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其次,殺人手段,剛才公訴人闡述了我當事人的作案過程,聽完,我的感受只是兩個字,可笑! 從一個加害者的視角,將尸體順利地掩埋在南城行政大廳地下,已經是萬事大吉,在這個前提下要再把尸體挖出來,再準備行李箱冷藏,二次埋尸。 這種行為完全是畫蛇添足,而且大大暴露了自己行兇的概率,我不懂公訴方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推理,就我這個疑問,一會兒請公訴方解答。 最后,殺人場所,早有預謀的兇殺,在殺人場所的選擇上,兇手都下意識的回避開跟自己相關的重要場所,因為案發(fā)現(xiàn)場一旦被發(fā)現(xiàn),他自然而然就會成為嫌疑人。 南城行政大廳是政府工程,我的當事人作為工程的主要負責人,整日待在工地上,肯定是跟他的下屬們很熟悉,而且工地這種地方大家都知道人多眼雜,選在這種地方殺人這個不合理。 最后的最后,我再說一下殺人后果,現(xiàn)在就算是再法盲的人也都知道殺人償命,我的當事人作為飽讀詩書的知識分子,這個道理他比任何人都懂。 就算對商界再不關注,在我們當?shù)匾捕荚撀犨^誠泰建工,也都該知道這邊利民工程的一個跨江大橋就是由誠泰建工承建。 我的當事人作為誠泰建工的董事長,身價不用我多說,不用那些高知的人的看法,就我們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像我當事人這個身價和生活環(huán)境那是厲害的很啊。 掌管著如此有前景的企業(yè),在自己事業(yè)的上升期,處心積慮去殺一個成了通緝犯、且感情深厚,沒有任何矛盾的親哥哥,為什么?這說得通嗎? 所以以上,殺人動機、殺人手段、殺人場所和殺人后果,按在我當事人身上并不吻合,還有公訴方提供的我當事人私人餐桌、藏尸行李箱內發(fā)現(xiàn)了屬于我當事人的毛發(fā)。 我認為這些遠不足以成為判定我當事人行兇的直接證據(jù),還有之前公訴人出示的眾多證人的口供,也都是口說無憑。 與其說這個案子是我當事人所為,我倒是認為更像是有人栽贓陷害我當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法律是嚴肅且公平公正的,法律不該放過一個壞人,更不能冤枉一個好人,尤其是冤枉被害者家屬。 所以我懇請審判長,請您一定查明,抓出真正的兇手,還我當事人清白,讓我的當事人,也是被害人能盡快無罪釋放,我的辯護完畢,謝謝?!?br> 第(3/3)頁