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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黨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
取得了黨籍,是一個人從組織上被承認為黨員的依據。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勸退出黨、除名、自行脫黨、不予登記、開除黨籍的,就失去了黨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開除黨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開除黨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
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一種紀律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拓展內容:
根據《黨章》第九條的規定,對有以下三種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
①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②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③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四條列舉了5種情形,分別是
①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除名;
②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③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④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
⑤……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此種情形實際上屬于《黨章》第九條中提到的“自行脫黨者除名”的情形。故,7種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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