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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存款保險制度

時間:2023-03-07 13:29:37 毅霖 制度 我要投稿

解讀存款保險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讀存款保險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解讀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學術研究的文獻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有弊:

  存款保險的優勢在于能給儲戶信心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性,在防止銀行擠兌和金融風險蔓延上作用顯著。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付款箱”,而是一種保持金融穩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增強儲戶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夯實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銀行機構一旦發生倒閉,存款保險制度的存款清償機制可以增強儲戶資產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銀行危機肆意蔓延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也有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顯性存款保險體制下,由于儲戶存款保險受到保護,儲戶不必根據銀行資質來選擇存款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證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為儲戶選擇銀行的唯一標準。逆向選擇表現在經營更冒險的銀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夠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穩健經營的銀行反而會被市場淘汰。道德風險表現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銀行幾乎不會受到儲戶的監督,因而將大量信貸資產配置于高風險投資之中,以獲取高額的回報。

  但中國國情存在一定特殊性,與歐美情況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險制度實際上是將過去政府對存款隱性擔保顯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險的意義反而是為了打破剛性兌付,弱化政府擔保。可見,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的橋頭堡,對金融改革意義重大。

  從影響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會使得大額存款部分向經營穩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財、信托、保險產品分流。小行只能選擇將資產質量下沉、發展中間業務或者直接面對利差收窄的事實。

  二、存款保險制度設計:如何規避道德風險是核心

  存款保險制度條例,是圍繞著如何確定投保機構范圍、設定適當的保險限額、合理融資設計和存款保險定價以竟可能發揮存款保險優勢,規避道德風險展開的。

  投保金融機構范圍是全覆蓋。從條例看,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存款保險的投保機構將做到全部覆蓋。

  建立存款保險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儲戶的利益,而沒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險制度很難切實保障儲戶的利益。四大國有銀行存款占據整個銀行體系的半壁江山,沒有四大行的參與很難籌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險基金,無法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處理銀行危機的能力。如果僅將特定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比如僅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公司。但專門針對其他銀行建立存款保險會向市場發出不利的信號,儲戶會認為該類銀行經營風險較大才選擇被存款保險制度庇護。

  所有的銀行都被強制納入存款保險體系,經營穩健的銀行就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存款保險公司也能籌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眾對存款保險的信心。

  儲戶存款賬戶是限額保險。所謂限額保險,即是確定存款賠付的上限。從條例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和國際經驗一樣,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6.2147, 0.0062,0.10%)50萬元。

  但50萬元的賠付標準可能對儲戶過度“保險”。中國人均GDP約為4.2萬元,國際上主要國家最高保險限額約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該指標在亞洲的平均數為4.5。考慮到通貨膨脹因素和中國直接融資的發展在全球范圍內相對滯后,按照6估計,合理的中國保險限額約為20-25萬元左右。根據央行[微博]數據,50萬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此外,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破產,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接盤”,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儲戶利益,若賠付限額太低,恐引發存款從中小金融機構大量流出,立即引發金融風險,更高的賠付上限也是為中小金融機構和日后的民營銀行發展挪騰更大的空間。弊:補貼了經營激進的銀行,引發逆向選擇。此外,全額保險或過高的限額保險也弱化了儲戶和金融機構風險自擔的市場化約束,易引發道德風險。

  當然,正如條例所說,最高保險限額并非一直不變。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均GDP規模和最高保險限額能夠覆蓋的存款賬戶比例是不斷變化的。另一方面,銀行危機期間,政府會考慮暫時性擴大最高保險限額以增強公眾對銀行的信心。

  存款保險公司資金來源是由投保金融機構出資。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來源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出資,或者由中央銀行提供再貸款;第二類是向投保的金融機構融資,比如通過征收保費或由存款保險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等。

  從條例上看,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的范圍為: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主要以投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為主。

  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會使得存款保險制度將風險轉移給納稅人,投保的金融機構無須為其高風險經營導致的失敗付出額外成本,引發道德風險。而來源于投保金融機構的融資安排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運營成本,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的形成硬約束。

  當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觀。從國際經驗看,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還是選擇了政府融資與投保金融機構融資結合的混合融資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資有助于提高公眾信心,減少擠兌風險,此外,政府出資的存款保險公司在特殊時期會有足額的資金保障儲戶存款的償付,防止危機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之初,為了避免金融機構面臨太大的經營壓力,央行可能會提供流動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準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險費率是差別費率。所謂單一保費制度就是對所有投保的金融機構都采用統一的保費水平。而差別費率機制,是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特征收差異保費。

  從條例上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將采用差別費率。第九條指出,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預計我國會推出以基于風險的(可能的監管指標是資本充足率)差額費率。有兩種類別差別費率機制:一類是基于投保銀行類別簡單確定差別費率,比如對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確定不同的費率;另一類是根據資本充足率或多種監管指標設計的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前者還是沒有消除道德風險問題,同一類別的銀行的風險和資質區別較大,仍會導致同一類別內的“好”的銀行補貼“壞”的銀行;后者為投保銀行穩健經營提供了正向激勵,對投保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行為形成約束。

  但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風險高的投保金融機構將承擔過多成本,可能使該金融機構經營加劇惡化。另一方面,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穩定性,在銀行業繁榮發展時自動減少保費,而在銀行業低迷與危機時自動增加保費。

  賠付時間限定為7個工作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比原來征求意見稿中的“及時”更為明確,儲戶更加放心。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后續影響

  對銀行利潤的影響。2014年年底,商業銀行凈利潤總計為1.5萬億元,我們測算的一般性存款余額約為105萬億元,稅率以25%計。若平均費率在0.04%-0.08%的區間,對整個銀行業的凈利潤影響約為2.5%-5%。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額較大,因此,繳納保費對銀行利潤有一定沖擊。

  對不同金融機構的影響。存款保險從隱性到顯性,實際上增大了存款風險,大額存款可能會流向國有銀行,中小銀行會負債成本上升,但50萬的賠付上限還是為日后的民營銀行的推出和發展挪騰了空間。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和未來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深耕資產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業的銀行會受益。

  對股市和債市的影響。在其他條件既定的情況下,短期對股市偏多(銀行股除外),對債市偏空。

  對債市來說,首先,不存在存款保險公司成立,有了更多配債資金一說。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源于銀行的超儲,如果央行無降準或其他寬松措施應對,那么只是發生超儲轉移,不存在配債資金增多的邏輯。

  當然,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預示著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在經濟總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場化意味著銀行行業內競爭加劇,負債成本上升,倒逼整個金融機構風險偏好向上,金融機構會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資產,對利率短期是利空。

  如果單論銀行股,不一定是利好。存款保險制度并沒有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但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險制度將存款擔保由隱性變為顯性,大戶對存款僅部分擔保的擔憂反而會抬高小行負債成本,銀行負債端成本競爭加劇導致息差收窄。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需要銀行繳納保費,有點類似提高存款準備金,對銀行凈利潤會產生負向沖擊。

  對整體股市來說,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非銀金融機構,或使部分存款轉而流入保險、券商等非銀機構,對于原先的儲蓄大戶,會將部分資金配置于理財產品、股票和信托產品。從這點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股市增量資金入場。

  拓展:存款保險制度

  (一)我國現階段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證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對中小儲戶存款的有效保護,防止個別銀行擠兌而引發金融恐慌,動搖整個銀行系統的穩定,從而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系統的穩定運行。我國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設置、與政府的關系以及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從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現狀和銀行業改革發展看,要求我國盡快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新的金融穩定機制。

  1、現行隱形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

  我國現行的隱含的擔保形式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1)不利于中小銀行的公平競爭。

  在金融體系內,大銀行的倒閉會比小銀行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更大,各國政府一般總會避免這類銀行的倒閉(即為“大而不倒政策”)。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的競爭局面。

  (2)加大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成本。

  隱性存款保險沒有事先的“游戲規則”,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因而具有隨意性和臨時性。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增加了國家財政的負擔。

  (3)不利于有問題銀行的合理處置。

  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靈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就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手段。比如:讓好銀行競價收購有問題銀行并承擔其存款債務,存款保險公司可提供額外的資金彌補損失;或替換有問題銀行的高層領導等方式來扭轉經營局面,促使銀行的健康發展。

  (4)隱性存款保護帶來了更大的道德風險。

  因為有國家這一強大的后盾作支持,儲戶相信銀行虧損后,政府不會坐視不管,因而導致存款者在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同時也會使受隱形存款保護銀行自我約束的內在動力更加弱化。我國已經加入了wto,隨著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的大批進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合約,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結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更大的風險,因此實現從隱性向顯性的過渡,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2、我國金融經濟環境對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

  (1)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防范金融風險

  近年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我國金融機構時有倒閉。如: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和廣州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關閉事件,打破了我國銀行不會倒閉的神話。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一家經營差的銀行倒閉,很可能會引起其他存款人的恐慌,進而導致體系性的融危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增強公眾對銀行及金融制度的信心,從而避免擠兌風潮,減少銀行破產的社會影響,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起到金融風險“消化器”作用,同時也穩定了銀行的資金來源。

  (2)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社會安定

  儲蓄一直是我國城鄉居民首選的金融投資方式,家庭財產中占有很大比例,據國家統計局的調查,2014年儲蓄占家庭財產的24.5%,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至2014年3月底,我國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達31.83萬億元,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15.28萬億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金融進構內在的不穩定性,必然會出現倒閉破產問題,尤其是隨著我國金融業的不斷開放,競爭的加劇會使得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倒閉造成無數存款人的權益化為烏有而得不到補償的化,勢必造成嚴重的社會紊亂,危及國家安全。因此,客觀上需要建立社會性的存款保障體系。

  (3)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創建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我國銀行業當前呈現出金融資產高度集中于四大國有銀行,銀行和公眾對國家信用嚴重依賴等特點,以中小銀行為主的非國有銀行很不發達。建立一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淡化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優勢,促進競爭的公平。同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為金融監管果斷采取措施解除后顧之憂,從而有利于促進效率差的金融機構退出金融體系,有利于提高銀行業的整體效率。存款保險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則,為中小銀行提供了一個與國有大銀行公平競爭的環境。

  (4)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中國加入wto之后,將逐步開放金融領域。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2014年底外資銀行將獲準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地域和客戶限制將取消,我國銀行業接近全方位開放。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銀行,資金雄厚、經驗豐富、人才濟濟、國際籌資能力強、籌資成本低,這將對國內銀行造成很大的沖擊,這種沖擊對于得不到政府隱性存款擔保的中小金融機構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國家信用支持的國有銀行也面臨嚴峻挑戰。同時,國民待遇原則也與不為外資銀行提供同樣的隱性存款擔保相矛盾。另外為了消除國內居民的疑慮,防止國內銀行的不正當競爭,外資銀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變國家信用為商業信用,應對外資銀行的競爭是中國加入wto的需要。

  (5)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的需要

  我國自建立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構成的二元銀行體制后,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專司其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職能。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舊體制及新舊體制摩擦時期積累的歷史遺留問題及經濟金融包袱集中背負在金融機構身上,且逐漸暴露出來。為解決這些歷史包袱和風險問題,我國的金融監管實施上僅僅是一種救助型監管。作為金融監管者,同時又是最后貸款人的中國人民銀行,在處置金融風險時,不僅要實施包括市場退出在內的金融監管措施,而且要幫助解決頭寸不足、危機救助,甚至關閉清盤時債務清償的資金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常常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監管職能時,對于嚴重違規經營、風險巨大、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責令退出市場;另一方面,機構的市場退出又倒逼中央銀行拿錢保兌付。要使中國人民銀行從這兩難選擇中擺脫出來,必須建立風險機構處置的承接機制,也就是存款保險制度。

  3、我國銀行業改革的需要

  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經全面啟動。2014年底,國務院決定選擇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股份制改革的試點,并動用450億美元國家外匯儲備向兩家銀行注資,補充實施股份制改造所需的資本金。2014年4月,匯金公司又向中國工商銀行注資150億美元。雖然政府可以向四大銀行注資,但是,如果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四大銀行仍然缺乏風險管理的壓力,會繼續擴大成本,而不是提高效率,還會有新的不良資產產生,將壓力繼續轉嫁給納稅人承擔,這樣也不利于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因此,只有建立存款保險

  制度,由銀行自己承擔高成本、低效率的風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才能抑制道德風險,優化其資產組成,增加其市場競爭力,同時也可以在銀行發生危機的時候,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救助,緩解央行最后貸款人的壓力,避免大量發行貨幣造成通貨膨脹的危機。

  另外,目前農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個省(市)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至其他21個省(區、市)。從試點情況看,改革后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資本多來自農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等民間成分。改革全面推開后,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數仍將保持在一萬余家。由于信用風險、內控機制和監管手段等因素,農村信用社出現倒閉肯定是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二)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根據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前提條件,分析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經濟環境。

  1、多元化銀行機構己初具規模,為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莫定基礎。我國建立了種類齊全、機構眾多的銀行業組織體系,除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正處于企業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是相互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遵守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律。

  2、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和金融法規建設,為銀行公平參于市場競爭和獨立承擔市場風險創造了條件,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奠定了基礎。一是銀行經營自主權加強,以追求利潤最大化和降低經營風險為目標來營運資金;二是銀行自負盈虧的財務體制已初具雛形;三是信貸管理體制有了較大改革,推進了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信貸風險管理;四是先后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破產法》、《貸款通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等一系列法規,為銀行依法經營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觀經濟政策不斷完善,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環境。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產品種類的豐富,使得人們的風險意識不斷增強,存款保險的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

  4、銀行破產倒閉的出現,使存款保險制度有了產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國銀行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被關閉以來,中國農村信托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中國新技術創業技術公司被相繼清盤。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戰略性任務。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擴大開放的緊迫要求。同時,也正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機構市場化運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提供了經濟基礎。因此,我們不應該對存款保險制度持有可有可無的態度,而是應將他作為構建中國金融安全網的一項重大舉措。當然,要使存款保險制度在能中國更好地發揮其職能,我們還應該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體系,加強法制建設,創造更好的宏觀經濟環境。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單純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國的實踐中,存款保險機構不但對存款人的存款進行賠償,而且還對投保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和對問題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援助等,其職能朝著復合化的方向發展,歸納起來存款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積極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對于銀行來說處于弱勢的地位,在市場機制自發作用下,存款人難以做到自我保護,而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他們特別是小額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即使銀行破產倒閉,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補償。

  2、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兩道防線:一是對陷人困境的金融機構實施資金救援;二是可以動用保險基金進行及時、科學的現金賠償,將對存款人的損害降到最低限度,保護市場退出的平穩性。

  3、穩定貨幣制度。

  由于存款保險基金是一筆事先提取、長期積累的防范風險補償損失的專用基金,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不會導致中央銀行為了承擔最后貸款人救助者的責任而采取增發基礎貨幣措施,從而影響幣值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使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從而有利于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實現了外部監管與銀行內在特質的協調統一。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5、減輕政府或中央銀行在銀行倒閉中承擔的風險。

  如果一家銀行倒閉,特別是大銀行倒閉,沒有一個機構承擔向存款人進行賠償支付的責任,社會公眾一方面會沖擊銀行和政府,請求政府解決他們的存款支取問題,另一方面就是擠兌在其他銀行的存款,導致整個銀行體系動蕩。這時政府或者拿納稅人的錢保支付或者讓中央銀行發行鈔票保支付。而設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倒閉銀行的債務由存款保險機構來支付,可大大減輕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壓力,使央行的貨幣政策少受干擾。由于存款保險基金是一筆事先提取、長期積累的防范風險補償損失的專用基金,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不會導致中央銀行為了承擔最后貸款人救助者的責任而采取增發基礎貨幣措施,從而影響幣值的穩定。存款保險制度使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壓力得到緩解,從而有利于貨幣政策實施的獨立性、有效性。

  6、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競爭。

  目前,我國眾多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已日益激烈,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內金融業還要接受國際競爭的挑戰,優勝劣汰在所難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在金融體系中建立一個競爭機制和破產機制,使得個別銀行在經營不利時可順利退出,又不會損害到廣大儲戶利益,為激烈的金融競爭提供了安全保護。

  (四)存款保險制度的局限性

  盡管存款保險制度有諸多的好處,但存款保險制度本身是一把雙刃劍,在各個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也比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問題。

  1、逆向選擇。

  逆向選擇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交易,往往最積極尋求交易并最可能被選中。逆選擇發生在達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為。在存款保險中指的是偏好風險或風險大的銀行積極投保,而安全穩健的銀行不愿意投保。特別是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制度中,受保險的銀行逆向選擇問題非常突出:當不實行風險定價時,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銀行退出,而問題銀行留下,從而導致保險費提高,又會有新的一輪退出產生,最后留在存款保險體系中的銀行可想而知是經營狀況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險制度本身難以維持。或者在成員機構(特別是大銀行)發生危機的初期,監管機構在當前利益的驅動下,或迫于政治壓力,往往會對某些銀行采取寬容的、采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錯失了穩妥處理問題銀行的良機。

  2、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指在不同的交易過程中,從事交易活動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的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是事后的非對稱信息引起的。具體到存款保險制度來說,存款保險制度這一制度安排,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在存款人――投保銀行――存款保險機構這三方面都可能產生道德風險。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中最終的受益人是存款人,當存款人確知存款被保證兌付,就會失去對銀行進行謹慎選擇、監督的積極性,市場自身的監督機制隨之消失。這會激化銀行管理者的風險偏好。

  (2)投保銀行方面:銀行的經營管理者,在簽訂存款保險合約獲得對存款人的支付保證后,尤其是保險制度采取單一保費率時,銀行繳納的保費與該行資金運用風險沒有掛鉤,加之沒有來自存款者的監督和約束,銀行受高收益的驅動勢必選擇高風險投資,這種道德風險增加了銀行破產的可能性。

  (3)存款保險部門方面:存款保險部門可能有監管寬容的道德風險,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蓋推遲處理銀行的問題,或通過政府資金的注入使問題銀行在該監管人的任期內不會破產,或在考慮整個銀行業的利益而忽略了對個別銀行的處理,從而難以正確地履行監管職責,導致風險不斷累積,由此加大解決問題要付出的代價,最終損害整體經濟利益。

  (五)存款保險制度的特征

  雖然存款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但是其構成和特性與商業保險又有共通之處。存款保險也是由存款保險主體,存款保險的客體和存款保險合同這三要素組成。存款保險同樣具有行為的法定性、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時期的有限性、結果的損益性、機構的壟斷性、標的的同質性等商業保險的特征。但存款保險標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決定了它與商業保險在許多方面仍有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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