙方未提供合同約定的機械設備或雖提供機械設備,但型號、規格與合同不符,甲方認為不能適用的,構成違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甲方行使本項解除合同權利的,由乙方賠償甲方相當于該機械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而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2.1.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或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提供機械設備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逾期損失金*元/日。
12.1.3乙方在合同期間無合理理由停止服務致使機械停工達天以上的,應支付甲方相當于該機械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認為應當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解除。合同中部分機械租賃關系解除的,不影響其他機械的租賃。
13.爭議解決
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引發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選擇下面第*條解決。
13.2.1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裁決
13.2.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裁決。
14.補充條款
15.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工作內容完成費用結清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人:(甲方公章)出租人:(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塔吊租賃協議書(3)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簽名: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簽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賃名稱:QTZ20…。25米塔吊一臺,獨立高度。
二、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租金的標準,每天元)不含稅費。
2、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押金元,塔吊租金按每月支付 陸千元 ,預計用 叁個 月
4.預訂日期如果完不成,需提前半個月來續簽合同,如果不來續簽合同出租人要承租人負法律責任。
三、租賃物資的保管與維修:
1、承租人對租賃物要妥善使用、保管。租賃物返還經雙方檢查驗收,必須能正常運行使用,如造成租賃物人為損壞、丟失,由承租人照價向出租人賠償。
2、在租賃期間,租賃物資的維修費、材料費、配件費均由出租人承擔。
四、出租人或承租人變更:
1、在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第三人,應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賃新物的所有權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人。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意將租賃物資轉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物,如有發生,承租人應向出租人賠償所有的損失。
五、其他約定:
1、進場的拉運費、安裝費由承租人承擔。
2、退場裝卸費、拆卸費、拉運費由承租方承擔。安裝費、維修費、電動機損壞、人工工資等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3、計費時間:
1)、租金計算按安裝調試合格之日開始計算,截止日期按退單日期計算。起止時間雙方簽訂協議為合同附件。
2)、如冬季不退還,按南疆供暖日期計算。
4、由承租人人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擔。
六、本工程完工后,不需要塔吊運行時,申報出租方,辦理退還塔吊建筑機械的協議手續后停止合同。
七、本合同在租賃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的附件均為合同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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