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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時間:2022-07-26 12:29:04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通用7篇)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是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怎么寫論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通用7篇)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1

  法學的研究方法就是為探尋法學和法律的內在規律,為表達法學學術觀點而運用的視角和手段。西方和中國的法學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法學的研究方法,在現代,首先重要的是對研究方法所屬的母體——"法學"進行界定,這樣,"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順地有所作為。

  關于辦法一詞,我們并不生疏。在工作中,我們要留意工作辦法;在學習中,我們要講求學習辦法;在科學研討中,我們更要運用研討辦法。那么何謂辦法?從普通的意義上說,辦法就是人類在改造世界和改造本身的理論活動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這種方式包括肉體和物質兩個層面的內容。所謂辦法論是指某一科學范疇中各種詳細的研討辦法的匯合。辦法論關于學科的研討特別重要;科學、正確的辦法,不但有利于研討,而且會使研討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學研討中,我們又采取什么樣的辦法論?

  一、法學辦法論釋義

  所謂法學辦法論,指的是法學研討中所運用的各種辦法以及對這些辦法所作的理論闡釋。在廣義上,法學研討辦法指的是在法學研討和理論的過程中人們所采用的各種辦法;既包括學者們在法學理論研討中所運用的辦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處置過程中所運用的特定辦法。在狹義上,法學研討辦法僅指后者,也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在運用法律處置案件時采用的辦法。

  二、法學辦法論的根本準繩

  辦法論的準繩在辦法論的體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這些準繩是我們認識問題、剖析問題、處置問題的動身點和思緒。關于法學研討而言,我們所堅持的辦法論準繩有以下幾點。

  1、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討,必需堅持腳踏實地的思想道路。“實事”就是客觀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討。在停止法學理論研討和法制建立時,腳踏實地的思想道路請求我們做學問、搞研討時必需從客觀實踐動身、從我國的國情動身,而不能憑客觀臆斷。

  2、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討,必需堅持社會存在決議社會認識的唯物論觀念。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筑是有一定的經濟根底作為支撐的。因而,在法學研討中,我們必需分離社會經濟條件和經濟情況來研討各種法律現象,否則就不能解釋法的相關理論。

  3、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討,必需堅持社會現象的普遍聯絡和互相作用的觀念。在馬克思主義看來,物質生活的消費方式從基本上決議了社會開展的根本相貌。在研討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必需把法律置于繽紛復雜的社會生活中,經過其與各種社會現象的互相聯絡來研討法律,從而把握其實質和開展規律;而不是將其與社會生活孤立和割裂開來。

  4、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討,必需堅持社會歷史的開展觀念。依照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整個世界是運動和開展的,人類社會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會生活在不時變化,我們的法律也應適時地做出調整來應對這種變化。在法學研討中特別要用開展的目光來認識和剖析各種法律現象。

  三、法學研討的根本辦法

  在法學研討的辦法論體系中,法學家們所運用的辦法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眾多詳細的研討辦法中,有一些辦法在法律現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討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同時在法學各分支學科的研討中也被普遍適用。這些辦法被稱之為法學研討的根本辦法。

  1、階級剖析辦法。階級剖析辦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念去察看和剖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辦法。在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討中,階級剖析辦法占有重要位置,其在法學研討中也被普遍應用。人們普遍以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經過權益義務的設定來調整利益分配、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作為法學的根本辦法,階級剖析法為法學理論研討提供了行動指南,同時也為法制理論提供了理論參照。

  2、價值剖析辦法。所謂價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理論活動的目的和動機的表現。在法學理論的文獻中,價值經常被定義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妙的事物。價值剖析辦法就是經過對社會現象價值屬性停止認知和評價的辦法,對一定的社會價值或理想予以提醒、批判或確證。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標準體系,從終極的意義上說,它自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為了一定價值的完成。

  3、實證剖析辦法。實證剖析辦法是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歷事實的察看為根底來樹立和檢驗學問性命題的各種辦法的總稱。實證剖析辦法之所以是法學的根本辦法,就在于法學的一個根本任務是提醒法的實然狀態,即答復法在實踐上是怎樣的。法學之所以是一門獨立的學科,就是由于在相當大的水平上關于這類“法律實然”問題的處理,只要經過嚴厲的特地鍛煉并借助于特定的實證剖析辦法,才干做出精確的答復。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2

  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需要更多的法學人才。本文認為,法學教育,應該不只是傳授法學知識,更應該在培養法律信仰,提高全社會的法律觀念,促進法治化進程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但是,長期以來“重理論、輕實踐”的法學教育培養出來的學生,普遍存在著眼高手低,實踐能力差等問題,實在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目前,普通民辦高校普遍的開設了法學專業,但多數民辦高校法學專業師資力量較薄弱,教師的知識結構也存在問題,而且教學方式單一,缺乏必要的實踐課,使得民辦高校的法學教育質量不高。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認為,應豐富法學教師的知識結構,提高其知識層次;改變固有的教學方式,提倡靈活多樣,增加實踐課,開展案例教學,幫助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為社會培養合格的法學人才。

  一、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普通民辦高校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一支生力軍。由于普通民辦高校的辦學經費緊張,教師的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與公辦高職院校有一定差距,部分青年骨干教師離職,給學校造成損失,影響教學質量。我國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呈上升趨勢,于是各個普通民辦高校為了滿足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不論是否具備師資條件也都紛紛開設了法學專業。但是,近年來,法學專業的學生就業情況不容樂觀,除就業觀念及用人制度存在問題外,法學專業學生的質量不高也是一個重要原因。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剛畢業的學生,不會做開庭記錄,不會制作司法文書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除學生自身的原因外,主要是法學教學方面存在著以下的問題:

  (一)普通民辦高校采用的是純粹的講授方式,缺乏必要的實踐教學

  多數普通民辦高校法學專業的教學計劃中未安排實踐課程。法學專業是一門操縱性很強的學科,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多數將來要從事法律實踐工作,單純的理論講授必然造成學生們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對學生日后的工作不利,也很難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這必然影響我國司法改革中公正與效率原則的實現。

  (二)普通民辦高校教學方法刻板僵化,缺乏實踐案例的分析與前沿問題的探討

  多數民辦高校的法學教師是返聘的一些老教師,教學中至今仍采用滿堂灌式的授課,既不提問,也不列舉案例進行分析。還有部分民辦高校的教師跨專業授課的現象較普遍,教師對教材的深度掌握不夠,必然造成學生吃夾生飯,更無法涉及專業的前沿問題。有些民辦高校的教學設備不齊全,未采用多媒體授課,涉及實際操作的問題就更不好解決。加之一些民辦高校不組織專業對口的畢業實習,而是安排假期由學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不論實習情況如何,實習單位都出具評價較高的實習鑒定,使得重要的實習環節流于形式。

  (三)普通民辦高校教師能力和意愿的欠缺,缺乏必要的實踐操作能力

  筆者認為,法學是社會科學中的綜合學科,它要求法學專業的教師應具備一定的哲學、經濟學、史學及豐富的中國古代文化知識。法學教育的作用在于要與一定時期的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同步,并能夠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違法問題,維持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法學專業的課程一般涉及哲學、經濟學、史學和人文科學的專業問題,尤其是私法領域涉及相當多的經濟學知識,教師缺乏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一方面對涉及相關學科的專業問題無法講清,影響學生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影響教師自身的發展和提高。另外,法學教師缺乏必要的實際操作經驗,也是其講課不夠生動,不能抓住學生的注意力,導致教學質量下降的又一原因。法學各專業的課程中,除少數基礎課外,都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教師在講課中不能大量練習實際問題進行講解,學生對單純理論問題無法靈活掌握,遇到實際問題自然束手無策。現在的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大部分人忙于上課,無精力研究學問,這樣的研究生走上教學崗位,自然無法勝任法學教學工作。普通民辦高校由于社會偏見、政府扶持等原因,一直在艱難的謀求生存和發展。政府和社會各界對普通民辦高校的教育質量也是持懷疑態度,這也是普通民辦高校能否生存和持續發展的關鍵。

  二、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存在問題的原因

  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存在著上述問題,使法學教育與高等教育的目標相距甚遠,究其原因在于學界對法學教育的特點認識不夠。法學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技術的教育和訓練。“法律技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法律技術是一種法律活動中的實踐技能,也是法律工作者所必需具備的基本技能。法律實踐的過程基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知識的應用,二是技術的采納。后者主要是通過司法系統約定俗成的技術規則,尋求解決案件的方法或手段的必經流程。第二,法律技術存在于任何一個法律領域內,須與具體的司法實踐相結合。因為“技術”本身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人類實踐經驗的總結,法律技術的進步在某種程度上是法律技術的完善與人性化。

  隨著司法實踐中執法人員的專業化,法律的運作逐漸與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離:法律則越來越多地表現為一種技術。然而這種變化趨勢的出現,必然要求法學教育在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和方法上也要有相應的變化。在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通常是一種知識的灌輸,學生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中糾紛的能力,只能在工作后的辦案中逐步的“歷練”。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這種傳統的法學教育方式已難以適應社會對高素質法學人才的要求。因此,強烈呼吁普通民辦高校的法學教育必須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決不能只重理論而忽視實踐,應該注重培養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培養應用型人才。

  三、關于改進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的思考

  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目前存在的問題有一定的普遍性,若不盡快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必然導致法學專業培養目標與法律職業的素質要求相距甚遠。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一) 普通民辦高校在教學中要培養法學信仰和實踐精神

  法學教育首先是使法學專業的學生在精神層面上樹立起對法的信仰,培養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筆者認為,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加強對學生法律理念的引導,使學生逐漸樹立起正確的法律觀,對法律要有敬畏之心,逐步養成對法的信仰。普通民辦高校對于學生實踐精神的培養,比之于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更為重要,更為根本。實踐精神應該成為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的精髓,伴隨法學教育的始終。

  (二) 普通民辦高校要因人施教——樹立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的教學目標

  普通民辦高校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基礎扎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具有扎實理論功底和系統法學知識,嚴謹的法學思維和較強的法律實務能力,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具有立法、執法等工作基本技能,能在政府部門、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和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應用型法學人才。普通民辦高校在明確了教學目標后,就要求在教學的過程中培養學生具有邏輯嚴密、功底扎實的法律語言表達能力;培養學生具有雄辯的口才和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培養學生具有準確適用法律的實際應用能力。

  (三)普通民辦高校要強化教師的知識結構,并提高其實踐操作能力

  任何學科的研究和發展都離不開臨近學科的支持,法學教育也是如此。目前,新任法學教師基本上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建議在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一方面增加社會科學及我國古代文化方面的課程,如哲學、經濟學、史學等,可通過選修課或專題講座的方式拓寬其知識領域,完善其知識結構。另一方面,在他們走上講臺之前,能夠參加一定時間的司法實踐。通過司法實踐使他們能夠用所學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更準確的理解法律條款,對案件做出公正的處理,使他們熟悉法律技術的實際操作技能,增強他們在教學中駕馭法學知識的能力。

  (四)普通民辦高校要改進教學方式、完善教學方法

  法學教育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它的教學訓練應有針對其特點的方式方法。教學方法的改進:首先,在教學中須緊扣司法實踐,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通過觀看開庭實況或通過多媒體教學進行,并由學生討論,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其次,教師對每門課程只講核心內容,通過提問或學生提出問題,教師作答,采用師生互動的方式,引發學生思考,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最后,教師通過案例練習來訓練學生技能。只有通過反復的案例練習,學生才能練就簡潔、清晰的文字和有條理、有說服力又有節制的書面和口頭表達能力。這種能力是法律職業所必須的重要技能。總之,教學方法的改進,可采用有針對性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接近實踐,縮小了培養目標與法學人才需求之間的差距。

  (五)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須堅持的三點理念

  堅定的職業信仰是法學專業學生必備的職業倫理,讓公平與正義永駐心間的法學學生應時刻謹記肩負的社會責任,終生追求權利自由和維護社會秩序,以自己的行動踐行法律人的職業信仰;深厚的職業功底是法學專業學生必備的職業素質,接受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全面熟悉并掌握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運用法律管理事務的業務能力;與時俱進的職業理念,要求法學專業的學生緊隨時代的脈搏,準確把握法學學術動態和法律的更新變化,具備終身學習和與時俱進的職業理念。

  四、結語

  普通民辦高校法學教育的嚴重缺陷就是技能培育的缺席。多數民辦高校法學專業師資力量較薄弱,教師的知識結構也存在問題,而且教學方式單一,缺乏必要的實踐課,使得民辦高校的法學教育質量不高。“重理論、輕實踐”的法學教育培養出來的學生,普遍存在著眼高手低,實踐能力差等問題,實在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實際上,學生在知識方面和技能方面都有欠缺,法學教育,應該不只是傳授法學知識,更應該在培養法律信仰,提高全社會的法律觀念,促進法治化進程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因此,普通民辦高校的法學教育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的知識和技能。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3

  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是建筑教育與法學教育的交叉,其目前存在思想觀念認識略有偏差、國內外法學教育的碰撞、課程體系設置不甚科學合理、教學方法略顯單一等不足,可以通過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內涵重新進行界定、轉變教育觀念、強化職業教育、建立和完善網絡教育模式、不斷優化課程結構等途徑予以完善,使之趨向科學合理。

  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是建筑教育與法學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義上的建筑法規教育與法學教育有一定的區別,它是在我國法學教育規模擴張的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興培養模式,這也表明法律職業教育日趨明顯。目前,我國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已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現階段它也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現階段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觀念認識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認為法律職業就是司法職業,所以建筑類院校的法律職業教育也就成了培養建筑訴訟領域的司法人員的教育,并且與此相關的實踐活動也被簡單的認為是訴訟實踐訓練。事實上法律職業并非僅指司法職業,它還包括立法、行政執法、企業法務等工作人員的培養,所以法律職業教育的內涵要更深、更廣;其次,有人認為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建筑方面的法律專家,當然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在其課程安排中有側重于建筑課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數人認為,法律人應當是具有多種素質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僅是法律領域里的專材,而且是解決社會諸多問題的雜家。

  法律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但是法律專業的職業分布廣泛,這決定了法學教育必須注重培養學生法學理論

  (一)相關信息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基礎和社會實踐能力,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素質教育,在這種教育模式下培養的學生具有較強的邏輯分析能力、規范的語言表達、一定的實際操作技術、快速融入社會交往的能力,這就要求法學本科專業的設置應當注意拓展其它學科知識,加強學生多方面素質的培養,以使學生具備較為全面的知識結構和理論素養[1]。

  (二)國內外法學教育的碰撞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各個領域的發展與國外進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同樣面臨著這種局面,為了更好的與國外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接軌,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需要審時度勢,貫穿東西,嚴謹作出改革。

  (三)課程體系設置不甚科學合理

  我國多數建筑類院校的教學模式主要是課堂講授式。但是目前我國建筑行業的投資主體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在投資主體中國家參與的方式也發生變化,大力推行“業主負責制”。在此種投資模式中,各個投資主體追逐自身投資效益,因各種矛盾沖突接踵而來,為了解決此種糾紛,國家也從法律的角度予以規制。近期,國務院及各部委出臺多部法規規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國建筑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一名建筑類院校的法學專業學生,必須熟練掌握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因此開設專業的建筑法規課程勢在必行,并且在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建筑業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證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的前提下,開設專門的建筑法規課程尤為重要。

  (四)教學方法略顯單一

  我國建筑類院校在法學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學方法陳舊問題。首先,教學方法刻板傳統。目前仍以講授式授課方式為主,討論式授課與案例式授課未能普遍開展,模擬法庭的訓練次數有限。在課堂上通常是教師講課,學生記筆記,考試時背筆記,此種培養模式已經不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們必須提高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這也是社會發展必然。隨著社會發展,競爭日益激烈,社會對學生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它不僅要求法科學生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實踐能力,這種實踐能力包括邏輯思維能力、交流能力、談判能力、訴訟能力、調研能力和隨機應變能力等。這是一種素質教育的體現,通過素質教育,教給學生學習能力、學習方法,使學生能夠學會學習、學會研究、學會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這也是法律職業的要求。

  (五)課程設計略顯零亂,教材雜亂無章

  據了解,近些年來,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學院對課程進行調整,如壓縮法理學、法史學(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國法制史等課程的統稱)等基礎理論課程的門數、學時,大量的開設經濟、民商、行政等實用性課程,甚至國家頒布一部法律法規,就開設一門相應課程,這是應時的法學教育模式。另外,許多院校實行學分制改革,許多學生盲目選課,由于法學課程具有相互邏輯關系,因此學生出現聽課聽不懂現象。這種現象源于學生未能扎實掌握法律基本理論,未領悟法律精神實質導致。因此培養合格的法學人才,必須首先讓學生掌握全面的理論知識以后,再逐漸精通各行各業的法律知識。

  二、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意義

  鑒于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的不足,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進行改革顯得尤為必要,意義重大。這種教學改革對于培養合格的適應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為立法、司法、法律服務等部門的人才培養提供嚴格的'法學教育,培養應用型法律職業類人才具有重大意義;這種教學改革適應對于提高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尤其是建筑業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具有重大意義;建筑院校的法學教學改革對建筑業全面納入法治的發展軌道,面向全社會和建筑業培養大批既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又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義;對于充分發揮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的社會服務功能,積極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等活動具有重大意義。

  三、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具體改革內容

  (一)對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內涵進行界定

  法學教育是歷史上較早的學科門類之一,法律是一種系統化的知識體系,因此法學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統的概念和原理,經常采用的教學法是注釋教學法。而從法學本質屬性看,法學教育各個學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學科的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等內容來豐富法學的內涵,從而培養法律人的批判思維和獨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歷史,服從已制定的法律,同時對法律精神變化不斷深入研究,從而形成現實的法律觀念。但目前高等法學教育并不是以學術教育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學教育中的學術性與職業性,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我們說研究生階段的法學教育培養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階段尤其是建筑類院校的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的應該是從事法律實務的復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為主要目標,則大學本科法學教育應立足于職業教育,首先,社會對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數的,而對于應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數,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畢業生將直接進入職業市場,成為職業人員,而非繼續深造。“帕累托最優”規則20:80要求,教育的20%資源用于發展基礎教育,80%的資源用于發展應用型教育,其顯示社會需要應用型人才,法學教育應盡快把握這個市場。其次法律職業具有很強技術性,其職業技術在經過長期實踐、鍛煉后才能掌握,法學本科畢業后走向職場的畢業生相較于其他學科畢業生,必須更加注重職業技術的培養。所以建筑類院校本科法學教育的價值選擇或培養目標應該以培養精英型職業教育為基本定位。(二)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面臨著與國外建筑院校法學教育的沖突選擇

  首先,轉變教育觀念,逐步由國內本位向兼顧國際發展。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以及通訊和交通技術的迅速發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應該在和國外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過程中不斷改進。因此,中國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須應社會全球化的需求,加強與具有各種法律文化傳統國家進行交流與合作外,借鑒先進的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模式,促進中國建筑院校的法學教育能在發揚本土特色的基礎上其體系設置更加科學、合理。

  其次,強化職業教育。中國社會發展迅速,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而中國專業法律人才較少,與國外優秀法律人才競爭激烈。當然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已意識到這點,但仍需強化,如加強討論式教學、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增加學生的實踐機會等。另外,應加強有關經濟學教育,并提高學生的外語水平,建筑類院校的法學教育也應適合此種發展形勢,加強經濟法、行政法課程建設,并可采用外國的相關原版教材,與此同時,加大雙語教學比重,不斷提升學生的外語水平,這也是強化職業教育的必然選擇。

  最后,建立和完善網絡教育模式,促進法學教育多元化。網絡教育是新興的教育模式,建筑類院校法學教育應采取此種教學模式并不斷完善和發展。因為它可以使不同國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傳統法律人員進行溝通與交流,促進建筑院校法學教育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網絡教育模式還可以為學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學研究、法學評論、精品課程、學術動態等大量的法律信息,還可以對社會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這是建筑類院校的法學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類院校的法學人才培養與普通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相比有其特色之處,因此更需對其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優化,以達到建筑類院校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最優化的同時實現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學生熟練掌握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

  在14門法學核心課程之外,開設專門的專業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是建筑類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特點,這樣有利于把學生培養成精法律、懂建筑的專門人才。建筑法律法規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體系,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操作實踐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規都有較強的針對性,因此,科學的教學內容編制具有必要性。一般來說,建筑法律法規可劃分為3個體系:城鄉建設法規,這一體系包括《城市規劃法》以及《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內容;工程建設與建筑業法規,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工程監督管理辦法》《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房地產法規,這一體系包括《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規。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講授合適的課程內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建筑行業發揮較強自身優勢,這也是職業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學模式,提高建筑類院校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

  首先,建立教師特殊的人事機制。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的社會科學,必須將書本的法律知識與法律實踐結合。因此,法學教師自身需要具備實踐經驗,在課堂講授中能夠將這些經驗與學生分享。因此加強法學教師的實踐經驗的來源之一就是對法學專業老師的人事機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教師之間職業互換的渠道使富有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可以到法學院系中在一定時間內擔任專職教師或者兼職教師。同時,法學教師在掌握較為豐富的理論知識后,在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掛職鍛煉或兼職鍛煉,或者建立穩定的校外兼職律師制度,具有一定規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當然建筑院校法學專業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凸現自己的專業特色。

  其次,講授式教學法與案例式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相結合,建立和完善專家講座制度。講授式教學法是我國法學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學方法,它是根據法學理論、原理參考有關教科書,并圍繞教科書相關章節內容進行系統性的講解,這種教學法主要是課堂講授。案例式教學法是教師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課堂中給學生講解。案例式教學的基本方式是討論式。案例式教學法與講授式教學法相比較,優勢明顯:一是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能力;二是使學生畢業時能盡快適應實際法律部門的環境;三是有利于增強課堂的生動性、趣味性。診所式教育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法律實踐性課程,其特點通過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中應該具備的獨立分析問題的觀念。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在資金運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環境的限制,所以在現階段可以考慮模擬法庭的教學方式,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擬法庭的現有條件來發展我校的法學教育。所以,我們可以將3種教學方法的優點結合起來,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擬法庭實驗室建設的基礎上,使學生能夠盡情體驗各種不同的角色,學會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寫各種訴狀,提高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斷優化課程結構,使之趨向科學合理

  首先,課程結構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設立多樣化的課程體系,在保持傳統課程體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增加建筑領域中的課程,凸顯建筑類院校的特色;其次,學生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重視相關的理論課程,提高學生理論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論功底,以期能與法律職業、法律技術密切結合;再次,課程結構改革從學生需求出發,減少必修課科目,擴大選修課的范圍,使學生能夠根據自己的興趣自由的選擇各類選修課;最后,法學專業學生需要增加其他社會學科、自然學科知識,使交叉學科及建筑特色化課程數量不斷擴大。

  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改革,以期能為社會培養出適應國際化、網絡化的專業法律人才,使其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中堅力量,同時為中國的民主法治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4

  一、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概念

  比較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研究首先要從概念上來進行區分,首先,法經濟學這門學科在進行法律現象和問題研究的時候,利用的是經濟學中的概念和方法。波斯納作為最著名的法經濟學研究專家,他在研究法經濟學的時候,將其形象的分析為“法律的經濟學”,所以西方的理論當中,對于法經濟學又習慣稱之為“法學與經濟學”。從這個層面來講,說明法經濟學研究的內容正好就是法學和經濟學進行融合之后形成的法律體系。其次,經濟法主要指的是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之下,政府為了對具有盲目性的市場經濟進行調整,充分的使自己經濟管理的職能得到發揮,進而實現對生產和市場的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現在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完全確立,但是市場調節存在著盲目性,而政府通過有效的干預能夠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使得市場的發展更加的健康。為了使得政府的調節更加的有效,也為了打擊不規范的市場活動,所以需要利用法律來進行市場維護。在這樣的環境中,經濟法學的研究就變得尤為重要。

  二、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相同點

  (一)理論基礎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顯著相同點就是二者具有相同的理論基礎。因為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都是在法學和經濟學的融合中產生的交叉邊緣學科,所以二者很好的將公平正義和效益理論進行了結合。在經濟學研究當中,效益理論非常的重要,而在法學研究中,公平正義正好等價與效益理論,這就說明二者在理論基礎上存在著相通性。法經濟學家科斯和波斯納關于“經濟效益”這一問題在法經濟學中有明確論述,他們認為效益作為作為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是所有公共政策是否合適的根本標準,必須要實現資源配置達到價值最大化的目的。從這個效益的觀念來分析,無論是法學,還是經濟學,都必須重視效益。所以法經濟學和經濟學法學都需要在效益的理論基礎上去實現自己的價值。

  (二)理念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另一個相同的地方就是擁有相同的理念。法經濟學當中的許多理念,都體現了效益理念并且貫穿其中。無論是在古代,還是在現代,人們對于法律價值的評判標準都是法律要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從這個層面來講,法經濟學的領域被不斷的擴展。效益的理念原本是經濟學中的概念,但是將效益理念加入到法律體系當中后發現,法律不僅要體現公平和正義,還要體現效益,這就使得公平和正義成為了評價法律的新標準。無論是法經濟學還是經濟法學,其中都有了公平正義和效益的理念,這種理念上的契合,使得經濟法學和法經濟學在研究實際問題的時候,有了統一的評判標準及公平正義和效益,這種全新的標準使得經濟法學和法經濟學的實效性更加的突出,其作用發揮也更加的巨大。

  (三)價值觀念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另一個相同點就是二者擁有相同的價值觀念。從理論上來分析,經濟學中為了實效效益的增加,往往在價值體現方面會存在差異,而在法學中,為了體現公平正義,對于效益的要求則會降低。二者就價值觀念而言從理論上分析是對立的,但是在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中,二者的價值觀念卻出奇的一致。法經濟學的主要研究目的就是要完善部門法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使其能達到公平正義,而經濟法學的研究就是要規制國家干預經濟中的范圍,從而調整干預過程中出現的法律關系,使其達到公平,保證整體的效益。從經濟法學和法經濟學的最終實現目的來看,二者都是要實現法律的公平性和正義性,從而保證效益的產生,所以說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都是要在保證效益的同時實現公平正義,所以二者的價值觀念在實際應用中是一致的。

  三、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不同點

  (一)學科性質和調整對象不同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突出不同就表現在二者的學科性質和調整對象。法經濟學主要是利用經濟學當中的福利經濟學原理和微觀經濟學原理來進行法律的形成、體系以及運作和經濟影響分析的法律學科。在法經濟學的研究過程中,著名的法經濟學家波斯納認為“把經濟學的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統運用到法律體系分析”中的學科就是法經濟學。由此可以看出,法經濟學的涵蓋范圍更廣,其中不僅包括了民商法學和經濟法學,還包括了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所有的法律學科。從調整對象來分析,經濟法學是進行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規律研究的部門法學,主要的研究對象就是經濟法。經濟法學在研究的過程中,偏重于利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進行經濟問題的分析,而研究的對象則是處于特定經濟社會關系中的法律調整和規制問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唯一性,也就是只進行對國家干預時產生的經濟關系的調整,而其他的經濟關系不在調整的范圍之內。經濟法的目的是要規制國家行使調整手段的范圍,所以它和行政法又有所區分。行政法強調行政管理的干預,而經濟法則主要強調的是經濟關系調整的規制。

  (二)研究方法不同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不同還表現在二者的研究方法存在差異性。首先是在進行法經濟學研究的時候,利用的一般都是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在法律概念、法律體系以及法律運行等問題的解釋上,主要運用的還是微觀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在進行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判例的解讀時,利用的也是經濟分析法。因為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比較獨特,所以目前形成了比較獨立的法學流派。其次就是經濟法學研究的時候,利用的往往是法學的理論和研究方法。在研究實踐中發現,經濟法學的研究主要利用的還是規范性或者是非規范性的法律文件,通過研究來確定法律依據。在實際研究的過程中,利用法學理論進行特定的經濟社會關系分析已經成為了經濟法學的研究常態。這種研究和一般的法學研究并無差異,因此不具有特殊性。綜合而言,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都是法學和經濟學研究中產生的交叉邊緣性學科,但是二者在的理論和原理運用方面存在著差異,研究的目標和對象也有所不同,所以在研究方法上也就產生了分歧。由于法經濟學的研究比較的特殊,所以能夠形成獨立的法學流派,但是經濟法學和一般的部門法無異,所以其研究方法和其他法律研究而言,并無差異。

  (三)研究目的不同法

  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不同還表現在研究目的的不同。首先,法經濟學產生于法學和經濟學的逐步融合過程中,這門學科具有明顯的邊緣性特征,因為它的存在和發展,完全是為了輔助經濟法體制和整個法律制度的需要。從功能上來看,法經濟學主要是為法律的經濟學分析服務,在具體應用的過程中,利用的也是經濟學的原理和一些分析方法進行對法律的思考。可以說,法經濟學是以具有經濟法性質和基本特性的法律規范為研究目標所形成了部門法體系。主要目的是要解釋經濟法現象,并對其運行規律進行研究。其次,經濟法學主要是對法律制度規范運行的各個環節的一種控制,通過經濟法學的運用,可以有效的規制國家在經濟干預過程中的行為,從而保證經濟參與主體的利益。從目的來看,經濟法學的目的主是為了規制國家在宏觀調控中的行為,也就是說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根本在于保護經濟活動的利益,從而使得經濟活動在公平公正的氛圍中開展。

  四、結語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作為法學和經濟學研究融合的交叉邊緣學科,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不容忽視。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概念,不僅會加深對經濟學原理的認識,對于法學的認知也會進一步加深。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在實踐中相互補充,共同作用,一方面完善了我國的法律體系,推進了法制化的建設,另一方面,又規范了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調節手段和范圍,使得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加的有序化和健康化。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5

  摘要:我國實施的“依法治國”戰略,“法治”國家方針的建立,股動了高校法學教育的開展,一起為了習慣今世經濟、政治、社會的開展,大學法學教育正在廣泛遍及。但是因為我國法學教育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點、師資力氣缺少等因素,致使法學教育方針不清晰、理論和實習相脫節等現狀的發作。處理法學教育這些壞處,需求從法學教育制度自身著手,改善教育形式、方法、內容等,將理論與實習相聯系,營建學法、遵法、崇法的空氣。

  關鍵字 大學生 法學教育 現狀 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218-02

  當時我國正處于經濟、政治、文明不斷開展的時期,對法學常識、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大,但是依據我國法治開展陳述材料顯現,我國近三十年,法學專業建立在高校中增長了100倍,但是法學專業學生工作率卻處于文科專業中的最低位,這種供求嚴重的不平衡和失常,對我國的大學生法學教育提出了質疑。這篇文章將對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的現狀、現狀發作的因素以及處理這種現狀的對策進行探析。

  一、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的現狀

  (一)教育培養方針不清晰,教育理念滯后

  教育方針輔導著教育方法、內容,一起也是培養何種類型人才的指南。當時我國大學法學專業本科生因為短少社會實習,在專業技術方面存在很大缺少。關于本科生和研討生的培養定位不精確,一般依照相同形式進行培養,致使我國法學人才習慣不了今世社會需求。法學專業是一門具有實習性、社會性和使用型的學科,因而培養實務性人才是當今大學生法學專業學生開展的方向。依據對我國法學專家的調研,“本科法學專業學生培養實務性法學專業人才,研討生包含碩士和博士培養法學研討型人才”是當時大多數專家共同附和的教育培養方針。但是當時我國法學專業的院校,關于本科專業的學生不能有用的定位,致使結業四五年后才能習慣工作崗位。在教育理念方面,重理論輕實習遍及存在,理論課所占的時刻遠多于實習課的時刻。關于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培養理念和非法學專業的大學生的培養理念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以及定位不精確等壞處。

  (二)教育形式、方法、內容存在缺點

  法學自身是一門實習性十分強的門類,但是因為當期應試教育的影響,致使許多高校對法學的教育形式采納單一的“填鴨式”教育和師本教育。這種教育形式不能習慣時代、社會的開展請求,一起也滿意不了人才培養的請求。“統一性”的教育形式,致使學生培養的統一性和無特征性。在教育方法方面,老師一般選用簡略地講義解說,即便使用事例教育,也不能對事例進行詳盡、透徹的剖析。教育的主戰場被捆綁在課堂上,學生變成不了學習的主人,短少實習的教育方法。在教育內容方面,老師解說的內容首要源于教材,而教材自身短少立異性及常識點的陳腐。我國現有的教材一般是依照對現行立法的注釋,短少從學理上進行的更多地探求。

  (三)理論與實習相脫節

  受我國應試教育的影響,法學作為一門實習性和使用性十分強的一門學科,現在呈現了嚴重的重理論輕實習的景象。許多法學專業或許綜合性大學的學生把學習法令條文、理論及概念等作為學習的要點和方針,乃至有的法學專業的學生結業后都會不會起草合同、文書及辦案等。但是當今社會關于法學專業人才的需求是使用法學常識處理實際遇到的問題,因而社會需求與校園的教育存在很大的對立。“法學的封閉性很大程度源于法學練習和教育的傳統”,因而傳統的教育形式無法習慣當今社會的需求,假如想要打破這一封閉性就必須進行變革。理論和實習的脫節,晦氣于我國法學工作的開展,一起也阻止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造。

  二、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現狀的成因

  (一)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制度自身存在壞處

  1.司法考試捆綁本質教育的培養。司法考試作為法學專業學生步入工作崗位的通行證,在法學學習以及學生思想中都占有很大的位置。因而現在許多高校在教育過程中不斷進入司法考試常識,將大學作為司法考試的練習班,這種景象致使的一個結果即是學生、老師將學習、教育的要點放在應試上,疏忽了法學專業本質的培養,然后致使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法令技術方面存在很大的短少,一起法學涵養也缺少。

  2.高手教育被群眾教育所替代。據有關數據表明:在美國工作中社會位置與收入方面居于前兩位的就有律師職業。而在我國法學專業的學生工作艱難,高專業本質的律師更是短少。這種景象發作的因素首要是我國法學專業院校十分遍及,不論是有沒有教育實力的院校都開辦,致使校園教育層次的良莠不齊。這種景象是一把“雙刃劍”,它有利的一面是能夠遍及法學常識,讓更多的人學習法學,構成學法、懂法、遵法的社會空氣。晦氣的一面是群眾教育替代高手教育,致使高校培養出的學生不具有必定的專業本質和才能,無法習慣崗位的需求,工作率降低以及職位的不穩定性添加。

  3.應試教育的壞處。我國采納的應試教育給法學學習帶來了嚴重的晦氣影響,首要是搬運學生的注意力,使學生學習的要點搬運到死記硬背法學常識方面,而疏忽了關于法理的專研以及實習的價值。其次是搬運校園、老師的注意力,校園為了提高工作率和司法考試經過率,在學生上學時期就對學生進行理論考試主要性的思想灌注,而且鼓舞學生考研升學,減輕工作壓力。老師在教育方法和安排上,將理論常識的學習時刻遠遠多于社會實習的時刻。最終是給學法學習構成根深柢固的妨礙,法學本是專業性、使用性十分強的學科,復雜的法令條文、概念等假如死記硬背將晦氣于學生的持久開展,但是應試教育為法學建立了重理論輕實習的思想,約束了法學的開展。

  (二)校園設備短少、師資力氣缺少

  現在多所開設法學專業課程的校園都沒有完善的教育設備,如多媒體、模仿法庭、事例體會途徑等。這制約著法學專業的開展以及學生專業技術的學習。老師扮演著“傳道、授業、解惑”的主要職位,因而老師水平的凹凸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學習成績與專業本質,而當今法學專業的老師仍存在諸多問題,首要是老師實習才能缺少,短少實戰經驗,就不能傳給學生實習的經驗,其次自己的文明水平及專業素養仍存在很大的短少,大專、本科學歷仍占有老師的大多數,最終是短少出國進修學習的練習時機,沒有時機學習國外領先的教育理念、方法。這些因素制約著我國法學專業學生的開展和我國法治的進程。

  (三)社會的法學現狀、空氣的影響

  盡管我國實施的“依法治國”和建造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于法學的學習起到了無窮的股動作用,但是高校法學專業結業生面臨著嚴重的工作艱難,致使全社會學習法學專業的熱心收到了嚴重沖擊。說到法學,家長、社會的反應即是工作難,這種思想制約著法學專業的開展。一起社會的這種法學空氣也影響著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要想變成依法治國的國家,條件即是營建學法、遵法、崇法的社會空氣,因而學法空氣的缺少將對遵法、崇法帶來很大的艱難。

  三、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壞處的處理對策

  (一)變革大學生法學教育制度自身

  教育制度是變革壞處的底子,因而要想處理這種晦氣現狀,關鍵即是要變革大學教育制度自身。首要,清晰司法考試的含義與價值。大學教育不只僅是傳授某個法學概念、理論或許事例剖析,而是培養法學細致的邏輯思想和較高的法學專業本質。因而將大學學習與司法考試區分隔,一起變革司法考試,使其愈加習慣學生專業技術提高,將大學法學專業學生學習的要點搬運到實務性人才培養上來。其次,建立高手教育的理念。法學需求遍及一起法學專業學生也需求高手似的培養,即對開設法學專業的校園進行詳細、嚴厲的批閱,對未到達標準的校園撤銷此專業的開設。對老師進行定時查核,篩選專業本質低的老師。經過對校園、老師方面的盡力,到達高手教育的方針,培養出習慣現代社會需求的高端人才。最終,變革應試教育,將實習更多的進入到平時的學習、練習以及考試過程中,將培養學生專業本質以及涵養作為學習的要點。

  (二)改善教育形式、方法、以及內容

  傳統的單一教育形式、方法和內容無法習慣社會的開展需求,因而需求進行變革與完善。模仿法庭的建立能夠給學生現場表現供給平臺,一起也有利于對學生學習的理論常識進行使用。還能夠跟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伙伴,供給學生現場體會的學習時機和邏輯思想培養、練習的時機。在教育內容方面,要突出法學的使用性、實習性的特色,能夠經過生動的事例進行教育,一起表現學生的主體位置,讓學生廣泛參加,不只提高了學生上課的熱心,一起也提高了詳細使用的才能。例如能夠經過某起刑事犯罪進行探求,然后清晰“刑事犯罪”與“民事責任”的差異,一起也培養學生探求的趣味和邏輯思想的練習。

  (三)將理論教育與實習親近聯系

  英國聞名法官科客有一句經典名言: “法令是一門藝術,在一自己能夠取得對它的知道之前,需求長時間的學習和實習”。因而,關于法學的學習應當將理論與實習親近聯系在一起,而且經過長時間的練習和培養。這么請求高校應當定時舉行模仿法庭實習活動,或許旁聽等社會實習活動,這些活動關于學生的練習益處是不窮的,也是講義所學不到的。還能夠安排學生去律師事務所進行見習或許實習,把學生真實融入到社會實習過程中。

  (四)營建學法、遵法、崇法的空氣

  學法、遵法、崇法的空氣有助于學生關于法的學習熱心的股動以及對法在內心深處的遵守,而營建這種空氣需求校園、家庭以及社會的共同盡力。校園的“依法治校”,家里的遵法遵法以及社會的無違法亂紀等都有助于這種空氣的構成。能夠安排學生定時觀看法令講堂等電視節目,對法學部分概念能夠有更深的學習和了解。

  四、結語

  大學法學教育承擔著培養合格的高本質法學專業人才以及建立學法、遵法、崇法的理念,是我國建立“法治國家”的主要途徑。但是我國的法學教育現狀并不樂觀,存在教育培養方針不清晰,教育理念滯后;教育形式、方法、內容存在缺點;理論與實習相脫節等。致使這種景象的因素首要是我國大學生法學教育制度自身存在壞處、校園設備短少、師資力氣缺少、社會的法學現狀、空氣的影響,變革和完善大學法學教育需求變革大學生法學教育制度自身、改善教育形式、方法、以及內容、將理論教育與實習親近聯系以及營建學法、遵法、崇法的空氣等,經過這些對策我國的大學生法學教育將會培養出習慣社會需求的高本質人才,為國家的法制建造貢獻力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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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周林.法學教育的現狀及變革措施探析.智慧.2012.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6

  一、法學研究類型與法學教育類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性

  法律是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規章制度,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運作,調解人們生活之間矛盾的法治體系,對于以法律來說,是一種比較有科學性質的一門課程,其理論知識不僅專業程度較強且在實踐中涉及的專業性也是比較強的,以此作為法學中的服務法律和法學實踐的實質。以此作為基本條件來對法學進行了分類,第一,直接服務于法律研究與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講的法學中的實務研究。而在實務研究中又包含了兩層意思,即(1)借助于法學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關理論來對法律的制定實施有效的措施;(2)將法學理論作為法律運行的基礎條件,以此來達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間接的形式來達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學中的分析類別,其主要指的內容就是在法學研究中對原理的分析。這一種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學實質上的理論構成,從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會中運用的一些法律依據。這兩種類型的關系就像“砍柴”與“磨刀”的關系一樣,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學教育的類型。在法學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對人才的培育還需要注重培養專業人才。由于“砍柴”與“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實踐中所必須的,所以對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1)重點培育有專業性質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從而能夠形成兩種法學教育類型。對于實務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實務工作崗位。對于理論型人才的培育來說,需要明白:要加強對學生書本知識的學習,使其能夠熟練的掌握書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達到倒背如流的程度,這有這樣才能在運用時做到脫口而出,這樣才符合培育理論型人才的目的與需要。從培育課程的內容上講,需要加強學生兩方面的知識,即一方面,對于以后打算就業于法學理論事業的學生來說,必須掌握全部的法學科目,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事業單位對人才需求的滿足。(2)對于法律實務工作崗位來說,其自身帶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要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對于培育實務型人才對學生所需要具備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學生和法學老師是法學理論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對于社會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實務的人員和工作于法學教學的理論者來說,其主要形成了法學知識的教育體系。但是,對培育類型進行具體的區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學理論型人才和學科型人才中某一個可以從事于理論工作崗位,而是要求這兩種類型的學生都必須掌握理論知識,因為這無論對于理論類型的人才還是學科性的人才都是進行深入學習的基礎知識。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中均需要結合法律實務中的實際問題,因為在教學內容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重合與交叉。所以,對于不同的教育類型僅僅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二、法學研究類型是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礎坐標

  在一些學校中對法學知識的教育對法學類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學校教育體制的完善和師資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這個學校中學生學習的好壞程度,無論是對于老師還是社會來說,最終的目的就是培養出擁有高知識含量、高素質的法學人才。與國外的一些法學人才培育機構來說,主要運用的教學方式是:歐洲模式和美國模式。這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是以兩種法學研究作為內在依據的。

  第一,根據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別,需要對法學人才進行劃分,可以根據學生自身的能力進行劃分,因為在不同的國建中對法律教育的規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對學生實務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對學生理論性的學習,所以,在這兩種模式上,第一種更重視對學生在工作崗位上的培育,比較注重于法律實務與理論的結合。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培養層次。每個國家都設置了不同層次的本科、碩士、博士等,而培育出來的法科人才類型是要有不同層次的學歷的。實際上,從事于法律實務的必須是科班出生的,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集中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

  三、法學研究類型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根據目前我國一些學校對法學人才的培育來說,知識在一些重點本科院校才會設置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對于一些職業院校來說,根本沒有設立與法律相關的專業,因為法學是一門非常嚴謹的學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資格才可以從事于本行業,對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國的法律崗位上出現了對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難找的現象。即使有一些學生獲得了法學學習的資格。但其學習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內學習法學專業的學生不能從事于法律事業。在社會中對法律在形式上設立了不同的學位,有研究生學位,還有碩士生學位,這二者的確立代表了我國法學教育的主要差別。對于解決法科人才的短缺是當前培育能夠培育人才的師資需要,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是建設開始,形成了培育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在之后出現的博士就是對此的延伸,而法學本科將培育任務轉變成了培養實務人才。我國法學教育針對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調整。第一,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標注,對社會法律中人才嚴重空缺的現象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1)將原來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學教育作為學生學習實務法律的院校,將本科院校中的碩士和博士學位取消掉。(2)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來進行保留,將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第三,將兩種法學研究能力作為一種門檻,清楚這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若是沒有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是不允許進入實務崗位的。

  四、小結

  根據以上對法學研究的類型對法學教育的引領的研究分析表明,法學是一種知識,一種邏輯,一種學問,更是一種實踐,一種經驗,一種解釋。而法學教育是作為一種獨特的、系統的知識體系,對法學的研究是基于法學教育的基礎之上的。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7

  憲法學研究性教學具有自主性、開放性、實踐性等特征,憲法學研究性教學有利于高校培養創新性卓越法律人才。因此,應采取有效措施來保障高校憲法學研究性教學的順利實施。

  近年來,研究性教學在我國高等教育中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不少法學學科嘗試采用研究性教學,取得了初步成效。研究性教學在高校法學教育中的推行,必將對我國創新性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產生深遠的影響。

  作為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的憲法學,既是法學的基礎理論課程,同時又具有部門法學的特點,其教學效果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法科學生其他法學專業課程的學習。本文擬對憲法學研究性教學的應用進行初步探討。

  一、憲法學研究性教學的概念與特征

  研究性教學于20世紀起源并盛行于美國的一種主流教學方法,是一種“把科學研究引進教學過程的作法,導致教學形式的革新與創新”[1]。中國開始引進研究性教學的思想是在20世紀90年代,作為一種先進的教學方法現在已經在我國的教學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所謂憲法學研究性教學,是憲法學教師以課程內容、學生的知識為基礎,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自主選擇、確定與憲法學或相關專題從事科學研究,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主動進行探索、思考和實踐,學習、應用憲法學知識,以促進法科學生的綜合能力與素質的提高。不同于傳統的憲法學課程教學模式,憲法學研究性教學具有如下特征:

  1.憲法學研究性教學具有自主性。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下,學生只是憲法學知識的被動接受者。而在研究性教學模式中,在整個憲法學教學過程中,學生自主地探究,無論是發現與選擇問題、還是解決問題以及探求結論,教師只起指導作用。

  整個教學過程中的所有事情完全由學生自主決定,學生自主提出問題,學生自由選擇、組合課題組成員,學生自主確定研究內容并實施研究活動,學生自主形成研究成果,評價、交流展示研究成果也由學生自主進行,教師只做總結性點評。

  2.憲法學研究性教學具有開放性。其開放性首先體現為研究內容的開放性。學生不再限于書本上的學科知識來選擇課題,他們可以憑自己的興趣、需要和特長,從社會、從生活實際出發來選擇課題。開放性還體現為研究方式的開放性。

  由于學生選擇感興趣的憲法問題作為研究問題,因此研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研究可以采取查資料的方式,也可以集體討論,還可以采取調查訪問、進行社會實踐的方式,研究性教學,方式也具有開放性。研究性教學的開放性還包括研究結果的開放性。由于不同的學生,解決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其思維方式與具體方法不一樣,他們得出的研究結論、展出的成果形式會不同,具有多樣性的特征。

  3.實踐性。法學是實踐性與應用性強的學科,憲法學也不例外。憲法學研究性教學必須重視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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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實際的結合,學生應該從實踐中來提出憲法學的研究問題,再回到實踐中去解決憲法學問題。通過各種各樣的實踐活動,學生可以體驗和感悟生活,在實踐中學會學習,在實踐中增強自己的能力。研究性教學使學生勇于探索、勤于實踐并樂于創造的個性品質得以培養,更有利于他們成為創新性法律人才。

  二、憲法學研究性教學的價值分析

  1.有利于學生提高憲法學學習興趣,增強憲法學教學的實效性

  我國憲法學教學一直以來采用的是傳統的灌輸式教學,這種模式的弊端在于學生缺乏學習熱情,教師教學的實效性差。課堂講授法是大多數憲法教師采取的教學方法,這種傳統的灌輸式教學容易脫離實際,致使學生不能透徹理解憲法學知識,他們理解的憲法學知識,只能算是教科書的低層面。多年來,教師已經養成這樣的授課習慣:在課堂上,教師展開授課內容,不是從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出發,就是按照憲法典的結構來進行。

  教學實踐表明,單純的內容的講授往往造成學生的注意力難以集中。俗話說,興趣是最好的教師。如果學生的學習興趣與熱情被激發,那么他們鉆研和探索的積極性、主動性就會大幅提升,這樣有利于促進學生學習實踐活動的發展,學習效果也會顯著提升。憲法學研究性教學使傳統的“教師講,學生聽與記”教學模式得以擺脫,學生學習憲法學的熱情被極大地激發調動起來。

  在研究性教學中,學生通過知、情、意的深層投入與參與,使學習與研究并進,學生成為了真正的主體,他們自我反思、自我動員、自我發展[2]。學生的中心地位和主體作用在憲法學研究性教學模式中得到了進一步的彰顯。由于研究性教學情境的影響,大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被完全調動起來。憲法學研究性教學提高了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其自我學習的績效也不斷提高,研究性教學增強了憲法學課程的教學實效。

  2.有利于優化教師的知識和能力結構

  傳統的憲法學教學方式不利于學生發揮其學習的主觀能動性,也滋長了教師的惰性,致使其知識和能力結構得不到及時的優化。研究性教學,作為一種嶄新的理念,對教師的教育觀念和教育行為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研究性教學使教師擺脫了學生“學習的保姆”的角色,他們終于有了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而有利于教師身心的解放,更好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可以說,研究性教學不僅解放了學生,也解放了教師。由于研究性教學具有很多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教師的專業知識、教學能力都會受到挑戰。憲法學教師必須根據學生的課題,適時適量補充相關的憲法學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不斷更新、深化自己的憲法學知識,不斷拓展知識面,對于學生的探究活動,憲法學教師須積極參與。

  憲法學教師應主動進行教學科研,在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在研究性教學帶給教師的外在壓力和內在動力的共同作用下,教師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將得以進一步優化。

  三、憲法學研究性教學的實施策略

  1.加強憲法學師資隊伍建設

  要順利實施憲法學研究性教學,教師是關鍵,有必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憲法學教師隊伍。既具有先進的教學理念,又具有較高的教學與科研水平的教師才稱得上是高素質的教師。欲實施憲法學研究性教學,憲法學教師必須摒棄傳統的教學理念,樹立先進的研究性教學理念。在研究性教學模式中,將憲法學研究與憲法學教學緊密結合起來,引導學生通過研究獲得新知識,從而提高他們創新能力、實踐能力,使他們擺脫被動的知識接受者的身份,變身為主動獲取知識的研究者。

  憲法學教師要深入研究憲法學課程涉及的領域,教學中要融入到自己最新的科研成果,做到教學科研相長。教師不僅要研究教學的方法,還要研究學習的方法,更要研究怎樣才能更好地提高教學效果。教師應具有將科研實踐轉化為教學內容的能力。可以說,研究性教學是科研的外化,研究性教學的靈魂是科研[3]。憲法學教師需要將科研內容轉化為教學內容,并將二者密切結合。實施憲法學研究性教學,教師還應具有憲法學教學的設計和引導能力。

  2.完善憲法學研究性教學內容體系

  實施憲法學研究性教學,關鍵是完善憲法學研究性教學內容體系。當前,我國法學院系的研究性教學改革還沒有從課程開發層面去實施,多集中在教學方法層面。改造原有的憲法學課程體系,以發現問題或解決問題的方法重組憲法學學科課程結構是實施憲法學研究性教學首先要完成的工作。

  在憲法學課程計劃中專門規定一定的課時數,設置專門的“研討課”。“研討課”的導師,最好聘請高水平的專家擔任,培養法科學生憲法學研究能力。為了擴大學生的學術視野,讓他們有機會運用研究能力研究真正的專題,應考慮就某個主題設立憲法學研究性的課題。

  3.創設憲法學研究性課堂教學程序

  在傳統的接受式教學模式下,教師在課堂當中講解憲法學的相關理論,教師講,學生聽,學習熱情不高。進行憲法學研究型教學,教師可以依據授課內容,靈活調整教學順序,構建新的教學程序,以真正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研究性課堂教學程序包括:(1)教師設問,學生解答。教師對教學內容提出問題,鼓勵學生到圖書館或上網查找資料來尋找問題的答案。

  這樣,在這個過程中學生會收獲良多。(2)學生提問,教師引導。學生提前預習,在課堂當中,教師就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提問。此時,教師要適當進行引導,讓學生參加討論。為了幫助學生鞏固、提高,教師在學生討論結束后應進行總結。教師適當的評點和概括可以幫助他們擇善而從。這樣的研究性教學有利于調動學生思考、研究的積極性。

  4.完善憲法學研究性教學評價體系

  教學評價體系,包括對教師的評價、對學生的評價和對教學的評價。要完善憲法學教學評價體系,構建科學的憲法學研究性教學評價體系。評價一個教師,不僅要看教師研究性教學的能力與教學效果,而且要看教師的態度、投入以及為研究性教學所做的各種努力。傳統教學評價指標不盡合理,必須予以改革。構建研究性教學評價體系,應重視過程性和形成性評價,評價體系應科學合理。既要有能反映憲法學課程教學的常規性指標,也要有反映憲法學教學改革創新成分的評價指標。

  除此以外,還要對憲法學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改革,考查學生的學業成績,要運用多元化形式。學生參與研究性教學的積極性、主動探索和獲取知識的能力應在學業總評成績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學業總評成績中更應體現學生創新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與展示學習研究成果的能力等。

  5.采用合理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課堂是實施憲法學研究性教學的重要場所。培養創新性法律人才的關鍵在于解放課堂、改革課堂。憲法學課程的獨特性對憲法學研究性課堂教學提出了要求:通過創設問題情境,調動學生的興趣,激發其探究激情,引導學生進行自主探究,體驗知識的發生過程,充分質疑、批判、發表自己的獨立見解。研究性課堂教學設計的精髓就是培養法科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教師在實施憲法學研究性課堂教學時,應該根據憲法學課程的具體特點,對各種不同的教學方法,綜合靈活應用。案例教學法、課堂互質法、實踐教學法是憲法學研究性課堂教學常用的方法。在研究性教學模式下,憲法學的教學手段也必須不斷予以豐富。推行研究性課堂教學,教學手段應適當增加。為了實現師生在難點解疑、學術資源共享等方面的互動,盡可能利用網絡教學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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