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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協議書

時間:2023-04-08 12:14:52 協議書范本 我要投稿

合伙人協議書范本(通用5篇)

  在生活中,協議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書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協議書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伙人協議書范本(通用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伙人協議書范本(通用5篇)

  合伙人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縣______家電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及管理優勢經營一家家電,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乙、丙雙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4、合作經營中,如需聘請員工,員工工資、獎金分配,由經營管理負責人提議,合伙人審定。

  第三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3、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份。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

  合伙人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經營 ,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

  合伙經營的店名為:______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萬元。

  丙方以技術入股方式出資。

  2、各合伙人的出資,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齊,由合伙負責人 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根據各合伙人的出資的情況按出資比例歸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丙方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___丙方技術入股,除去分紅每月固定工資______元。

  2、丙方余分配:_______________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丙方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甲、乙雙方各按40%,丙方20%分配。

  4、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_______________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強制退伙,以下情形算作強制退伙。

  未經其他合伙人全體同意擅自退伙

  合伙人出現強制退伙時,即為視作放棄所有出資與分紅、工資。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否則按強制退伙。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_______________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員工工資、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聘用解聘員工;

  6、其他合伙人授予的權利

  5、在經營期間,合伙收支款項統一在銀行設立的以 賬戶上流轉,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每 (雙月或一季度)月底結算,并制作結算單。(其他合伙人有監督權)

  第九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甲方決定,其他合伙人均只有監督權,重大經營事件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三)、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 合伙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

  1、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積極協助店內落實各項措施。

  3、全力保障店內正常運營。

  4、完全配合甲方執行工作。

  5、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的 倍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 合伙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共同財產、挪用共同財產以作他用等一切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_______________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_______________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及其他了理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按指印后生效。

  甲

  乙

  丙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協議書3

  一、共同投資人資料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號: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號:丙方:身份證號:丁方:身份證號:戊方:身份證號: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五方共同出資籌辦 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二、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丁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戊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

  三、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 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四、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 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行使及履行作為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 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 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 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五方協商經營狀況、財務情況為一季度一次);

  3、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共同投資人可以對 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投票決定(小數服從多數)。

  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所有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五、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六、其他權利和義務

  1、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 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司貨物盤點單、固定財產清點單、員工工資發放清單、雜項支出清單 方在處理對外事務時,如若涉及經濟支出,應問詢共同投資方,征得多數人一致意見后,由甲方全權處理。

  七、運營責任

  為保證公司高效運營, 方有權對公司的各個崗位人員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組建正規化的財務人員及財務系統,并委任 方為公司運營的全職副總經理,協助 方工作。

  八、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丁方(簽字):_________

  戊方(簽字):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協議書4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定、互利的原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宗旨

  合伙人以自愿為原則,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優勢和能力,創造一個行業,把合伙人自身的價值體現出來,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

  一、合作經營的具體情況。

  該合作店鋪位于主要經營范圍為:鋼結構工程,不銹鋼鐵藝鋁材門窗工程,防護圍欄等金屬焊接安裝工程,

  二、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內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如房租,水電,購買材料及施工工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各出百分之五十。每做一筆生意所賺金額除去開銷后平分(備注:無論承接的工程大小,每向客戶交完貨之時,無論是否完全收款,雙方都應立即做好虧盈賬目,除去開支,應立即平分所賺金額,留有余款的工程,雙方共同承擔向客戶收余款的權益與義務)甲乙雙方權益與義務平等,乙方對工作的一切事宜,擁有發言權,和決斷權(如材料購進,工程外包,工人聘請,包括與客戶溢價,簽單,收款等一切事宜)甲乙雙方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購進和出售產品;

  ④支付合伙債務;

  ⑤開支實行公開制度須甲乙雙方簽字認可,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投資額、方式、

  合伙人都以現金方式投資,具體投資金額,按實際所需待定(具體事宜詳見附件內容)。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投資為共有財產,(如施工工具,辦公用品,店鋪裝修等)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資仍為個人所有,投資款合伙人自行約定時間予以返還

  第五條:入伙、退伙,投資的轉讓

  1、入伙: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退伙:

  1需所有合伙人認同的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3退伙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投資初期的投資金充公,不予退還。

  3、投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投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須經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七條:禁止行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義參與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如經證實后,確有此事,將報告或扭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處置,責任由個人承擔,與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無關,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2、在進行業務活動期間,禁止合伙人之間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損失者,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3、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4、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伙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邀請中間人和公證員清算并給與公正;2清算后如存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投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投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共同有同等效力,具體事宜詳見附件內容。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聯系電話:

  日期: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聯系電話:

  日期:

  合伙人協議書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

  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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