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通用1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供用電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供用電合同1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 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 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 配電房供電。
(2) 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 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 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 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 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 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 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 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 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 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 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 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 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 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略)
供用電合同2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閱讀并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賓館)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雙/多)路電源向用方供電。
用方的正常運行方式:(二常互為備用/二常互不備用/二常一備/二常一保/一常一備/一路常用)
2、供電電源:
(1)常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_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伏安/臺,_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臺,_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件一)。
(2)常用/備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臺,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千瓦/臺,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備用/保安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臺,____千伏安/臺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臺,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詳見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UPS千瓦,安裝在供電電源與自各電源閉鎖的聯鎖方式為(電氣/機械),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4、常用電源與(常用/備用/保安電源之間不得并列運行,電源之間的聯鎖采用(電氣/機械)聯鎖,并安裝在_________,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方必須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控制范圍,否則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l、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_____________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
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l5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l、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計價方式:
a.常用電源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分時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分時電度電價計算。備用電源執行單一制電價,電度電費按峰價計算。
b.用方電費結算執行單一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5個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托銀行向用方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費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十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調度通訊
1.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方設備由供方調度。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采用錄音電話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方電話(錄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錄音電話的內容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之一。
七、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
2、用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規定周期校驗,用方不得擅自更動。
3、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時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4、安裝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設備,由供方負責維護管理,用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5、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雙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
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用電電氣事故時,應及時向供方報告。供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國家規定,供方應在用方處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方應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5、用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方處辦理手續,并經供方書面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用方安裝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應具有防止在電網停電期間向電網倒送電的安全措施,經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運行。用方安裝并網自備發電機組的,供用雙方應根據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并網協議》。
7、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應事先到供方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9、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時,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九、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有下列況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多路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它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
③用方有自各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
④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方的責任造成供方對外停電,用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方責任便事故擴大部分的責任。
(2)由于用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甘用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電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4)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5)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6)用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7)用方違反其他約定第8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本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供電時間
a.已受電用戶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b.附件二: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人:(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供電人:(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合同3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申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閱讀并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賓館)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
a、常用電源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準(用電容量/最大需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千瓦。其與常用電源采用(機械/電氣)聯鎖,不得并列運行。
3、用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_臺,總裝機容量_____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采用(機械/電氣)閉鎖,用萬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范圍,否則用方必須積極采取措施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a.常用電源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無功電度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
b.備用電源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無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
c.供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計算,即每月按計算,并隨用萬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方愿意配合。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
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計價方式
a.用電源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分時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分時電度電價計算。備用電源執行單一制電價,電度電費按峰價計算。
b.用方電費結算執行單一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9/0.85)。用方送入供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用方可按生產情況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方書面提出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個5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供方書面答復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萬式
(1)供方應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托銀行向用方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本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3、安裝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供方維護管理,用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用萬應及時通知供方。
4、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歸屬確定。雙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愿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方申請并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同意事先到供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方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2)用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戶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__________。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電設備清單
b.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附件三:供電萬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簽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合同4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二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人應盡快恢復供電。不能盡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第三條 用電計量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并采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于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周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第五條 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并負責運行維護。
第六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第十二條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供用電合同5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峰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
±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6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臨時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 。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 。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 臺,總容量為 千伏安;
(2)用電設備 臺,總容量為 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 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供電電壓為 千伏,從 線路 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 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 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 ,電壓互感器變比為 。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充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對,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動、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國家規定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遇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1)供電方按規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采用:
a、用電方以 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 根行向用戶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山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完。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于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抓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規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q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扒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章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市調整時測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名蓋章) 用電方:(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7
______供電局______鋼鐵公司計劃供用電經濟責任合同書
一、用電指標:
__月份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____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
1.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鋼鐵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____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峰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
3.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___供電局保證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____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三、用電量的制約:
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鋼鐵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______鋼鐵公司不超指標____萬千瓦情況下,由于_______供電局原因影響______鋼鐵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______鋼鐵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峰時間______鋼鐵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______鋼鐵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行。
六、______鋼鐵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______鋼鐵公司要按地區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鋼鐵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______供電局用電科和______鋼供電廠。
_______供電局 ______鋼鐵公司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8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采用
(1)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采用:
a、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于計量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于計量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處。____屬于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9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鷎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 配電變壓器以 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 在 處, 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 只和 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 /5 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10
合同編號:
供電方用電方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傳:電傳: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X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
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11
合同編號: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年 月 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
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____;
#2____,____;
#3 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電方│用電方
法定代表簽名: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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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簽約日期
供用電合同12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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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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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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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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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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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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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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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13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為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于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范圍。
第五條: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⑴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⑵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⑶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及結算方式;
⑷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違約責任;
⑺雙方共同認為應約訂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標準格式合同。
接用戶類別的不同,供用電合同法分為三種:
⑴居民用戶供用電合同;
⑵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
⑶特殊用戶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主要義務有:
⑴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提供電力的義務。
⑵有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的義務。
⑶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的要求時,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有對其提供相應的電力的義務。
⑷在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有盡快供電的義務。
⑸因故需要停電時,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和進行公告的義務。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有盡快恢復供電的義務。
⑹有在其供電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的義務。
第八條:用戶的義務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項用電權利之前,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國家規定交付費用的義務。
⑵對自身的送電裝置,有義務接受供電企業對其圖紙的'審核、對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工程竣工后的檢驗義務。
⑶有按規定安裝和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的義務。
⑷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復雜的爭論問題,要使這些問題得一迅速、公開、準確的解決,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經濟司法解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⑴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電秩序。
⑵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⑶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無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經供用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為,但由于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除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供用電協議是未簽訂供電用合同以前,供用電根據國家的政策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在供用電有關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一般用戶在供電前申請取得用電指標后,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協議。
第十二條:供用電協議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正本一式兩份,供電方、用電方加蓋公章后,雙方各持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生效執行。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3年。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內容有所變更時(如供電容量增加或減少,用電性質變化相關電價變化等),可以對供電協議進行修改、補充。經一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重簽訂供用電協議或對原協議進行局部修改,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方可執行。供用電協議到期后,應認真地復審一次,并分別給予確認、修訂或提出廢止。
第十三條:供用電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電力用途及用電性質。
⑵供電方式。是指供電部門對用戶供電的電壓、頻率、相別以及供電電源可靠程度、供電電源數量、進線方式是架空還是電纜等。
⑶供電容量。指供電部門批準用戶接入電力系統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電氣設備的產權劃分及維護分界點的確定。
⑸電能計量方式。
⑹電價及電費結算。
⑺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定。
⑻對用電功率因數值有要求的用戶,應明確功率因數的考核標準。
⑼對有諧波和電壓閃變,非線性、非對稱性負荷的用戶還要明確消除諧波和電壓閃變的要求和用戶應采取的措施。
⑽應明確協議變更和廢止等事宜。
第十四條:所有與用戶簽定的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應妥善保存,廢止的協議也應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供用電合同14
最近,在供電所檢查供用電合同簽約情況時,發現合同中的用電方簽約人身份不清楚,不是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不符合簽約條件。其中有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單位企業其他人員代替法人簽約情況。
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當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可以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合同法中的自然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他組織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獨立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但還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例如某企業的籌備部門、某公司的分支機構等。
供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供用電合同的合法簽約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簽訂供用電合同;用電方是法人的,它的法定代表人是供用電合同的合法簽約人,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簽訂供用電合同。
根據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供用電合同管理標準》,供電方合同的簽約人應首先參加學習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有《供用電合同簽約資格證》。取得授權委托書的必要條件是持有有效的《供用電合同簽約資格證》。只有首先取得《供用電合同簽約資格證》,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委托后,才可成為供電方委托代理。
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應注意:
1、供用電雙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約的,應向對方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明書。(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供用電雙方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簽約的,應向對方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委托代理書。
3、供用電雙方都應對合同簽約人員的合法身份進行審查,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等。
4、供用電雙方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才具合法資格,應將供用電雙方簽約人的證明書復印件附于供用電合同后面。
供用電合同15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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