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接送制度
校車是用于運送學生往返學校的交通工具。中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中強調指出,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校車優先通行權,加強校車監管,保障校車安全;并規定校車須安裝衛星定位和限速裝置。下面是校車接送制度,請參考!
校車接送制度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學生、幼兒(以下統稱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東港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各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及幼兒園(下統稱為學校)應根據辦學實際,確需使用校車,可依照本制度,由校車申請人向市校車管理辦公室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人在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方可使用校車接送學生。
二、依據《東港市校車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規定,不再審批非專用校車,逐步取消已審批的非專用校車。原則上不再審批辦學規模較小、生涯較少的學校使用校車。
新審批的接送學生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及幼兒專用校車。
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七座以上,使用年限不超過八年,或行駛里程不超過二十萬公里的載客汽車;
2.已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3. 已繳納“交強險”、“第三者險”(30萬元人民幣)和“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
4. 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5.配備隨車照管人員;
6.安裝和配備gps、安全帶、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施設備,保證其有效可用,并放臵于便于取用的位臵;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經市交警部門審批,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2.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3.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4.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5.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6.無犯罪記錄;
7.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8.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市公安交警部門的審驗;
9.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五、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
1.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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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4.隨車照管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復印件;
8.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需提供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證、運營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9.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將上述材料報有關部門審查時,需同時交驗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
六、購買校車申請流程及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
第一部分:購買校車申請流程
1.申請人要向服務學校提供包括接送學生基本信息、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開行時間等內容的“購買校車申請書”(范本附后,內容要求全部打印),學校校車辦應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結合本校實際,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加蓋公章,送鄉鎮校車辦復審。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校車辦收到申請人相關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從整個轄區內接送學生車輛運行實際的角度,研究申請車輛的運行方案是否可行,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學校校車辦意見進行復核。同意后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送市校車辦;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校車辦應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嚴把校車準入關,科學、合理核定新取得許可的接送學生車輛運行線路,嚴禁接送學生車輛過剩而造成的車輛間互搶生源、私自漲價、不合理降價等擾亂校車運營秩序的現象發生。
3. 市校車辦收到申請人相關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確認意見,同意后加蓋公章,同時復印三份,分別由學校、鄉鎮及市校車辦存檔,申請人方可購買校車。
第二部分:使用許可審批流程
1.申請人購車后,帶《購買校車申請》、相關證件及手續辦理校車牌照,并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港分公司辦理校車保險。
2.申請人需到服務學校,填寫《校車使用申請》、《校車使用審查意見》和《東港市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全部內容要求打印),學校校車辦在《校車使用申請》和《東港市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相應位臵加蓋公章。
3.申請人帶《東港市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校車辦確認并加蓋公章。
4.申請人帶本制度第五條規定中的材料及《校車使用審查意見》分別到市公安交警部門和交通運管部門進行審驗。市公安交警部門和交通運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相關材料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校車辦回復審核意見并在《校車使用審查意見》和《東港市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相應位臵填寫審核意見,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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