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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初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3-05-03 23:44:2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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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初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普通初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普通初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普通初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1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鞏固普九成果,發展高中教育,建立并規范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 學籍

  第二條 學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接收學生。所有新生都必須憑檔案注冊,新生入學后不得舉行分班考試,按成績編班。

  第三條 初級中學的設班計劃和招生人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實施九年義務教育規劃要求制定;高級中學的設班計劃和招生人數,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統一下達的招生計劃擬定,報市教育局批準。初、高中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55人(包括復學、轉學)。

  第四條 學校按照規定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錄取,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學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高中學生由市教育局、初中學生由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制學號,即取得學籍。學生報到、注冊時應填寫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中學生素質報告冊。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就近入學。因特殊原因需跨片或到外地借讀的,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學校在學生入學后,應即時造具《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名冊》(附件一),并如實向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表》(附件二)及新生基本情況磁盤(內容格式與學生花名冊一致)。各年級學生《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異動名冊》(附件三)(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等)留存學校備查。

  第七條 普通中學不得招收已被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不得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第二章 轉學

  第八條 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必須在上期期末結束前15天或下期開學后15天內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學期中途一律不予轉學。

  第九條 轉學的學生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入學校提出,經轉入學校同意并開出接收證后,再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及教導主任同意,報校長批準,開出《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轉學聯系表》(附件四)。《轉學聯系表》由轉出、轉入學校雙方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學校公章后,縣(市區)內轉學的初中生,到縣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備案;高中及跨縣、市轉學的學生,攜相關證明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蓋章備案,方可辦理學籍手續。跨省轉學的高中生須辦理市教育局審核蓋章的轉學手續和加蓋省教育廳普通中學畢業會考辦公室公章的畢業會考有關科目成績證明。

  轉學生由學校發給《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轉學證書》(附件五)或《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接收證書》(附件六),其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各校保留原始依據及相關存根備查。

  第十條 學校接收轉學學生,由校長審批,并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基教部門批準編制學號。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學校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市重點高中原則上不得接收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省示范高中原則上不得接收非省示范高中學生轉學。

  學校要切實做好學額鞏固工作,控制學生流失,不得以轉移環境為由誘使、強迫學生轉學。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制止,不得開具假證明材料。在特殊情況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安排轉學生入學。

  第三章 休學 復學

  第十三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主任審核同意,報校長批準,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可以休學。

  學生患有嚴重疾病者,應勸其休學。

  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限為一年,學校發給《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休學證書》(附件七),學籍順推到下一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憑有關證明,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延續一年。如仍不能復學者,高中學生由學校發給市教育局統一印制的《衡陽市普通中學學生肄業證書》,不再復學;初中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再辦理延長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 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批準。因病休學的,復學時須持有縣以上醫院病愈證明。辦理了正常休學手續,期滿后復學的,原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 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需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十七條 學校應根據本校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升級、留級制度。

  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德、智、體、美等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可以升級;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高中學生可以留級,但每年留級學生最多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初中階段的學生一律不實行留級制度,成績不合格者,可跟班就讀,直到結業。

  畢業年級學年中和已參加畢業會考的.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八條 高中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如家長和本人同意,可以令其退學。

  第十九條 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協商、推薦,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跳級。

  跳級學生原則上不得再留級。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條 初中學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教導主任審核,經校長批準,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每天6節課計算)的。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獎勵。

  1、學校的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等。

  2、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面均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省“三好學生”,但上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凡評為省、市兩級“三好學生”者,分別發給統一制發的“三好學生”證書。

  3、學生干部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優秀學生干部”也按學校、縣(市區)、市、省四級評定,但上一級“優秀學生干部”必須在下一級“優秀學生干部”中評選,評為省、市兩級“優秀學生干部”的,分別發給統一制發的“優秀學生干部”證書。

  4、高中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中,表現特別突出者,可評為省“優秀學生”,由省教育廳頒發統一制發的“省優秀學生”證書。

  5、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科技活動或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單項獎分優秀獎、優勝獎和各種積極分子。

  6、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1、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要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但初中學生不延用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2、警告處分由教導主任批準;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批準;留校察看須經校務委員會行政會(規模小的學校可開全體教師會議)研究決定;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并確有進步表現的應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高中畢業生政審材料,應如實填寫學生在高中階段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銷處分的情況。

  5、對學生實施記大過以上處分時,應召開師生代表聽證會。

  第七章 畢業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五項要求者,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學習期滿間受過處分已撤銷者);

  2、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含補考及格),初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

  3、高中勞技考查、理、化、生實驗操作合格,初中理、化、生實驗操作合格;

  4、體育及格;

  5、按規定完成了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必修內容。

  第二十六條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參加畢業會考,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高、初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印制、編號。高中畢業證由市教育局驗印,學校頒發;初中畢業證由縣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八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高中學生,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其中,由于文化成績不合格(包括通過補考不合格)而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當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參加下一年的畢業會考補考。經批準后,到指定的地點報名并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和成績合格證明到原發證學校換發畢業證書。

  初中階段的學生達不到畢業要求的,由學校發給市教育局統一印制的《九年義務教育完成證書》。

  第二十九條 要加強對畢業證書發放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亂發文憑者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和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生或學生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或退學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陽市內所有的普通中學。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基礎教育部門歸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解釋權屬衡陽市教育局。

  普通初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2

  為嚴格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一、入學

  第一條按照省有關高中招生規定,凡符合錄取條件,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由學校發給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憑通知書報到入學。

  報考高中,須按學生志愿和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的初中升學考試成績擇優錄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準私自招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新生,不準接收已被其他中學(含普通中學和職業中學)已錄取的新生。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時報到入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在二周以內),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即取消入學資格,對被取消入學資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除名。

  第二條各中學須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將新生注冊名單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門發給學籍卡和統一編列學號,方為取得正式學籍。學生休學、復學、留級后學籍和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各中學根據學籍和統編學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開學后一個月內,按招生規定進行復核,發現德、智、體幾方面不符合條件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未報到入學的新生,因病確須休學治療者,按休學規定辦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學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或因居住遷移,經學生家長所在單位證明,家長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可由轉出地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將該生錄取通知和有關材料,發往轉入地的市或縣教育主管部門,由轉入地安排入學。

  第五條初中畢業生一般不得免試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級表彰的初中優秀學生,可免試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條普通高中班級學額應不超過56人(包括留級、轉學和復學生)。

  二、考試

  第七條學校要按普通高中課程計劃要求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考核分考試與考查兩種。

  第八條考核以平時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學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為,要嚴肅認真地對學生本人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行為習慣和社會實踐活動的表現以及遵守中學生行為規范、中學生守則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考試要以課程標準(教學大綱)為依據進行,同時重視對學生相關學科實驗操作能力的考查;體育考查著重考查學生的身體素質、身心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技術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九條改進考試方法,減少考試次數。每學期只舉行期末考試。高中畢業會考,由省統一組織進行。符合條件的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批其學生的畢業會考可由學校自行組織。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格檢查。

  第十條文化課考試成績一般實行百分制,考查成績采用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每學期的'各科成績按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平均計算。學期成績不及格的,于下學期開學前進行補考。學年成績,會考學科以會考成績為準,非會考學科按上、下兩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實施新課程改革后,考試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每學期都應寫學生操行評語,評語應由班主任負責,以《中學德育大綱》、《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視學生一學期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情況,以激勵為主,實事求是地肯定學生的優點和進步,同時指導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寫的評語要征求任課教師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可以對學生操行評定等級。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學生操行評為優秀、不合格者需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審定。

  操行評定結果(包括操行評語和操行等級)應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并記入學籍檔案。

  三、升級、留級、畢業、結業

  第十二條學生凡學年成績不及格的學科均應補考。學生補考后,考試有兩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試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兩科不及格,應予留級。高中階段留級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第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德、智、體考核合格,應準予按時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省統一管理;畢業證書均須蓋校長簽字章,騎縫加蓋學校公章;畢業證書由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驗印(在照片右下角加蓋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專用章);畢業證書存根加蓋校長簽字章,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學生畢業要從嚴掌握。高中畢業班學生須是畢業會考考試及考查(含補考)各科成績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方可畢業。對修業期滿不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不得留級重讀。

  第十五條學生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經考試確能達到高一年級水平者,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準予跳級,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提前報考高一級學校并被錄取的學生,或參加全國性學科競賽成績優異而被高一級學校錄取的學生,準予提前畢業,由學校提出報告,可以在校最后學年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四、獎勵、處分

  第十七條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先進集體,發給獎狀、以資鼓勵。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進步很大的學生,也應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學生守則,甚至擾亂社會治安的學生須視情節輕重和本人對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由司法機關處理。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后,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批準公布;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改正了錯誤或有顯著進步者,應由班主任提出,經班級評議、學校批準,及時或提前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學生的改過表現,應予鼓勵。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一般不予撤銷。

  第十九條學生受到獎勵、處分和撤銷處分,都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和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五、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借讀

  第二十條學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休學的,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校申請,由班主任核實后提出意見,經教導處審查,校長批準,發給休學證書,并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時間一般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同一學段,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班學生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高一級學校或轉入他校。

  第二十一條休學期滿后,須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期滿復學,須持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復學后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連續超過兩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學生意愿給予休學、留級或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須退學的應由學生本人持有關證明提出申請,報市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生在一個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月以上者可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十四條轉學須在新學期開學前進行,學期中一般不予辦理。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書面申請,經轉學學校同意后,在省轄市范圍內跨縣(市、區)轉學的,須經轉出、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跨市或省轉學的,須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根據學生情況和學校接收可能,將學生安排到相應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轉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嚴格控制。按同級示范學校方可互轉的原則,如轉出的學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轉入地的同級示范高中班級有空額方可接收。如要求轉入的示范高中班級學額已滿,應轉到一般中學。

  第二十五條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學生,學校應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匯總上報市、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民辦普通高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轉學與公辦普通高中學生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學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學籍所在學校就讀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借讀,借讀需由學籍所在學校和接收學校同意。借讀學生學籍由原學校管理。

  六、健全學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中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體質測試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登記卡、畢業生登記表等,作為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高中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轉學后,轉出學校應及時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或密封由學生自帶轉入學校。

  第三十條凡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畢業(結業)證書,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各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定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七、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省教育廳。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xx年9月1日起執行。xx年2月頒發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普通初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3

  為加強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教育局的有關規定和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轉學制度

  1、因家庭遷移,家長工作調動、部隊轉業復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的,應先與我校教務處聯系,開出接收證明后,再到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持家長調令、本人的市區居民戶口證明,學籍檔案到普教股辦理轉入手續。

  2、學生因家庭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出我校,應先向我校出具報告,交存接收學校開出的接收證,經班主任簽字,教務處負責人同意后,開出轉學證,再到普教股辦理轉出手續。

  3、轉入的學生,按有關規定在該年級學生學籍號末尾依次編定學籍號,并在備注欄注明轉人時間和轉出學校;轉出的學生,應及時注銷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轉出時間和轉入學校。學生轉出,初中生學籍卡片與學生隨轉。

  4、學生的轉人必須先辦手續后進校。

  二、休學、復學制度

  1、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具意見,教務主任審核同意后,報校長批準,取得休學證明后,方可休學。

  2、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學校應令其休學;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應勸其休學。

  3、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再辦一次休學手續,但連續休學只限兩次,如仍不能復學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4、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后方可復學。病休復學者,‘學校應審查住院結帳單和病愈證明。·不按規定辦理休學復學手續者,不能辦理學籍轉移手續。

  5、學生休學,其學籍應予注銷。待學生復學時在下一年級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學籍,并在備注欄注明休學、復學時間和原在班級。并交存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

  三、退學

  1、根據教育法規定,初中學生,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四、升級、留級、跳級制度

  1、每學年經過考核評定,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合格者,準予升級。

  2、初中學生原則上不能留級。

  五、學生獎勵、處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準則,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一次鑒定,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鑒定要客觀、中肯,要有利于學生進步。學生鑒定要上學籍大表,每期期終交教務處存查。

  2、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奮給予獎勵。

  ①、對學生的獎勵分單項獎’(優秀獎、二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學習標兵獎等。

  ②、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三好學生”。

  ③、學生干部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評為學校、縣級及縣級以上“優秀學生干部”。

  ④、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或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獎。

  ⑤、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應記人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3、對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給予適當的批評、處分。

  ①、對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

  ②、警告處分由德育處主任審批;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審批;留校察看須經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③、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撤消處分。

  ④、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應存人學生學籍檔案;撤消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籍檔案中退出,連同撤消處分的決定一起存人學校文書檔案。

  ⑤、學生不能給予開除處分。

  六、在籍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學后,以班為單位造好“新生基本情況”登記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冊”,及時報普教股。初中學生原則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轉班。

  2、按普教股給定的學籍號;每位新生依次編號,印制學、中學生學籍表和《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3、對每位在校學生的學籍資料嚴格保密,除上級主管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外,學籍管理員不得擅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學生的有關資料。

  七、畢業 結業

  畢業:學生在校學習達到以下要求者,準手畢業: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

  ③達到國家體育鍛煉合格標準;

  ④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畢業證書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教育局統一印制、驗印,學校頒發。

  結業: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其中由于文化成績不合格(含通過補考仍不合格者)而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下一年的畢業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用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學籍應及時注銷,并在備注欄注明時間。

  八、學籍管理員交接制度

  1、學籍管理員應相對固定,確因學校工作需要,需要調整的,需在年初決定安排,并優先安排原則性強、工作認真、懂計算機的同志擔任學籍管理員。

  2、學籍管理員異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內容主要有:各年級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名冊、轉入(轉出)學生清況、教師業務檔案等,并按圖書檔案管理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學籍管理員辦理異動交接手續時,在教務處主任指導下進行,并由教務主任簽字驗收。

  九、新生編班制度

  1、新生入學,應在開學前編班。

  2、新生編班應隨機,不分快慢班、重點班。

  3、新生編班由主管教學的副校長牽頭,教務處執行,并報校長審查。

  4、學生班級編定后,不得隨意變動。

  5、學生班級編定后,應按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定學生學號,學生學號在該學段不變。

  6、學生人學后,不得隨意更改姓名,必要時需經戶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同意并報普教股存檔方可更改。

  十、學籍管理評價制度

  1、學籍管理一年一評,評價時間在每年年底。

  2、學籍管理評價內容包括: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兩考成績冊、異動學生冊、轉人(出)學生情況。

  3、學籍管理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學籍、學歷、成績證明的發放手續,嚴格學生轉人(出)手續,對不按原則辦理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4、學籍管理員應認真、及時填報有關表冊,工作異動時要向承接人員辦好交接手續,并由教務主任驗收。

  5、學校每學期不定期檢查學籍管理情況兩次以上,并納入學籍管理員月工作評價,對年終評價不合格的,第二年進行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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