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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

時間:2023-01-09 03:03:49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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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

當今中國,各部門法學的研究正方興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學卻似乎一片沉靜,步入低谷,表現出明顯的幼稚和落后。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單調、陳舊和僵化則為歸咎至此的要害。長期以來,中國婚姻家庭法學只是囿于單一的法律規范注釋評介以及對一定社會現象進行平面重復分析總結的歸納演繹。這是法學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惟一模式;橐黾彝シ▽W長期固步于此,形成封閉、偏狹、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發展到一定程度即難再有新的進步。因此,要改變現狀,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學必須迎納新興科學理論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單調的陳舊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論基點,開闊研究視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現代科學為適應社會需要和科學自身發展的規律,在傳統學科基礎上不斷分離、綜合,橫斷性、邊緣性、綜合性學科和方法相繼興起,并展示出強勁的活力和有效的社會應用價值;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打破傳統的分界線,相互滲透、借鑒和引用,并孕育出新的理論方法。這是科學發展中的競爭與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學擺脫困境的科學契機和不可逃避的現實挑戰。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學理當作出如下方法論選擇。
一、運用系統論的科學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學理論的宏觀視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理論基點早在數年之前,系統論方法已被引入法學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論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實踐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學未能適時把握,表現出遲到的缺憾。所以當今日該方法在其他法學部門已不足為新之時,婚姻家庭法學不得不進行補課;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學的本身特點來看,這一方法更具獨到的價值和意義。每個婚姻關系、家庭關系及親屬關系都是一個復雜、動態的系統,這種分散化的系統在社會中全面輻射、鋪開、形成一個龐大的社會網絡結構。同時,它又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分系統,以社會整體系統為背景和存在條件,并和社會系統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分系統交互作用和影響。因此,婚姻家庭絕不是獨立于社會的封閉體,從沒有超歷史、超社會的婚姻家庭。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一定的社會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橐黾彝サ母緦傩允瞧渖鐣裕瑳Q定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會結構,服從于社會的經濟基礎,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風俗習慣、文化觀念等上層建筑;橐黾彝サ男再|、形式、內容、功能、發展、變遷,在根本上歸決于社會各系統的力量和作用。人類社會每一次變革,每向前邁進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給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內容,賦予新的形式,強化新的功能,更換新的觀念。同時,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的分系統,也是能動的、積極的,時刻對社會各系統給予強大的反作用。據此,婚姻家庭法學不能將婚姻家庭作為孤立的現象,而應以系統論的科學方法,將視野投入復雜、變動而宏大的社會系統中,透過錯綜復雜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背景,把握婚姻家庭與社會各能動要素之間的辯證關系和作用規律,為婚姻家庭在社會系統中定質、定位、定量,從而為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觀的、高層次的理論指導。將婚姻家庭置于社會大系統研究,剖析這一社會因子與各個社會分系統之間交互聯系和作用的整體效應及功能耦合與沖突,揭示婚姻家庭發展、變異、演化所依托的社會機制及其相對獨立的運行規律,并非是僅僅停留在歷史哲學的層面上,更重要、更有意義的是將婚姻家庭置于現實社會系統中,對各種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現實社會力量進行全面透視,確定婚姻家庭在社會走向21世紀的現代化進程中的方位,把握處于變革,流動中的各種社會機制在婚姻家庭領域所引起的正負效應及婚姻家庭的能動反應。這是一個博大精深、游離不定的研究視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學突破狹隘思路,跨上新臺階,走向現代科學之林的基本而關鍵的理論命題。這一研究的價值目標有兩個:一是不能簡單徘徊于確認和記錄具體社會現象的水平上,而應從現象中揭示婚姻家庭與各社會系統間深層聯系和作用規律,透過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內在的必然性,達到從記載社會現象進而極科學地分析社會現象。二是不僅要科學解釋、分析社會現實,而且要運用掌握的規律,探索實施社會控制的最佳對策,以期通過對策施控,保證婚姻家庭與各社會因素相互聯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運行,從而促進和達到社會整體系統的均衡協調。這是婚姻家庭法學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是其價值意義的實質所在。從社會系統角度對婚姻家庭進行研究,其中心議題是婚姻家庭與社會現代化。但現代化是對社會的一種綜合抽象的界定,通過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國民素質等社會實體來表現。因此,婚姻家庭法學應將宏觀的理論視角投向以下幾個方面:(1)婚姻家庭與自然環境;(2)婚姻家庭與生產力水平;(3)婚姻家庭與商品經濟;(4)婚姻家庭與社會文化;(5)婚姻家庭與社會結構;(6)婚姻家庭與社會民主化;(7)婚姻家庭與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與人的素質;(9)婚姻家庭與科學技術;(10)婚姻家庭與社會規范;(11)婚姻家庭與社會倫理;(12)婚姻家庭與“一國兩制”;(13)婚姻家庭與對外開放。研究這些問題,應注意到它們是構成現代化社會有機整體的能動要素,共存于現實社會中,互相制約,互相滲透,沒有絕對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織在它們共同作用的網絡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運行規律。婚姻家庭法學只有首先對這些宏觀論題予以研究和解決,才能將本學科根植于中國社會改革開放、提高生產力水平、發展市場經濟、實現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現代化坐標系上,為婚姻家庭法學在新的時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導和控制婚姻家庭變革作出定向選擇。
二、深入微觀領域,運用新的理論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內在機制,構建婚姻家庭法學的微觀理論模式,為法律控制確立本位選擇方向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梢哉f,婚姻家庭是人類的原始動物性與社會性、個體需要與社會要求的一種不可調和而又必須調和的產物。調和的結果,是社會為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確立一種范式,引導或強制人們在這個范式中滿足其自然需要和社會需要,超越范式,則應遭受懲罰。這個范式最集中、最明確、最嚴格的表現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價值重心選擇有三種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個體利益為確認和保護重心的個體本位;二是以社會需要和社會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三是將個體需要與社會需要合為一體,協調兼顧。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決定了婚姻家庭法價值選擇的雙重性:一方面,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極大地滿足社會成員個體需要的追求與滿足,保障個體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個體服從社會,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社會進步與發展。這兩方面決定了婚姻家庭法確認和保護的本位主體有兩個,一是社會,二是個人。從而,婚姻家庭法學在微觀層次上的研究應把握兩大支點,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會的人,弄清個體需要或利益的構成要素及運行要素及運行變化規律,為法律誘導、保護和限制個體利益提供優化模式;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會利益機制,為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會利益提供優化模式。新的支點,不能憑空捏造,而應有新的理論內容和方法來充實構建。為此,我們應在馬克思主義基本方法論的指導下,容納新思潮,開放方法論,運用行為科學和價值論的原理、方法,將婚姻家庭法學引入行為法學和價值法學的新視野;橐黾彝シ▽W的行為法學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行為機制,揭示行為的運行規律,為婚姻家庭法調控婚姻家庭關系,建立一般的、規范化的行為模式提供實證經驗和構想。法律對社會的控制,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實際上主要是對各種社會行為的規范和調控。通過法律手段,設定人們追求一定利益,滿足一定需要的行為模式,建立和維護理想的社會秩序。反過來,社會秩序的建立,法律規范的社會化,又必須通過人的行為來實現。因此,對行為的研究,應作為婚姻家庭法學的重要課題。人的行為是一個復雜、動態的系統,涵蓋豐富的內容。人無論是在社會關系中,還是在法律關系中,既是被主體化的客體,又是被客體化的主體。其一切行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會的、環境的、歷史的、文化的等多種客體化的內容,表現一種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選擇;另一方面,在其客體化過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價值觀的等多重主體化內容。這兩方面導致了社會中人的行為的共同傾向性和個體差異性,從而決定了法律控制和調整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對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進行研究,首先要把握兩個基本點:第一,透過婚姻家庭關系的各種表現形式,把握決定和制約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客觀機制,揭示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社會生活條件等客觀力量作用于人的行為的規律,理解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每個人并不是單一的主體,而是被客體化了的主體,認識人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行為選擇的受動性;從而明確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權利、義務要真正落實到人們的行為,必須首先從影響人的行為的客觀力量著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環境。第二,透過婚姻家庭關系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為的主觀能動機制,揭示其主體性特質。這種主體性特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主體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質、品德修養、價值觀、社會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們既決定著人們對客觀外在條件的認識,又決定著人們的行為選擇、行為過程及對行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體行為賴以發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動機等動力機制,這是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的必備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為的內驅力,是每個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個人在不同階段、不同環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決定了行為的差異性和變動性。需要的產生與滿足,是行為主體與外界的互動過程,這一過程可表現為刺激——需要——動機——行為——目標——滿足狀況?梢,人的行為總是因需要而開始,因需要的滿足而告終;舊的需要實現了,又會產生新的需要,開始新的行為。所以說,需要在人的行為動力機制中,是一個中心環節,貫穿行為始終。我們研究婚姻家庭關系,分析人們的婚姻家庭行為,決不可忽視人的需要這一內在規定性;橐黾彝シ▽W要正確把握這兩個基本要點,必須運用行為科學的原理和方法,以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內在需要及其與社會相協調的行為選擇為重點,系統研究和解決以下七個方面的問題:(1)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受到哪些客觀因素的影響,以及這些因素如何對行為施以作用;(2)決定和制約人婚姻家庭行為的生理機制和內隱心理狀態;(3)人的價值觀、文化素質、品德修養、社會職業角色等個性化因素對行為的影響;(4)人們依存或反映于婚姻家庭的客觀需要,剖析需要的共同性、差異性、層次性、變動性及需要產生與滿足的運行規律,弄清影響需要產生和實現的外在力量與內在因素,揭示與需要伴生的行為動機和目的;(5)人們反映在婚姻家庭中的各種需要的對象資源狀況、獲取資源的機會、追求和滿足需要的行為耗費;(6)婚姻家庭中各種行為表現方式的運行模式和規律;(7)研究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實際行為與婚姻家庭法所需求的行為之間存在的差異性,揭示其根源,提出縫合差異的有效對策或模式;橐黾彝シ▽W通過對上述諸方面的科學研究,方可為婚姻家庭法預測、激勵和積極控制個體行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提供多方面的導向:一是為婚姻家庭法施控于影響人們行為的社會環境因素提供導向;二是為法律設定統一的規范化行為模式提供導向;三是為法律誘導、確認和保護人們的正常、健康、合理的需要提供導向;四是為法律強化統一的價值觀,培養正確、積極的法制心理提供導向;五是為法律激勵、誘導人們的積極的行為動機、目的提供導向;六是為法律分配滿足需要的對象資源,明確行為耗費提供導向。由此,即可保證婚姻家庭法有明確的著力點和控制方向,從而有效地激勵人們的積極行為,約束人們的消極行為,創立積極的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所體現的社會利益和社會目標;橐黾彝シ▽W的價值法學取向要求運用價值論的原理和方法,深刻剖析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學在現實社會中的價值意義和價值取舍,揭示其功能作用,為其在社會中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顯現的、潛隱的正向價值,消除負向功能提供理論指導。
首先,婚姻家庭法學應對婚姻家庭法確認和調整的對象——婚姻、家庭、親屬的價值功能給予科學的揭示。在人類發展史上,當多種歷史道路擺在人們的面前時,人們往往擇其與人類當時最大利益相一致、相協調的方向前進。人類的兩性關系、血緣關系從原始的動物界分離出來,經過群婚制、對偶婚制,最終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個體家庭形式。這一歷史發展的必然過程也是人類從自發到自覺的價值認識和選擇過程。現代意義的婚姻家庭自從進入階級社會以后,伴隨著社會的更替、演進,其形式、結構、內容不斷發生變異,價值和功能亦不斷淘汰、更新、充實。不同社會、不同時代的統治者,總是運用各種社會力量,賦予婚姻家庭不同的形式和內容,強化婚姻家庭對其社會統治有利的價值功能,使婚姻家庭與之賴以存在的社會和時代保持最大限度的適應性。
婚姻家庭法對婚姻家庭的價值研究,主要把握兩個方面:其一,婚姻家庭從產生開始,至今一直沿襲固有的、自然的、基本的價值。這是婚姻家庭基于其內在性能和自然規律而普遍共存于人類社會的功能,反映了人類社會得以存在、發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歷史上,婚姻家庭的這種基本價值并未得到科學的揭示和理性的把握,而是被宗教歧解和統治階級的偽道德歪曲,在人們愚昧無知的條件下以不可遏制的力量自發地發生作用。今天,盡管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打破了宗教神話和剝削階級的偽善,但許多人對婚姻家庭基本價值的認識還處于愚昧、偏執的狀態;橐黾彝シ▽W應承認這種歷史和現實,高舉科學和理性的旗幟,引導立法、引導社會走向正確的認識,從而使婚姻家庭的基本價值在人們的自覺意識和理性把握下發揮出來。其二,婚姻家庭在現實社會中的價值。在我國現實社會中,婚姻作為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家庭作為一定范圍親屬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一方面繼續保留其自然價值和職能,以滿足人類個體和社會共同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又迎納了新時代、新社會所要求的職能內容,以適應或促進社會的發展、變化,顯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進步性、獨特性。由此,婚姻家庭作為現實社會的客觀實體,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價值地位,這正是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確認、保護、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必要所在,也是婚姻家庭法確立調控模式,施展控制力量應予把握、遵循的基本方向。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現實社會對婚姻家庭的應然性價值要求與婚姻家庭實際展現的社會功能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一是因為社會的婚姻家庭質量不高,不能發揮正常的、應有的價值,有的反而對社會起到了消極作用;二是由于婚姻家庭自身的歷史延續性,往往將陳舊過時的功能潛隱到新的社會時空,附生于新的結構和形式,影響新的價值體系的建立;三是由于婚姻家庭的相對穩定性,使其價值、結構、功能不能及時轉換、更新,適應不了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四是由于社會的原因,未能創造必要的環境,提供有效的途徑以保證婚姻家庭價值的實現和功能的發揮。為此,婚姻家庭法學應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的價值規定性,揭示現實社會中其應然價值與實際功能發揮的差距及其根源,為婚姻家庭法有效誘導和確認婚姻家庭的正向價值,調整婚姻家庭的結構、形式,創造社會環境,保證婚姻家庭適應并促進社會發展、進步,提供科學指導。其次,婚姻家庭法學應對婚姻家庭法進行價值剖析,揭示婚姻家庭法應該持有的價值選擇方位和多重功能,從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技術、體系、條文內容及法律運行、操作機制、效果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深刻的價值評判和檢討、驗證其:(1)是否切實反映了現代婚姻家庭的內在要求和規律,符合婚姻家庭價值和功能的實際運行和發揮;(2)是否充分體現了社會大多數成員反映在婚姻家庭里的需要和利益;(3)是否符合社會走向法制化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及技術性要求;(4)是否準確預測、適應和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據此,即可為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健全婚姻家庭法的運行、操作機制,真正加強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制建設,提出科學化、合理化的建議。三、運用社會學的方法,研究婚姻家庭法在社會化過程中的運行、流動、轉換規律,把握婚姻家庭法與社會各方面的雙向互動關系,開辟婚姻家庭法社會學的新天地婚姻家庭法不是獨立于社會的一個法規體系,它深嵌于社會母體,是社會和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內容、形式、功能、效果等諸方面并非完全呈現于法典條文,而是深隱在社會母體;在其社會化過程中,因不同社會背景、社會力量的作用,不斷發生變異、演化。此即社會因法律的影響而變化,法律也同樣會因為社會的影響而變形。同時,婚姻家庭法亦不是靜止的規則體系,在形式上它表現為具有明確性、穩定性的規范條文,實質上則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活生生的人所進行的多方面活動。法律走向社會,實現社會化,必須依靠一定主體的操作和全體社會成員的遵行,這是法律的運行、流動、變異、轉化。其結果,便使運行中的法律制度的現實結構和其原始規范結構發生巨大差異。因此,婚姻家庭法學對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歷史哲學、價值哲學和邏輯推理的靜態方面,更不能囿于單純的規范注釋性分析,而應突破傳統的法學研究定勢,將目光投向社會中的法和“行動中的法”,在法律社會化和社會法律化的雙向互動中確定研究方位,抓住研究課題,變換研究視角,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會機制和運行機制。為此,婚姻家庭法學應順應中國法學逐漸向法社會學邁進的走勢,利用婚姻家庭問題為法學和社會學所共同重視的得天獨厚條件,汲取社會學的營養,運用社會學的理論、觀點、方法,充實其研究范圍,填補其理論空白,消除其理論盲區,創建婚姻家庭法社會學。
婚姻家庭法社會學對婚姻家庭法的研究,應反映出三個基本要求:其一,要有廣闊的研究視野,從廣度和深度上調整和擴大視角,把握三個研究方向。一是以廣闊的社會為背景,將視角投入作為法律基礎的社會土壤上,研究婚姻家庭法的社會環境,把握社會諸因素對婚姻家庭法的影響,揭示婚姻家庭法與社會變革、發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實現法社會學通過法研究社會,通過社會研究法的基本邏輯。二是以“行動中的法”為重點,解析說明婚姻家庭法在現實社會的各種正式的與非正式的、理想的與現實的、合理的與不合理的操作、運行、流動、變異狀態,研究其運行規律,尋找法律運行中潛存的因果鏈條和復雜的相關變數,弄清其規范結構與運行的現實結構的差距,把握法制建設的薄弱環節及改進方向。三是從抽象的概括法的作用轉向從現實生活中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實際功能,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會實效。其二,要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進行綜合性研究:從哲學那里獲得理性原則和邏輯推理的方法,從社會學那里獲得廣闊的視角和社會實證調查研究的方法,從統計學那里獲得統計與定量研究的方法,從文化人類學那里獲得對社會觀念和文化價值的研究方法,從倫理學中獲得行為價值取向和非強制性規范的內涵,從心理學那里獲得人們的行為心理規律,等等。所有這些再加法學所內涵的特有原則和規律,即可為婚姻家庭法學構建新的理論模型,充實豐富的概念和命題,提供靈活多樣的研究方法和技術性方法。其三,走出理論殿堂,發展應用性研究。抓住現實社會婚姻家庭法律現象中的主要問題,進行微觀化、實用化、多元化科學分析,使婚姻家庭法學由靜態研究轉向動態研究,由定性研究轉向定量研究,由平面研究轉向立體分層研究,由邏輯思辨轉向經驗實證,由主觀臆想轉向社會調查,由封閉式法律正面解釋轉向法律——社會的開放式研究;并在宏觀上進行全面深刻的目標——效果分析、結構——功能分析、均衡——變動分析、系統——環境分析。這樣,既能顯示婚姻家庭法學的理論廣度、深度和高度,又能保證其與社會現實緊密聯系,來之于社會,用之于社會,指導婚姻家庭領域的社會變革和法制建設,展現其社會應用價值;橐黾彝シ▽W的法社會學取向,涉及到眾多的領域,研究范圍相當開闊、廣泛,需要人們在探索中不斷發展、擴充。就當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制建設和婚姻家庭法學的現狀來看,婚姻家庭法社會學應首先有針對性地重點研究七個方面:(1)婚姻家庭法意識——法文化;(2)婚姻家庭法行為——法關系;(3)婚姻家庭法結構——法體系;(4)婚姻家庭法運行——法過程;(5)婚姻家庭法職業——法專家;(6)婚姻家庭法功能——法實效;(7)婚姻家庭糾紛的特殊規律及處理上的操作要求。這些方面不僅是婚姻家庭法學的重要理論命題,而且是婚姻家庭法制建設中直接面臨的現實問題;橐黾彝シ▽W應在詳盡周密的社會調查、統計定量和經驗實證的基礎上,進行深刻的理論抽象和邏輯推理,從而保證和實現婚姻家庭法學對婚姻家庭法制建設的指導、描述、檢測、評價、預測等法學理論功能與社會應用價值。

論文出處(作者):
淺談根本違約
試論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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