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非莞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新規定
年后是跳槽高峰期,新的工作一時未能落實,社保能不能續繳,如何繳?東莞流動人口多,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問題備受關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東莞非莞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新規定,僅供參考!
符合條件的非莞籍人員可參保
此前,東莞市只有本市戶籍人員才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外戶籍人員只能在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后,通過所在企業參保。
東莞作為流動人口大市,存在大量非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此前,他們中一部分人只能在自己的戶籍所在地參保,一部分人沒有參保,還有一部分人“掛靠”在別的企業參保。周佩珠表示,嚴格說來,由于不存在勞動關系,“掛靠”參保這一方式并不合法。
周佩珠介紹,根據國家和省里下發的通知和東莞市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了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這一工作于去年5月份在全市全面鋪開。新辦法對于省內、省外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作了相應的放寬調整。
戶籍屬于廣東省的靈活就業人員,目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且在東莞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東莞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外省戶籍在莞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廣東省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且在東莞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滿5年的,可在東莞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個體戶也屬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總費率也有所降低,從21%降至20%。以前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1%(其中13%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周佩珠介紹,現在,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調整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月繳費工資基數,在規定的范圍內,由本人根據實際收入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自行申報。相應地減輕了參保人員的負擔。
近年來,隨著東莞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進,工商登記等門檻降低,很多人選擇了自主創業,各類市場主體數量增長迅速,自雇型就業人員也大量存在。周佩珠表示,目前,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本人也可以參加靈活就業養老保險。
周佩珠提醒,目前非莞籍靈活就業人員在東莞僅能參加養老保險,尚不能參加醫療保險。但對已繳滿養老保險年限且確認在我市退休的非莞籍參保人,可在辦理退休時,選擇一次性繳足醫療保險最低年限,享受我市醫療保險待遇。處于靈活就業參加養老保險期間,醫療保險屬于暫停狀態,按照東莞的醫保政策,一旦連續2個月未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將被暫停相關醫療保險待遇;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足額繳納的,補繳后的待遇也只能按新參保人計算。因此,她建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意跳槽的務工人員最好在3個月內找好新工作,或者落實了新工作后再辭工。
焦點1
門檻降低
非莞籍人員均可參保
以前,我市只有本市戶籍人員,才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外戶籍人員則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后,才能在所工作的企業里參保。
現在,根據省里下發的通知,結合東莞實際情況,我市適當放寬了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門檻降低,但仍分兩個類型。對省內、省外戶籍人員作了相應的放寬調整。
省內戶籍,戶籍屬于廣東省的靈活就業人員,目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且在我市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我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焦點2
繳費比例
總費率從21%降至20%
日前,結合人社部的試點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下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總費率從21%降至20%。
以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1%(其中13%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
現在,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調整為20%(其中12%記入統籌基金,8%記入個人賬戶)。相應地減輕了參保人員的負擔。
焦點3
繳費新規
中斷時段可一次性補繳
此外,市社保局結合上級政策,出臺靈活就業人員一次性補繳政策,允許相關年齡段人員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
廣東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中,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之月至2016年4月期間存在未參保繳費時段,且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可以一次性繳納該時段的養老保險費,但一次性繳費的'最長年限為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辦理補繳手續時,補繳的費用免收利息和滯納金。
拓展: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支持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條 本市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城鎮殘疾人,為本規定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就業計劃,采取措施,保障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人事、計劃、財政、稅務、工商、民政、統計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市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央直屬單位、外地駐渝單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用人單位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崗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殘疾人數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計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如實填寫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統計表,報主管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用人單位在崗職工人數等資料,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審核,30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向社會招聘,也可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殘疾人中選聘。
第九條 殘疾人被正式錄用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適的工種和崗位,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十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年應按實際差額人數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區縣(自治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單位在崗職工總數×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稅務部門代收。
財政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對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主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年終由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有關單位名稱和應扣款金額,財政部門協助予以代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收取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十二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應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用人單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可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從可預算經費或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確因虧損需緩繳或減繳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
殘疾人聯合會在收到用人單位緩繳、減繳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會同財政部門審查,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繳入同級國庫,專款專用。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每年必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計劃報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計劃執行和財務收支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范圍:
(一)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的獎勵;
(二)殘疾人就業前職業培訓和康復費用的補貼;
(三)扶持殘疾人個體開業費用的補貼;
(四)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備、設施費用的補貼;
(五)有關殘疾人社會保障費用的補貼;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經費開支。
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還應當扶持貧困區縣(自治縣、市)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六條 勞動、人事部門應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監察和人事管理范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不按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繳金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有關協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發布的《重慶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同時廢止。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辦理資料
(一)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1、持單位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可以從殘聯和地稅網上下載或從地稅所、各街道、鄉(鎮)殘聯領取);
3、殘疾人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5、殘疾人職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資表;
6、殘疾人職工與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
7、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原件;
8、單位職工總數統計證明。
(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1、持單位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單位職工總數統計證明。
繳費單位繳納殘保金,統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一般繳款書》。該繳款書可在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領取。
《一般繳款書》中的預算科目按照每年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20xx年預算科目編碼為“103014200”,名稱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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