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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16 09:35:51 煒亮 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6篇)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

  1、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要遵循“五統一、一體現”的管理原則,即: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式樣、統一顏色、統一采購,體現公司的精神面貌。

  2、勞動保護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帶、防靜電工作服、防砸工作鞋、防毒面具、防光眼鏡、電焊工作服、電工絕緣鞋等。

  3、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書”即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以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與安全。嚴格按照規定發放,如遇特殊工程應及時上報并采購和發放。

  4、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達到其標準。

  5、職工不得對個人保護用品進行更換或添加裝飾物,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經常保養,確保其完好性。

  6、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應按勞保防護規定和現場安全要求穿戴勞保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者,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在施工中違反規定穿戴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糾正后方可上崗。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2

  為規范本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使其符合國家法健規定,達到要求,從而保護工人的勞動安全,保障員工的`職業衛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保護條例,公司為職工免費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堅持同工種、同條件、發放相同勞保用品的原則,不同工種要有所區別。

  3、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4、勞動保護用品每月發放一次,每月月初發放,所有員工到倉庫簽字領取。新進廠員工到達工作崗位前,公司為其備齊所有勞保用品。

  5、職工要保管好和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用作他用。

  6、因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經批準后,倉庫方可以發放。

  7、倉庫要建立勞保用品發放記錄。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3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采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4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并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書和安全標志。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必須保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準,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5

  一、采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確保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性能試驗、檢驗,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周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并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項目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性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7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審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后,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準后,辦理發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準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準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8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并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干凈并晾曬干。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9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噴煤車間全體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及發放。

  3.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職業危害配備的防護用品,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規定,需持有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七類:

  1、頭部防護類;

  2、呼吸器官防護類;

  3、眼面防護類;

  4、聽覺器官防護類;

  5、防護服裝類;

  6、手足防護類;

  7、防墜落類。

  4.職責

  4.1車間要積極配合集團安環部制定廠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發放標準。

  4.2車間負責對各班組上報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進行審核、登記并按時上報集團安環部。

  4.3車間負責制定本車間的勞保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負責本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登記、領取、發放、核實、等工作,按期將勞動防護用品發給職工。

  5、工作程序

  5.1.1車間勞動防護用品報料按標準制定計劃,并登記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員,經本車間主管主任批準,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審核、登記、簽字,并把人員報車間備案,經車間審核、簽字確認后,書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車間報料計劃電子版格式于每月10日前發至安全科,安全科審核、簽字后于15日之前發至集團安環部。若規定之日不能將報料計劃上報車間,由車間、勞保管理人員負全責。

  5.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車間接到廠部勞保發放的通知后,要按報料計劃到勞保庫房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5.2.2新入廠員工由車間勞保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協調開取證明后,到庫房領取。新員工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后發放,由分配后車間車間收取押金,新員工三個月以內退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押金不再退還,三個月以后憑押金條領取押金;如有其它車間調入或本車間內部調換的人員,必須出具原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證明。

  5.2.3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車間將對職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0

  為保障員工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合理使用勞動護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類勞動護品由公司統一購買并進行管理,由生產部、庫區集中發放,發放部門要建立個人領用卡(或檔案),領用者要在卡在簽名。

  二、購買勞動護品要本著實用、耐用的原則,切實起到保護職工健康的作用。

  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護品配備標準和時間發放。

  四、勞動護品是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的.維護品,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勞動護品,不得將勞動護品變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用特殊勞動護品時,使用單位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后配置。

  六、生產部根據崗位不同或崗位調整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靈活掌握發放崗位及標準。

  七、新入廠員工試用期滿后可享受勞動護品,離職或被辭退員工要將崗位固用勞動護品上交,辦好各項交接手續后方可離廠。

  八、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時行修改完善。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1

  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采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2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信息,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匯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3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江蘇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江蘇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后,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提前20天編制采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采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綜合部采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霉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霉。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志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于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于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征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后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于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并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4

  1、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各涉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本單位的所有工種和類別負責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后由相關部門采購并按規定發放,制定發放標準細表,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隨意更改發放標準、數量等。

  3、全體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保持清潔、整齊,樹立單位良好形象。各部門主管領導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行為,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4、對于因工作特殊或搶險、救災后,勞保用品損壞、丟失或失去其應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請,主管領導簽證,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提前報廢、補發或更換。

  5、采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在發放前要進行驗收,合格后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并建賬登記。

  6、庫房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凡規定以舊換新的物品,一定要交舊換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物品,按原價及應使用的年限折舊賠償。

  7、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每位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本單位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并按一定比例折價。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5

  一、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

  (一)礦區設專人采購勞動保護用品。

  (二)勞動保護用品采購人員必須到勞動保護用品專營商店進行采購礦用勞動保護用品。

  (三)勞動保護用品采購,必須按照本礦井的實際情況,按照計劃進行采購。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儲存。

  (一)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庫房中。

  (二)勞動保護用品要按大、中、小規格分類進行儲存。

  (三)建立勞動保護用品保管崗位責任制和有關賬簿齊全。

  三、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一)凡從事采場的`勞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二)按照規定使用的時間,及時更換勞動保護用品。

  (三)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賬、卡,做到入庫、發放賬、卡相符。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 16

  第一條為保證職工要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由分管行政的副總經理負責管理。

  第三條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由行政部負責

  第四條防護用品是保證職工安全與健康的輔助設施,供職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

  第五條當勞動條件或工種變更時,要依照制度予以相應調整,勞動護品隨工作崗位的不同而應當發放相適應的勞動護品。

  第六條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時,可視具體情況,發給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七條勞動保護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購,生產廠商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和特種芝保用品的生產經營資質。

  第八條采供過程中要驗明生產經營資質且具有國家統一的標準認證方可采購。

  第九條公司及各單位和管生產的領導和安全員,要經常檢查上崗人員防保用品使用情況,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教育。

  第十條指定專人管理防護用品工作,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標準或虛報冒領。

  第十一條凡新進入我公司的人員,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辦理領用上崗防護用品手續。

  第十二條行政部統一發放職工防護用品,各單位專管人員負責到安保部按期報領,工種一律按人勞部人事令為準,各單位自行變更的工種,一概不予發放。

  第十三條在本公司內崗位變動時,原發到個人手中的防護用品,如不適應新崗位的作業環境,應交回原崗位的防護用品,方可發放新崗位的防護用品,否則,不予發放。

  第十四條時調動生產崗位或外借、公傷、病假、事假、產假、停薪留職等休息一個月以上者,扣發當月的防護用品,如連續離崗三個月以上者,大件防護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應按離時間延長使用期限。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夏季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全公司人員一定數量的防暑降溫用品,發放時間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過期調入人員不予補發。

  第十六條新組建部門、新增設工種,新需用防護用品,本根據申請試發,再按實際作業狀況,隨時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公用防護用品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歸還,不得長期占有私用,更不準借調動之機將防護用品為已有。

  第十八條臨時工防護用品的發放,均以人勞部簽訂的臨時用工協議書為準,在扣除一定數量的押金后予以發放。

  第十九條職工到領用防護用品時,必須憑個人防護用品卡到所在部門領取,調換工種時,應將防護用品手冊隨工作關系轉到新單位。

  第二十條勞保護品在超過使用時間后,可視為報廢,職工可采用交舊領新的方式更換。

  第二十一條個人用的防護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丟失,原則上不予補發。如需補發須經車間簽注意見,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個人領用的防護用品,按規定如不交舊,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時,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過三分之一時,折款70%。使用期限超過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時,折款50%,使用期限滿四分之三,未滿使用期限時,折款30%。

  第二十三條因參加事故搶修等特殊作業,防護用品受到損壞而不能繼續使用時,應按實際情況補齊受損物品,但必須以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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