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描述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論文在形式上是屬于議論文的,但它與一般議論文不同,它必須是有自己的理論系統的,應對大量的事實、材料進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
法學論文1
[摘要]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領域中,消費者權益侵害及環境公害等問題越發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制度應運而生。在立法層面,20xx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行使公益訴訟的權利,首次在經濟法領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踐需要。在學理層面,該制度的創設很好地彌補理論空白并促進學理體系的完善。目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在運行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并缺乏健全的制度體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層面上對其進一步完善。文章從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概述、制度設計及建議等方面著手,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進行深入研究。
[關鍵詞]經濟法;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
公益訴訟在當事人適格、訴權理論、法院角色、判決的既判力等方面與傳統訴訟存在區別,其根源在于公益訴訟的理念在維護一種超越個人、關乎社會的利益價值,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表現形式、以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在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社會保障等各方面均凸顯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觀,這也促使“現代型訴訟”之稱的公益訴訟與經濟法有著很強的契合性,因而基于經濟法上權利義務而產生的公益訴訟即經濟公益訴訟應運而生。但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在針對經濟法領域侵權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會制約對經濟層面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由于現有訴訟模式無法解決這一難題,因而公益訴訟制度這一新型的訴訟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優越性體現在,從民刑及經濟這些不同的角度來嘗試解決上述的違法侵權事件,使得對違反經濟法行為的處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從而彌補了現行三種訴訟制度之間因不同訴訟程序切換導致的各種問題。
二、經濟公益訴訟理論概述
。ㄒ唬┙洕嬖V訟含義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對于違反經濟法規范,侵犯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根據經濟法的授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專業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具有特殊性,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賦予一切個人或組織有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權利。譹訛經濟公益訴訟的被訴客體為經濟違法行為。國外以經濟法和經濟公益訴訟法為主要適用法規,國內在經濟公益訴訟立法方面,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率先彌補了立法空白,從而成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新的突破點。
。ǘ┙洕嬖V訟特征
經濟公益訴訟有其自身的價值和獨特性,其有如下特點:1.目標具有公益性體現在其法益目標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會公正與公平。不同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刑事自訴,它們的法益目標是典型的私益訴訟,雖然刑事公訴維護的是國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于違法犯罪行為侵犯了公民或單位組織的具體利益而引起的。2.主體具有開放性在原告范圍上,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社會組織)當然可以提起訴訟,而沒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資格進行監督,當國家或者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損害的,也可以依法行使權利成為原告。此外,被告的資格范圍也拓展至所有對公益或整體的經濟利益造成或即將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3.程序具有嚴格性由上述可知,經濟公益訴訟的宗旨具有較強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因此,較之民事等私益訴訟,其在實踐中的施行須具有更為規范和嚴格的程序,從而來實現其宗旨。如在訴訟中不允許隨意撤訴等。譻訛所謂“無限制的權力并非好的權力”,適當限制訴訟主體的權力,有利于規范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從而保障良好的訴訟秩序。4.作用具有預防性對于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訴權,而在另一方面,針對具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潛在可能性的行為,也賦予當事人以訴權。根據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預防的作用,經濟法層面亦是如此。該功能可以有效地幫助社會公眾免于遭受更大的損害,維護多數群體的利益。由于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廣泛性,因此其預防的效益也就更為突出和顯要。5.效力具有廣泛性同理,該類違法行為侵害法益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公益訴訟所產生效力的廣泛性,如同其他類型的公益訴訟,其最終的判決效力具有明顯的擴張性和廣泛性。這種制度設計還有一個非常大的優點,在于它可以極大地節約訴訟資源和整體的社會成本。因一個訴訟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質,可以使其他被侵害權益的免于再次花費高昂的費用進行長時間的訴訟。根據乘數理論可知,當被侵害的對象數量越多,其可節約的資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會效益也越明顯。
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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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于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有自己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其一,在涉及領域方面,經濟公益訴訟主要出現在國家經濟調節方面,關乎國家或社會在經濟層面的公共權益。其二,在涉及的當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人數較多;而被告則往往是國家調節管理主體,主要為行政機關。盡管部分案件表面上雙方均為個人或組織,但一般仍因國家調節引起,且雙方在經濟、政治、專業水平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實力不對稱。依據漆多俊先生的觀點,案件受理范圍可分為: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2.宏觀調控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產業政策、國家計劃、政府經濟調節手段等方面;3.國家投資經營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國家投資、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
。ǘ┰嬷黧w資格
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當具有多樣性,具體包括:1.公民個人從社會角度看,國家和社會是由無數個單個個體組成的,社會公益也應當由公民個人來最終具體地實施和享有,只有當個體的權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才能更加高效、穩健的發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資格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論述可以得出,原告主體資格應當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體范圍應當予以擴張,這樣才能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讓廣泛大眾參與到對該類行為的監督中來,并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獲得廣泛的支持與幫助,從而更有利于贏得訴訟,享受該制度所帶來的“豐碩成果”。2.社會團體雖然憲法基本原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實際生活中雙方在各方面實力差異,受害群體在提起公益訴訟時,會處于極其不利的境況,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則可以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力來與強勢群體相抗衡。社會團體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夠十分有效地解決專業能力不足、資金缺乏、精力不夠等問題;另一方面,還能使社會團體在行使監督權時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3.檢察機關不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的層面,檢察機關都具有原告資格。從理論上講,以公權制衡公權,是防止權力不當行使的基本模式。當行政權行力突破法律制約的牢籠,侵害到國家或者社會的經濟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公共職能者,理應對行政權力予以監督和限制。從其法律職權來看,檢察院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責,因而對此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具有行使監督職能的必要性和當然性。
。ㄈ┡e證責任分配
在經濟公益訴訟中,由于當事人雙方之間在政治、經濟、專業水平、社會關系、信息來源等方面實力懸殊,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二者的因果關系往往模糊復雜,如果片面主張“誰主張誰舉證”,則明顯不利于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因此,在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嚴重不對稱的情形下,可實行舉證責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正當性,曾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舉證距離說和危險領域說所論證。譼訛當然,針對一些特殊證據,受害者可以申請由法官、檢察官收集或協助收集,并且還可以學習國外充分發揮專家在舉證責任中的作用。
。ㄋ模┰V訟費用制度
基于經濟公益訴訟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時間和金錢成本相對較高,因此,在訴訟費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國外先進做法作出有利于原告規定譽訛:一是在費用數額上,針對不同類型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劃定不同層次的費用減免制度。二是在費用來源上,當原告為檢察院時,費用可從國庫中支付;當原告為個人或者組織時,原告敗訴后訴訟費用可進行轉嫁,比如設立相關保險及基金制度;鹂蓙碓从谌齻方面:國庫撥款、從勝訴經濟公益訴訟費用或罰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會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須由原告主動申請,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批準以及監督。
。ㄎ澹┆剟罴皯土P制度
1.原告勝訴獎勵制度為防止“搭便車”效應妨礙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有效運行,我國應當借鑒西方公益訴訟的先進制度,實行對勝訴的原告予以獎勵的政策。美國的公益訴訟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壟斷法》中規定有“損害賠償三倍化”等制度。這些制度既能夠在事后彌補起訴人的訴訟支出,也可以從物質層面給予民眾以現實的和直接的支持,并給予其更多的信心。對此,我國可以移植借鑒,從而鼓勵更多公民和組織加入到法律監督的隊伍之中。2.濫訴賠償制度立法在給予該新型制度相關“優惠”,提供各種便利的同時,也須防范他人因私人糾紛而提起惡意的訴訟,最終造成司法資源嚴重浪費、他人權益遭到損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壞等不良后果。因此,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可以納入濫訴賠償制度,對于那些提起虛假訴訟或者惡意訴訟,浪費社會公共資源和司法資源的人,要求其承擔各種費用,并賠償他人或者社會公益所遭受的損失。從淺層次來看,是對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的制約和規范,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從深層次來看,則是規范訴權的合法合理行使,從而維護該制度的良好運行效果。
四、構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ㄒ唬┙⒅袊厣洕嬖V訟制度
我國國情與西方國家不同。從經濟發展層面來看,西方國家大多經歷了一個長時間的工業時代,在他們成熟的運行體制下,西方的經濟及資本制度已經形成了十分完善的體系,在經濟公益訴訟方面的立法也相當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于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及違憲審查等領域。相比于西方國家,我國工業發展相對較晚,經歷的時期短暫,發展也不夠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來主義”或全部西方主義,將他們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應當立足于我國的國情,設立具有本國特色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著重對消費者權益、環境污染、政府濫權以及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進行規范和保護。
。ǘ┩貙捊洕嬖V訟制度原告資格范圍
由上文的論述中可知,我國在設計經濟公益訴訟相關制度時,應當對原告范圍進行延伸,而不能只局限于傳統的三大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具體來說,應當將公民個人、有資格的社會團體以及檢察機關納入主體范圍之中,從而使行使訴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這既是適應公益訴訟的特點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復雜多樣的經濟市場的國情的需要。國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關系人”理論以及“私人檢察長”理論等,但不論是何種理論,在現實的立法中,都呈現出對主體資格予以擴大的趨勢。因此國內在制度設計上也應跟上國際步伐,設計出具有本國特色的原告資格制度,以適用經濟發展的需要。
。ㄈ┓ㄔ鹤陨砀母镆赃m應能動司法需求
在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層面:第一,態度由消極保守轉變為更加積極主動。這里的積極主動并不是說法院應當主動干預,主動要求他人參與訴訟,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諸如案件十分新奇,現行法律尚未規定,或者案件影響重大、民眾關注較高等的經濟公益糾紛,而現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解決時,法院可根據立法目的,借鑒國內相似先例,或者參考學者學說等尋求依據和法理支撐,從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第二,對于案件新穎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當法官自身專業能力不足或現有法律尚不完善時,可以充分借鑒國外的實踐,引入專家、委員會等相關人才支持制度,綜合參考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案件特點,獨立作出裁判。第三,開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于經濟公益訴訟涉及范圍廣泛,該制度恰好能夠解決管轄權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ㄋ模┙⒓钆c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此處所講的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與上文所論述的原告勝訴獎勵制度和濫訴懲罰機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于經濟公益訴訟自身特有的訴訟周期長、取證困難、專業知識相差大等特點,建立起原告勝訴獎勵等激勵制度,給予他們充分的社會支持和物質幫助,從而有利于充分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和訴訟熱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鉆法律漏洞,利用訴權侵害他人權益。因此,為了防范惡意訴訟,濫用訴權,浪費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的行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懲罰制度,對此權利的行使予以制約和規范。只有做到激勵與懲罰相結合,才能確保經濟公益訴訟的體制更為完善,也能有助于在今后的立法實踐中能夠從容地應對更多、更廣泛的問題。
法學論文2
論文摘要 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痼疾,本文在對司法實踐中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措施進行梳理并作簡單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賦予法院直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力,但需作程序和條件上的限制,同時保障當事人救濟途徑的通暢。
論文關鍵詞 夫妻共同財產 執行 夫妻個人債務
一、案件回放及問題的提出
20xx年,馬某等人申請執行與繆某的民間借貸案件共16件,涉案金額140萬元。執行過程中查明,繆某已經外逃,除了與葉某共有的一套商鋪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繆某與葉某于20xx年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商鋪歸葉某所有,但因按揭款未付清,所以未過戶。上述債務中,只有一筆5萬余元發生在他們離婚之前。
對此,執行員先依法查封了該商鋪,之后葉某找到法院:“離婚時約定商鋪是歸我的,法院為什么查封?”執行員牢牢抓住夫妻共同財產這個突破口,向葉某說明:“雖然你們離婚協議約定歸你,但是對債權人并沒有約束力,而且商鋪沒有變更登記,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其中5萬余元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你要承擔還款義務。如果繆某不來配合執行,法院后續還要拍賣這個商鋪!痹诮涍^了幾個回合的“交鋒”后,葉某終于同意收購共同財產中屬于繆某的部分,案件最終順利執結。
結果表面上是圓滿的,但執行員卻覺得僥幸,案件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問題也值得深思:比如法院執行機構是否可以直接將查封的房屋進行拍賣?法院執行機構是否能夠直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分?如果可以該如何操作?被執行人的配偶又是否有相應的途徑尋求救濟?如果不可以,是否意味著法院的執行就此陷入僵局?
二、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措施的述評
上述案情并不復雜,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一直是法院執行工作中的“老大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法院執行機構先行采取控制性的查封措施并無問題,但后續的執行是否必須等待達成分割協議或者經過析產訴訟確定被執行人應享有的份額之后方能繼續執行?如果在采取了控制性措施后,共有人沒有達成分割協議,而且也無人提起析產訴訟,那么法院能否對被控制的共同財產采取進一步的強制執行措施?對此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無規定,導致了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同:
(一)通過達成分割協議或者經析產訴訟確定被執行人應享有的份額后才能繼續執行
這是現狀下最具合法性的一種做法,但實踐中少見。因為達成分割協議的情形一般在夫妻離婚時才會出現,但即使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對共同財產的分配作出約定,也多是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較少有作出分割約定的。而析產訴訟在實踐中確實存在先例,但只是偶有見諸報端。
不過該做法并非無可指摘的地方。首先,前述問題依然存在,即如果共有人沒有達成分割協議,而且共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也均未提起析產訴訟,那么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如何繼續?其次,對于不能進行物理分割,或者分割會減損其價值的財產,如房產,單純地確定被執行人應當享有的份額并不能使問題得以解決。要執行被執行人的份額,還需進入拍賣程序,而一旦進行拍賣,單獨地只拍賣一兩個、甚至于半個房間是不具備可操作性的。最后,申請執行人提起析產訴訟的合法性在《物權法》出臺后是否完全沒有疑義也變得有待商榷。依照《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析產必須要離婚或有重大理由方可,那么“償還債務人財產是否能作為‘重大理由’的解釋,從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還不明確,《物權法》第九十九條限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權只能是夫妻一方……債權人是否可以根據《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代為提起析產訴訟也成疑問! 簡言之,《物權法》并沒有規定物上代位權,因此申請執行人在不具備請求權基礎的情況下能否僅憑其享有的債權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是存在疑問的。
(二)在對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后,進而采取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并從中執行被執行人所應當享有的份額
正是由于前一種做法在實踐中不易操作,故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房產、汽車等不能物理分割的財產,等拍賣、變賣后進行價格分割才是更為典型的做法。在此過程中,如果有被執行人的配偶或者案外人主張個人權利,則可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異議制度的規定處理。針對此做法,有學者認為,“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價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盡量縮短執行周期、降低執行成本,是民事執行程序本職特征的反映。因此,從執行效率原則出發,法院執行機構直接對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符合訴訟的經濟性,而通過訴訟來分割財產則徒增訟累!
筆者以為,在執行案件的數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當下,賦予法院執行機構這一權力,無疑有利于此類案件執行工作更加便捷、迅速地進行。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xx年的《關于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第十四條第二款就曾規定:“執行自然人個人債務時,對其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責成夫妻雙方限期進行協議分割。在限期內未進行分割的,或者分割協議明顯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作出分割裁定后執行相應的財產”,由此可見最高院對此類問題的傾向性意見。不過,現代法治社會公權力運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由于前述司法解釋并沒有正式出臺,所以盡管支持法院執行機構可以直接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種種理由確也言之成理,但沒有成文法依據,確有違法之嫌。
此外,實踐中還有在查封后強行拍賣、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并直接執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而并不考慮份額問題的做法。其理由在于“夫妻共用財產是一個統一體,特別是在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院不好直接分割財產份額。” 姑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合法性,單就完全忽視被執行人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來講,其合理性就值得懷疑。而且這種做法沒有區分是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如此直接執行明顯過于草率。
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執行問題完善的思考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執行問題的討論應當是有前提的,換言之,討論首先需要明確夫妻債務的性質,畢竟不同性質的債務的清償規則不盡一致,否則籠統地論述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是欠缺合理性的。
具體而言,如果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雙方對該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無疑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個人財產,此時需要將被執行人的配偶也追加為被執行人,但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而言,并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如果是夫妻個人的債務,那么理應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但由于現實中很少有夫妻雙方會選擇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作出約定,所以導致了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在事實上的交織狀態。具體而言,實踐中可供執行的夫妻個人財產可能呈現出三種形態:“一是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二是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三是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因此,實際只有在夫妻個人債務執行中面對第二、第三種形態的財產時究竟應當如何執行,才需要去討論解決。
筆者認為,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就執行程序的效率原則出發,應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價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因此,在規定了法院執行機構可以對共同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的強制措施后,理應賦予其進一步強制執行的權力。但因法院對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系屬公法上的處分,絕不能以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為名損害被執行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所以,對執行中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為避免強制執行對其造成的影響,應當設置嚴格的程序和條件,并賦予被執行人及其配偶相應的救濟權利。實踐中應當主要把握以下幾點:
1.在夫妻個人債務的執行過程中,只有當被執行人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其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方可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在調查清楚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狀況后,可及時對查明的共同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并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如果被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將強制執行,同時征詢被執行人及其配偶是否同意處置該共同財產,并根據其不同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2.如果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同意由法院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可由夫妻雙方達成共同財產分割協議以確定被執行人應當享有的份額,之后由法院對該共同財產進行處分。如果是銀行存款等財產,則由法院按被執行人份額進行劃撥;如果是無法物理分割的財產(如汽車、房產),則先對該財產進行司法評估,確定其市場價值。再告知被執行人的配偶享有優先購買權,征詢其是否同意以該市場價值購買被執行人的份額,如果同意購買,就由其支付相應價款用于履行被執行人的債務。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不同意接收的,則告知法院將依法對該共有財產經拍賣程序進行變價處置。在拍賣成交后,按拍賣成交價扣除被執行人所應當享有的份額后,其余價款返還其配偶。如果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同意法院處置但沒有達成分割協議的,則按等分原則處理;如果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達成的分割協議持有異議,則告知其可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執行,待析產后根據法院裁判恢復執行。
3.如果被執行人或其配偶不同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于一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執行,析產后恢復執行,具體執行程序與前述情形類似。
4.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由法院進行審查,但異議期間并不停止執行。法院在對異議進行審查時,應當進行聽證,以便對財產的權屬作出適當的判斷:對于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財產,只要該財產在債務發生時就由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就應當駁回異議,以避免惡意逃債情形的出現;對于由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的配偶能夠證明該財產確系其個人財產的,則應當認定異議成立。
法學論文3
摘要:對于訴訟和解制度的討論曠日持久了,然而,我們看到,理論界以及實務界對該問題莫衷一是。立法上對該制度規定的籠統性,一定程度上造成糾紛未能真正案結事了,同時,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自不待言。因而,在今天仍有必要對訴訟和解的效力問題進行討論。廣義上的訴訟和解包括訴訟中和解以及訴訟外和解,本文主要討論的以及下文中出現的“訴訟和解”均指訴訟中和解。筆者認為,訴訟和解除具有已經基本被認可的約束力、確定力、強制執行力外,還應當具有既判力。
關鍵詞:訴訟和解;效力;救濟;既判力
一、引言
訴訟和解制度對于分擔早已捉襟見肘的司法資源來說,意義重大。但是,由于我國在立法層面對訴訟和解制度未能做出詳實地、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定,導致該制度的未能發揮出其應有的功能。
二、訴訟和解的性質
想要明確訴訟和解協議的效力不得不從訴訟和解行為的性質的入手。理論界對于訴訟和解的性質主要存在四種觀點:
1、私法行為說。
2、訴訟行為說。訴訟和解乃是當事人就其訴訟標的相互讓步達成一致,并向法院陳述的訴訟行為。
3、一行為兩性質說。該說認為,訴訟和解只是一個訴訟行為,然而卻兼具實體法上法律行為的性質和訴訟法上訴訟行為的性質。缺乏訴訟法或實體法上任一要見,則訴訟和解歸屬無效。兩行為并存說。
4、兩行為并存說。即訴訟和解是私法行為與訴訟行為的并存,其中一行為在效力上有瑕疵時,另一行為也將受到影響。筆者認為,訴訟和解實質是訴訟雙方當事人對于原告提交到法院的雙方存在的糾紛達成解決的合意,從而消滅了繼續訴訟的意義的行為。和解達成后,既發生了實體法上,權利處分的法律行為,又發生訴訟上的效力,因而,筆者贊同一行為兩性質說。
當事人基于處分權主義,對實體法上權利的處分乃為訴訟和解的肉體,而法院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程序主體地位以及維護私法秩序的穩定,對和解協議予以審查并認為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事由后,賦予其訴訟法上的效力,從而終結訴訟程序。和解協議是當事人對于自身合法利益自愿做出的處分,當事人自由自己的考量,因而,和解協議的內容并不必然與事實或法律規定的內容一致。和解協議的正當性即源于此,即雙方當事人綜合各種考量之后,為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與對方就糾紛的解決達成合意,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自主做出的決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不得任意反悔。
三、訴訟和解的程序及效力
3.1為了區別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法院對訴訟中達成的和解予以一定程度上的審查,但該審查應當主要偏重于形式審查。筆者認為,為了配合訴訟和解的效力,主要是對訴訟標的的確定力,訴訟和解協議還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對該訴訟標的的解決已自愿達成合意解決,并不得再對該訴訟標的另行起訴。審查過程中,法官還應主動行使釋明權,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是明確訴訟和解的效力,即若無訴訟和解被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等情形,當事人不得再對本案糾紛提起訴訟。實踐中,訴訟和解達成后,當事人通常通過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3.2此后對本訴訟標的不得另行起訴的依據源自哪里呢?來自私法契約還是訴訟上的代替判決?筆者認為,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有選擇和解以解決糾紛的權利,自應由民事訴訟法承認和保障訴訟和解協議的效力,否則,訴訟和解與訴訟外和解將一般無二,無法實現作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種應有的功能。和解協議經法院審查后認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和解協議生效,并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執行力、約束力。
當事人應該根據自愿制定的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行使自己的權利。當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另一方有權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誠實信用原則是和解協議確定力、執行力以及約束力核心,即當事人接受和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乃是出于對自己行為的應有之舉。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足可見該原則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法律生活當中的統治性地位,人人均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得任意反悔,擾亂各種民事關系中的預測性。
3.3而單單有內核是不夠的,道德上的約束并不足以約束所有人適當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因而,還必須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為了充分發揮訴訟和解徹底解決紛爭,消滅訴訟標的,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社會秩序等功能,賦予訴訟和解以既判力,應是題中應有之意。盡管理論上,對于訴訟和解是否有既判力,眾說紛紜,但是應當看到,實踐中,基于處理實際問題之需要,法院往往采取一種務實的態度,原則上并不追求釋義學上的邏輯一貫性。因而,從結果意義上說,筆者支持訴訟和解具有既判力的觀點。以維護訴訟和解的既判力來實現訴訟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現代社會具有現實意義。
四、訴訟和解的救濟及建議
4.1和解協議達成后,并不意味著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實現或者必然得到實現,還有待于義務人的適當履行。義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和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時,當事人已經不能根據法院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書沒有根絕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權利人的權利應如何救濟,在實務中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4.2如華達公司訴東部公司買賣房屋合同糾紛一案,深圳中院房產庭于1995年8月24日作出[1995]深中法房初字第0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東部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5天以內返還華達公司1629萬元本金及利息。判決送達后,雙方于1995年9月11日自愿達成一份履行第066號判決的《還款協議書》,協議約定,東部公司分期償還華達公司購房款本息18467067元(利息計至1995年8月25日)。采用分期還款方式,至1996年12月31日前還清。
4.3此后,東部公司在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償還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未按還款協議書的約定付款。華達公司遂向深圳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雙方都是法人,法律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為6個月,最高院認為,債權人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執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立案執行無法律依據。
深圳華達化工有限公司的債權成為自然債,可自行向債務人索取,也可以深圳東部實業有限公司不履行還款協議為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盡管上述和解協議不是訴訟中達成的,但從上述最高院的批復可以看出最高院對訴訟和解問題的處理原則,即達成訴訟和解后,原訴訟標的消滅,若訴訟和解存在瑕疵,應當就和解協議另行起訴或申請再審,而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因為和解協議是合意的結果,不存在“不服”法院裁判的情況。可以預見,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社會對糾紛解決的需要會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完善的訴訟和解制度,從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盡快恢復正常的私法秩序的角度來說,是勢在必行的。
4.4明確的訴訟和解的性質和效力是訴訟和解制度完善的前提。為了構建科學合理的訴訟和解制度,筆者提出以下個人淺見:
一、訴訟和解應當在訴訟系屬后,法官面前做出,并經法官審查,確定有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益的內容,當事人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
二、法官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訴訟和解的效力,讓當事人在充分了解后果的情況對自己的權利做出處分;
三、訴訟和解協議應記入庭審筆錄或者加蓋法院公章,從形式上賦予和解協議的正式性;
四、在民訴法典中確立,達成訴訟和解的,不得對本案訴訟標的再行起訴。訴訟和解具有強制執行力,執行期限與給付判決申請執行期限相同。訴訟和解有錯誤或者瑕疵的,只能針對和解協議啟動再審程序,請求法院撤銷或者變更。
五、申請撤銷和解協議的,應在法定的期間內進行,逾期的喪失申請的權利。
參考文獻:
[1]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三民書局,20xx年10月5版,頁113.
[2]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新學林出版,20xx年5月1版,頁220.
[3]王瑋佑:《既判力的客觀范圍》——訴訟標的概念作為判準的意義與局限,載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廿一).
[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于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致使逾期申請執行問題的復函.
[5]張晉紅:《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學,1999年第5期.
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通用6篇)
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過論文吧,論文是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說理文章。為了讓您在寫論文時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當代中國行政法學的功能缺陷與法學方法論上的救治論文 篇1
摘要:一個成熟的行政法學學科應該具有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穩定的方法論等。中國行政法學無疑是存在著功能性的缺陷,這些功能缺陷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所存在的缺陷有關。因此,革新行政法學的方法論就成為中國行政法學未來發展的路徑和突破口,方法論的多元
關鍵詞:行政法學論文
一個成熟的行政法學學科應該具有理論體系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穩定的方法論等。中國行政法學無疑是存在著功能性的缺陷,這些功能缺陷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所存在的缺陷有關。因此,革新行政法學的方法論就成為中國行政法學未來發展的路徑和突破口,方法論的多元主義是行政法學的最佳選擇。
上世紀七十年代,隨著國內法制變革的不時深化,中國行政法開端走向成熟,其研討也開端向著縱向方面開展。建國初期,社會經濟體制不斷在探索中行進,經過不時總結歷次經歷經驗,提出一切從實踐動身,理論是檢驗謬誤的獨一規范,自此中國開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證人權的社會主義國度,各項管理活動正朝著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標準化方向邁進,中國行政法學研討也開端了新的篇章。
了解法學論文發表在哪里
法學是什么?法學是一門研究法律的學問。法學是是秩序與公正之學。不論是律師評職稱還是研究生畢業升學都需要發表一些論文那么法學論文發表在哪里呢,可以選擇哪些法學期刊進行投遞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學論文發表在哪里,供大家參考。
在選擇期刊的時候,首先您需要根據自己的文章方向和具體的需求去選擇期刊,因為我國的法學期刊有很多,每個人研究的方向可能也不一樣,所以選擇合適的期刊才能最大可能保證自己的文章順利發表,并且發表出來是有效的文章。因為不論是您畢業升學還是評審職稱,如果文章發表的級別不夠的話,也是無效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不同級別可以選擇的`法學期刊:
核心法學期刊推薦:《中國法學》
《中國法學》(雙月刊)創刊于1984年,是由中國法學會主管、主辦的學術期刊。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關注重大現實問題,堅持刊物的學術性,追求學術創新,嚴守學術規范。
《中國法學》的發展與我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同步,發表了大量最新和最重要的法學學術研究成果,所發表的成果代表了中國法學界最高水平,對于繁榮和發展我國的法學理論、傳承法律文化、促進國內外法學交流發揮了重要作用。
省級法學期刊推薦:《時代法學》
《時代法學》(雙月刊)創刊于2003年,是由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承辦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法學理論學術期刊,宗旨是:反映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問題,促進法學研究與教學的發展,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服務。
經濟法學論文2000字(精選8篇)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論文吧,論文的類型很多,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法學論文2000字,歡迎閱讀與收藏。
經濟法學論文 篇1
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經濟法逐漸成為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中的重要課程,在生活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因此,提高經濟法教學質量是當前中高職院校的主要任務。而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成為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淺談了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實施案例教學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應用案例教學。
關鍵詞:
經濟法;案例教學;必要性;有效應用
一、經濟法和案例教學的認知
經濟法是中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的必修課之一,具有較強的社會應用性和實踐性。它的社會應用性體現在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它的實踐性則是體現在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對實踐的指導以及經濟法的社會效果等方面;谶@兩大特性,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無法滿足課程的教學需求。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中心、為主體,采用“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教師一味地講授,學生被動地接受與存儲,不能自覺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課堂教學,思維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實際工作或科學研究中遇到與課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無措,一籌莫展。
案例教學,是一種開放式、互動式的新型教學方式,案例本質上是提出一種教育的兩難情境,沒有特定的解決之道,而教師于教學中扮演著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教師通過模擬或者重現現實工作中的一些場景,讓學生把自己納入案例場景,在教學中通過讓學生運用已有的知識經驗來分析、判斷并解決現實工作情境中發生的事件和問題,從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結論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來拓寬自己的視野,從而促進學生進行知識技能遷移,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指南(中國法制史)
艱苦的大學生活即將結束,我們畢業前都要通過最后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一種有準備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那么寫畢業論文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指南(中國法制史),歡迎閱讀與收藏。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指南(中國法制史) 篇1
刑法題目
1、論古代的死刑
2、論流刑
3、論充軍刑
4、論肉刑的廢除
5、論族刑
6、論贖刑
7、論古代”減死貸命”之刑的設計
8、論清代的監禁刑
9、論無期徒刑在近代的確立
10、論管制刑
11、論古代婦女犯罪
12、論古代婦女的法律的地位
13、論古代瘋人犯罪
14、古今瘋人犯罪之比較
15、論古代老人犯罪
16、論古代法律對老人的優待
17、論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變化
18、論殘疾人犯罪
19、古今殘疾人犯罪之比較研究
20、論化外人犯罪
21、論古代犯罪的年齡要件
22、格殺勿論研究
23、論古代因時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論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則
25、論”刑罰世輕世重”原則
26、論古代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
27、”刑不上大夫”論
28、論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論古代的”屢犯罪”
30、古代屢犯罪與現代累犯之比較研究
31、論古代的俱發罪
32、古代俱發罪與現代數罪并罰之比較
33、論復仇制度
34、論比附原則
35、比附與罪刑法定之比較研究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范文模板(精選6篇)
大學生活將要謝下帷幕,眾所周知畢業生要通過最后的畢業論文,畢業論文是一種有計劃的、比較正規的檢驗大學學習成果的形式,寫畢業論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學畢業論文格式范文模板,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篇1
摘要: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本著強制性、廣覆蓋性和公益性的原則,我國自2006年7月1日以來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是我國第一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自實施以來,由于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沒有到位,致使交強險在實施過程中遇到許多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強險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強險的相應對策。
論文關鍵詞:交強險,問題,對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這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實行交強險制度,其首要目標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手段,提高機動車第三方責任險的覆蓋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從而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可見,交強險是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保障的一個特殊險種。作為我國第一個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其人道主義立場和保護交通事故弱勢參與者利益的制度價值不容懷疑。交強險實施兩年以來,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也發揮了巨大作用,充分發揮了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但交強險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很多問題。筆者通過實習,認識到保險人越來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糾紛引起的民事、刑事關系中。本文結合實習中看到的關于交強險糾紛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國交強險實施中的問題,然后給出了完善交強險的建議。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那么什么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篇1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尸體或者設置靈堂等等。 醫患關系本是魚水共存、唇齒相依的關系,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于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梁!迸e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系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系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于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法學專業學生職業教育研究論文(精選10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寫過論文,肯定對各類論文都很熟悉吧,論文一般由題名、作者、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和附錄等部分組成。寫論文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學專業學生職業教育研究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學專業學生職業教育研究論文 篇1
摘要:
近年來我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率持續走低,就業專業對口率低,法學專業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不夠。這主要是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未能與社會需求和民航發展相對接,民航特色不突出等原因造成的。本文通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從而探討加強法學專業學生職業教育的主要途徑。
關鍵詞:
民航;法學專業;就業;職業教育
一、我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正處于由民航大國向民航強國發展的過程中,對民航人才需求不斷加強,但從目前民航大學法學院本科生就業狀況來看,并不是很理想。主要暴露出三個問題:一是總體就業率低;二是行業內就業率低;三是行業內就業專業對口率低。從2016屆法學專業本科生就業數據來看,截至2016年6月底,總體的就業率為41.77%,而行業內就業率僅達到34.17%,行業內就業專業對口率更是低至3.8%。近三年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民航大學法學專業學生在民航行業就業情況總體呈下降趨勢,今年更是跌至不足40%。例如:法學院2014年畢業總人數72人,一次就業率55.6%,行業內就業率40.8%。2015年畢業總人數75人,一次就業率57.4%,行業內就業率24.7%。2016年畢業總人數80人,一次就業率41.77%%,行業內就業率34.17%。就業問題直接導致了法學專業學生對于專業自信心不足,自主學習動力不足等學業問題。甚至有一部分學生對本專業抱有懷疑甚至抵觸的情緒,這集中體現在入學教育滿意度低、轉專業申請人數多等方面,因此更需要加強對學生職業規劃的教育和引導,幫助他們找準方向,樹立目標。
衛生法學專業法醫學教學現狀與改革探討的論文(通用6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達到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目的。寫起論文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衛生法學專業法醫學教學現狀與改革探討的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衛生法學專業法醫學教學現狀與改革探討的論文 篇1
【摘要】衛生法學專業有其自身的專業特色,在學生培養過程中,法醫學課程有其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為了更好地提高教學質量,推進教學改革,對哈爾濱醫科大學2007級-2010級衛生法學專業共139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分析學生對法醫課的認知程度及教學的現狀,以期在教學內容、授課深度、教學方法、增加實踐教學等方面進行法醫學教學改革提供理論依據。目前,國內開設衛生法學專業的院校都有法醫學公共課的教學,衛生法學有其自身的專業特色,且學生醫學知識相對較薄弱。為了更好地提高法醫學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水平,筆者對本校2007級-2010級衛生法學專業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分析學生對法醫課的認知程度及教學的現狀,以推進法醫學的教學改革。
1.調查對象與方法
調查對象為2007級-2010級衛生法學學生共139人,其中男生45人,女生94人。調查內容包括學生對法醫學課程的認知程度、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意見和建議等方面。以不記名方式填寫問卷,授課之前進行法醫學課程認知程度的調查,授課之后進行法醫學課程教學內容及方法的調查統計。發出調查表139份,回收139份。
淺談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論文(精選8篇)
在個人成長的多個環節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是一種綜合性的文體,通過論文可直接看出一個人的綜合能力和專業基礎。為了讓您在寫論文時更加簡單方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淺談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論文 篇1
摘 要: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理念的落實和貫徹,研究經濟法學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顯,經濟法學是一門全新的學科,它將經濟、法律、科學管理三者于一體,具有鮮明的時代性。
關鍵詞:經濟法學論文
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理念的落實和貫徹,研究經濟法學的重要性也就充分突顯,經濟法學是一門全新的學科,它將經濟、法律、科學管理三者于一體,具有鮮明的時代性。本文試著以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本質、功能等其它層面進行深入分析,探討方法在經濟法學中的重要性。
一、經濟法中問題與主義的相關爭議
在中國,學者們關于經濟法學的肇端尚有不同的認識,但經濟法學界大致傾向于以1978年為學科開展的起點,并在每個十年前后,推出一些回憶性、深思性的研討成果。關于經濟法學這個新興的學科,各類理論觀念紛出,不同聲音混響。而在其研討辦法上,學者主要偏重于經濟法問題與主義的爭論上,即經濟法學的理論研討與制度構建的剖析。
一些學者把經濟法根底理論研討比做“雞肋”,以為其食之無味。他們以為中國經濟法學在其開展過程中遭遇了辦法論上的“認識形態”化、“概念法學”化和“半殖民地”化的宏大沖擊,樹立經濟法學以問題為導向的研討辦法,加強其自足性和開放性,成為經濟法學可持續開展的關鍵所在。同時,他們也指出其無意否認那些研討主義的學者所停止的研討價值,只是以為這樣的研討偏離了法學原本的研討目的。法律就其作用而言是一種游戲規則,是為了處置人類社會的各種糾葛,法學的任務就是發現以及創新更好的游戲和裁判規則,研討的基本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處理糾葛。因而,法學研討不只是書齋中的學問,不是為了研討而研討,而是要處理理想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目行進行的經濟法研討與中國活生生的經濟理想、經濟變革與立法司法理論不聯絡,只是熱衷于構建籠統的理論框架,將經濟法理論變成了深邃莫側的玄學,其研討結果是不只不能為理想問題的處理提供參考和指導,而且會偏離法學研討的初衷和本質。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通用7篇)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論文是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怎么寫論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論法學研究方法的基本法則論文 篇1
法學的研究方法就是為探尋法學和法律的內在規律,為表達法學學術觀點而運用的視角和手段。西方和中國的法學都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法學的研究方法,在現代,首先重要的是對研究方法所屬的母體——"法學"進行界定,這樣,"研究方法"才能名正言順地有所作為。
關于辦法一詞,我們并不生疏。在工作中,我們要留意工作辦法;在學習中,我們要講求學習辦法;在科學研討中,我們更要運用研討辦法。那么何謂辦法?從普通的意義上說,辦法就是人類在改造世界和改造本身的理論活動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這種方式包括肉體和物質兩個層面的內容。所謂辦法論是指某一科學范疇中各種詳細的研討辦法的匯合。辦法論關于學科的研討特別重要;科學、正確的辦法,不但有利于研討,而且會使研討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學研討中,我們又采取什么樣的辦法論?
一、法學辦法論釋義
所謂法學辦法論,指的是法學研討中所運用的各種辦法以及對這些辦法所作的理論闡釋。在廣義上,法學研討辦法指的是在法學研討和理論的過程中人們所采用的各種辦法;既包括學者們在法學理論研討中所運用的辦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處置過程中所運用的特定辦法。在狹義上,法學研討辦法僅指后者,也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在運用法律處置案件時采用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