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理論與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保護
隨著社會實踐的進步的不斷地發展變化行政管理的對象也在發生變化,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合法行政理論與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保護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一、法治的基本原則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全面依法治國總目標的提出,將極大地促進我國法治化進程。保證依法治國總目標的順利實現,首先在理解法治化內涵的基礎上,在實踐中嚴格按照法制化的原則開展實際工作。堅持合法性的原則、法的安定性原則,堅持行政裁量以及行政自我約束的原則。
(一)法治:合法性原則與其他原則
法治是現階段我國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作為實施行政管理主體機關,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于法有據的原則,行政行為絕不能出現執法違法的荒誕情形。從外在形式上講法治則需要求各行政機關一定要滿足在法律規定允許范圍內對規定的權力進行使用,一旦行政機關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毫無疑問會被視為無效或被撤銷。在事后行政行為不能撤銷的唯一情形是這個行為合法有效,而且行政行為受益人在他預期范圍內已經有所行動。行政行為一旦被證明了他的非法性,無論發生了何種預期行為,這一行為隨時會被撤銷,否則的話依法行政將失去依托和權威性,最終也將失去其合法性。
違法行政行為產生的合法預期,隨著違法行政行為合法預期的出現,將會導致行政機關法外行政、擴張管轄權的違法行為,這是為形式主義的依法行政所不容的。但是,"不承認違法行政行為可以產生合法預期將會導致無辜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獨自承擔違法行為的所有后果。于是,在1956年一項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在歐洲某些國家如德國的某些行政法院,在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非法行政行為的受益人的合法預期之間二者存在沖突的時候,首先要肯定二者都會得到憲法的保護,自身價值得以實現,因此它們之間矛盾的解決和克服使利益平衡程序的介入顯得尤為重要。這樣一種模式在國外得到認可,是憲法的內在需求也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需求。
(二)法治與法的安定性原則
人類生活需要社會秩序的維護。"歷史表明:凡是在人類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的地方,他們都曾力圖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也曾試圖尋找某種適于生存的秩序。這種要求建立社會生活有序模式的傾向,絕不是人類所做的一種任意武斷或違背自然的努力。"秩序深刻的影響著人類的生活,在社會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一方面由于連續性是人的一種社會傾向,已經被證明令人滿意的經驗希望在社會實踐中能夠不斷的加以利用。另一方面針對某些社會情形以及自然現象,在人們的在內心深處會很自然地產生本能的排斥,甚至是對抗。面對這種復雜甚至是極端的情況,杜絕因這種極端行為而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思考問題。
在法治國家,公民應當知道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但是法的安定性并非指法律不可以變動性,是指不能任意廢除或變更,使法律不具備可預見性的功能。"縱廢止或變更,應當繼續更好的維護人民對于舊法律狀態存續性的信賴和認可,并避免以后破壞人民的法律基礎。此時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產生關聯性,具體個案大都出現在法律廢止、變更溯及既往之問題上".
(三)法治與行政裁量、行政自我拘束
法治的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開展等法治行為的實踐并不是以控制行政機關的"柔韌"性為代價的。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因為受民主法治思想的影響,有人質疑行政行為的自我監督還會有真正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嗎?答案是肯定的。畢竟全部社會實踐行為付諸語法律規定的范疇之內,顯然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這樣的直接后果就是將導致行政裁量領域的大量存在。然而,行政自我拘束突出的是基于行政機關自身制定的規范、做出的決策乃至實施的行為措施都具有約束性。這些規范、決策等都是在以往的案件中在行政主體的明示或暗示形式中顯現出來的。
隨著社會實踐的進步的不斷地發展變化行政管理的對象也在發生變化,依據行政主體自我的判斷規范、決策等將來隨量變的積累也有可能發生根本性改變,變為其他相關的規范、決策等。即使是作為裁量基準的行政機關內部規則,也是可行的;但那些對一些規范作出解釋的行政機關內部規則,就不再適用此原則。
因為,當代法治國家里,是憲法將法律的最終解釋權給予法院,一旦承認其他行政機關的解釋權,將嚴重破壞法院所具備的最終解釋權限。堅持憲法上平等原則以及行政合法性均是對憲法原理的維護。按照行政自我拘束的規定,也會出現在在依據現有原則的基礎上并結合其他相關原則,依法作出對原來定性為違法的行政行為的規定,給予撤銷的決定;如果出現行為的本身是具有違法的行政決定,那么依照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規定則不能對其給予撤銷,必須維持原有的判定。
二、合法行政理論與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
合法行政理論主要是用以對行政執法實踐中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評判,為合法性的衡量提供科學依據。對行政行為的造成的結果提供可行性法理評判。違法行政行為是行政行為的負面產物,分析其產生的理論根源,是有益于合法行政行為的制定。
(一)合法行政理論
依法行政理論對于熱衷于形式意義上的的人們而言是有所擔憂的,對違法的行政行為會產生何種后果也會產生質疑。針對合法預期的保護會導致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擴張自己的權力,合法預期的直接后果就是行政機關權力的不斷擴展;二是相對人不當得利,合法預期的另一后果就是對行為相對人造成的不利影響。針對以上兩種情況的出現,如果對個人的預期不加以保護的話將會嚴重影響合法行政理論以及合法預期的作用的發揮。
"合法性不是絕對的,它是但也只是法治的一個重要部分。為了使個人能夠安排其生活,法治原則還要求法律內容確定,并且有可預見性。"在20世紀歐洲的一些國家,比如英國,人們一直堅持這么一種看法也就是,越權原則優先于個人預期的原則,否則的話行政機關權利將得不能夠到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同樣,如果法律不能拘束和控制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一旦越權行為得不到有效控制和監督,那么就將直接導致行政機關很難收回之前做出的行政裁定,將會導致行政機關不能根據千變萬化的客觀實踐更好的發展完善策略。此外相對于越權行為所固有的承諾,行政機關必須按照事前承諾的實際情況承諾事實,去認真履行使命,科學維護相對人的預期,在實踐的過程中可能還會涉及到行為第三方的利益保護的難題,涉事的第三方也許不可能甚至連提出自己觀點和維護自身切身利益的能力都沒有。比如現在的英國就對此現象的了解,做出了新的解釋和發展。違法行政行為所引發的預期如果不予以保護及緊急處理的話,將直接導致產生嚴重行政違法的后果。
(二)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
違法行政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的的過程中違反行政法規的現象,比如經常出現的職權濫用、適法錯誤等。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是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合乎法律規定的預測。針對此行為,在現階段要加強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有益于法治理念的樹立,和社會行為的規范,減少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違法行政的合法性預期是對違法行政行為結果的評判,此行為應當加強有助于違法行政行為的再發生和違法行政行為的持續擴展,減緩社會危害,創造和諧法治環境。但是如果對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不予保護的話,并不能有效達到預防違法行為、減少越權行為的目的。
因此加強對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適當的干涉,才能更好的發揮其在行政行為的作用。違法行政行為之所以不斷的發生發生,原因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相對人身上還是在行政主體上,缺乏合法的行政執法的理念,就直接導致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其行為失范直接造成違法行政的行為。再者就是行政機關的決策超越法定權限,即越權執法,也是導致違法行政的另外一個直接原因。其原因歸根結底也是缺乏合法行政執法理念造成的,不清晰執法環境、權力范圍即適法范圍,造成適法錯誤,形成違法行政。因此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權運作十分復雜的社會實踐中,唯有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行政執法理念教育和抒緩法律與行政機關權限,有效減少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以及對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做出合法的.評判。
三、行政行為的效力理論與合法預期保護
行政行為的五種效力理論,是對行政行為的作用的解讀,促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延續,能夠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行政行為發生。行政行為效力的評定標準是隨著法治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得到完善。其標準同合法預期保護之間也存在密切的行為聯系。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理論
一般意義上認為,行政行為具備以下五種效力:首先是拘束力。行政行為一旦付諸于實施,不僅行政管理相對人甚至國家機關、其他公民均必須承認其形式上存在的意義。這也便形成了行政行為的強制拘束力;其實也就是公定力。又被稱作有效性推定,一般意義上是指法律實施過程中行政行為就算發生違法行為,在法律法規上依舊擁有其有效的拘束力,用以約束相關人員的行為。
它不同于私人的意愿的表達,它將作為行政權主體的行政機關對法律的執行,其權威來源于法律;第三,執行力。主要是指行為對法律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在實踐中的落實情況,是對約束力和公定力的具體實施;第四,不可爭訟力。行政行為的不可爭訟力主要集中在某些方面限制行為人爭訟的權利,主要集中在維護國家、集體安全的領域;第五,不可變更力。行政行為的不可變更力,是指有權機關一旦就爭訟裁決行為等作出判斷,自己便不能依職權撤銷、變更該判斷的效力。
(二)行政行為效力的判定基準及其與合法預期保護的關系
行政行為具有效力的基礎是效性確立的基礎上產生的。目前學術理論界普遍認為,一般性共有的瑕疵是撤銷的最主要原因,而過于重大的瑕疵反而反而顯得無力。亦可簡言之,行政行為具備公定力,即使存有瑕疵不管是明顯的還是微小的都是具備公定力的能力。在有權限的國家機關正式撤銷前,以有效行為處理。
這是因為,評判行政行為的瑕疵,以及瑕疵的多少是依據專業技術的評判為標準,若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各自的判斷尺度來衡量,所以說這樣能對具體行政行為有很大影響,主要是針對實效性的發揮而言,有很大的不利性。一但行政機關遇到這樣的問題,不論是怎么種情況,它都是非常棘手的困難。這樣將讓行政管理不會很好的繼續下去,會出現很多障礙,如果行政行為在運行當中違反了它所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時候,嚴重者它違背了事實,如果這種行為達到很嚴重的程度時候,就不用等到國家法律機關的判定,就可以認定這種行政行為沒有效力,"確定明顯瑕疵的標準是一個典型的理智的公民的認識。"作為行政行為是否有效,這種唯一標準,并不完全依賴于其自身行為的合法性,相對人是否提前得到了通知,同時還與各行政機關是否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有關。
對合法預期保護的法理問題的研究以及對違法行政行為合法預期的分析,有益于現階段全面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依法治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的重大舉措。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順利實現貢獻法治力量,加強自身法治思維、完善法治觀念、踐行法治行為。
參考文獻:
[1]Berlin72DVB1.1957.
[2][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3]李震山."論行政損失補償責任".載應松年主編.《海峽兩岸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實錄2004年.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印,2005年版.
[4]J.Rawls,ATheoryofJustice,ClarendonPress,1972.
[5][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高家偉譯。《行政法學總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合法行政理論與違法行政的合法預期保護】相關文章:
3.素描的線面結合法
4.民間融資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